从呼格到朱令,说说疑罪从无_风闻
我的天空123-1小时前
朱令去世了。这个清华才女的悲惨遭遇令人㗭吁,也让世人再次关注近30年前那个离奇的案件。这几天,网络上各路自媒体写手和网民全都成了神探福尔摩斯,各种带节奏的小作文满天飞,各种阴谋论又沉渣泛起。还有人有意将朱令被害案与内蒙的呼格吉勒图强奸杀人冤案扯到一起,企图证明点什么。
这两个案子确有一定可对比性,呼格之所以含冤丢命,就是因为公检法三个单位都在没有充分证据链的情况下根据必要但不充分的有限证据认定呼格就是凶手并判死刑;而朱令案之所以没弄出个“凶手〞向“广大义愤群众”交代以“平民愤”,就是因为公安在只有怀疑却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严格遵循了法律规定,疑罪从无,没有枉法办案。
朱令受害案与呼格案也有重大不同。如果我理解没错,朱令案甚至没有正式移交检查院审查起诉,因为警方下大力进行了侦查,却没有获得任何可以证明某人犯罪的证据,根本就没法移交检查院。而呼格案不同,呼格案有足以证明呼格有重大嫌疑的直接证据!
在呼格案中,呼格是强奸杀人受害者的第一发现人,但这一发现也给他带来了严重后果——公安以及所有知情人都会问: 你,呼格,一个成年大小伙子,在1996年4月一个寒冷的夜晚,跑到厂宿舍区的公共女厕所干什么?!呼格自己向公安提供了一个确凿的证据,他出现在了他根本不应该出现的强奸杀人现场。这是非常要命的。这个证据足以将他列为重大嫌疑人,任何有经验的公安都会断定他就是杀人凶手。但另一方面,从刑侦司法专业上讲,判定一个人杀人,仅凭这个证据还不够(尽管这个证据很有力),这个证据还不能构成完整闭环的证据链,还不能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性,尽管这个〝其他可能性〞很小,还应该提供能证明他杀人的直接证据,比如死者身上的痕迹等等。但是很遗憾,缺少证明呼格杀人的直接物证人证,仅有呼格自己的口供(天知道口供怎么来的!),公检法都凭着自己的确信、凭着让杀人犯受到应得惩罚的信念,认定呼格强奸杀人并判了他死刑。但最后,那个极小概率的〝其他可能性”真的发生了!后来发现,强奸杀人者真的另有其人,而人被杀后不久呼格鬼使神差进了女厕所,并且他与杀人犯偏偏是一个血型!
而朱令案有所不同。根据我看到的公开资料,尽管警方高度怀疑某人,但因时间久远,侦查中没有找到任何直接证据!投毒杀人可是死罪,只有怀疑、没有任何证据,那这案子怎么办下去?你就靠怀疑靠编故事判人死刑?
我不是公安,但以我理解,这个案件中要想坐实某人投毒杀人,必须有两方面证据:一个是有确凿证据证明,某人非法获取并留存了毒物;第二个是要有比较可信的人证物证证明某人实施了投毒。如果这两方面证据都具备,那就能百分百认定凶手。如果只有任何一个证据而缺少另一个,那我觉得只能勉强可以认定,公安应该可以移交检查院、可以上法庭,让法官裁定吧。但我相信,在后一种情况下,法官至少不会判死刑:万一呢?
但现在两方面证据全没有,只因某人有条件接触毒物又住一间宿舍,好像还有点过节,就凭这判人家是杀人犯?太草菅人命了吧?就我所知,后来公安发现、家属也证明,当时清华实验室有毒物质管理很松散,能接触和获得毒物的大有人在。并且,尽管此案熟人作案的可能性很大,但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一口咬定是同宿舍人做案未免过于草率吧。我是80年代大学生,那个时候在我们南大,其他宿舍的男女同学、学校老师进大学女生宿舍很容易很平常,校外的“有心人”无声无息潜入也不是难事,其他人做案的可能性并不能完全排除。
最后,呼格冤死,朱令案却无法揪出嫌疑人,与当事人身份也不能说全无关系。北京,毕竟是首善之区,当事人都是清华大学学生,又有很好的家世,惊天大案举国关注,公安胆子再大再急于破䅁也只能按规矩办,绝不敢刑讯逼供屈打成招。不过话说回来,朱令家其实也是很有背景的,听说全国政协还为此给公安部发过文。而且,朱令的同学都是清华大学学生,这些人现在个个要么有权要么有钱要么有能量,并且这样骇人听闻的罪行,真有钱索谁敢阻挠办案?!阴谋论盛行固然有很多原因,但无脑傻×太多也是重要原因。有些人啥都要扯上什么〝背景〞,其实真有背景的人才知道,遇到某些事,〝背景”也不灵,人家都躲你远远的生怕沾上你倒霉,甚至〝背景”有可能会成为摧命符!
呼格死得冤。如果中国人真的不想让这种悲剧重演,那公检法办案必须严格依法靠确凿的证据说话。没有证据,再大的怀疑也只能疑罪从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