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春灭门案中证据组合方法的活用——证据组合妙用的故事(14)_风闻
学之仁者-昨天 19:53
证据组合的妙用,其中证明方法和技巧的创造性应用是一个重要方面。活用方法和善用技巧与证明主体的见识 有关,见识是指一个人的见闻、知识。证明主体见得多、听得多、经历 得多、亲手处理得多,他在证明活动中的见识就广、经验就多、眼光就 “毒”、手法就精,能想人之所未想、见人之所未见、动人之所未动,总是较之一般人要擅长一些、高超一些。诉讼证明活动是典型的经验性活 动,如同医生治病也是经验性活动一样,经历越多,经验越丰富,进行证明活 动、开展证据组合的办法、套路、诀窍就越多,活用证明方法、善用证 明技巧就越娴熟。
2007 年 5 月 13 日,法院开庭审理王立春杀害自己岳父母一案,在法庭调查阶段,王立春辩称:案发时他不在案发地的桦南林业地区,而是在佳木斯市东风区其居住地附近的一个麻将馆里打麻将。
这种不在犯罪现场的辩解,是典型的无罪辩解。公诉人问道:“被告人王立春,2006 年 12 月你的手机号码是多少?”王立春答:“132****4099。”接着,公诉人出示了 4 件证据:①证人吴某(王立春提供的能证实案发当天自己在她家打麻将的麻将馆老板)证实:最后一 次见到王立春是在 2006 年 11 月份。②证人王某(王立春的侄子,与王立春共同生活)证实:王立春是 2006 年 12 月 11 日离开家的。③证人韩某(被害人刘卫芹的女儿)与其丈夫韩某某均证实,案发当天下午 3 时许,王立春给韩某某打过电话,内容是“去桦南和你说说这事(指王 与妻子不和),我请你们吃饭”。④联通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出具的 书证证实,2007 年 12 月 13 日下午 3 时许,132****4099 手机信号出现在桦南林业局,为其手机号提供服务的基站为桦南白瓜子第三小区。
王立春辩解:“我当时在打麻将,手机不在我手上,我不知道这是 怎么回事儿。”公诉人又出示了证人冯某(王立春的朋友)的证言证实: “12 月 14 日上午 9 点多钟,我接到王立春的手机电话,说他去桦南找他岳母去了。我问怎么样啊。王立春说‘人够呛,反正出事了,你别问那 么多’。”从联通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调取的通讯记录单,也对此佐 证。
不仅如此,公诉人还出示证据指出:王立春在公安机关所作的关于 杀人过程的供述中,谈到了许多只有作案人才可能知晓的细节,这都属 于一种“隐蔽性知识”。比如杀人所用的手斧、现场焖罐内的红枣大米 粥(被害人生前所吃食物)、现场房门的锁孔及折断的钥匙、现场带有 血迹的被褥枕头等。王立春对这些有关作案过程细节的供述,与鉴定结论和现场勘查笔录完全吻合,与其他证据所证实的情况完全一致,已形 成“绝对的确定性”。比如其中有一个细节:作案后,王立春穿走了被 害岳父的藏蓝色羽绒服。被害人的儿子和女儿均证实:案发后,父亲的藏蓝色羽绒服没了。女儿刘春玲还说:“父亲的衣服是我帮着套的里子,当时右侧倒数第二个扣子掉了没缝。”而公安人员在山东省烟台市建筑工地王立春寝室扣押的一件羽绒服正是藏蓝色,羽绒层右侧倒数第二个扣子已掉。对此,王立春表情僵硬,无言以对。
由于公诉人抓得住了最关紧要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紧盯关键细节这样的关窍。先是用证据否定了王立春不在犯罪现场的辩解,然后用王立春自己供述的“只有作案人才可能知晓的细节”,使证明王立春杀人犯罪的证据组合扎实而完整,迫使其辩无可辩、退无可退。最后,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立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