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官官相护,何以彻底反腐?_风闻
千里驽马观天下-1小时前
2023年11月23日,“新黄河”以《辽宁省商务厅一干部被指先索贿80万元,后向商人放贷,官方称已对其降级处分》报道了一件奇闻,不能不令人慨叹,涉嫌受贿犯罪的官员竟然还能安稳退休,原来反腐职能机构还有此等神仙操作,怪不得贪腐官员数不胜数层出不穷呢,当官真是好啊!只是如此官官相护,何以彻底清除腐败呢?
据“新黄河”报道,早在2008年,辽宁省商务厅女干部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以出售典当执照指标的名义,向典当行商人任胜军索贿80万元。在李某的威逼下,任胜军以中间人身份把指标介绍卖给了朋友,拿到80万元现金后送给了李某。此后,李某开始以她家人名义强行向任胜军放贷。在其后几年间,李某的儿子和妹妹、妹夫先后向任胜军放贷280万元,而多数贷款的年化利率达到了18%。任胜军在向李某家属支付200多万元利息后,实在无力继续偿还贷款,最终被对方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本金加剩余利息共计545万元。一怒之下,任胜军对李某涉嫌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了实名举报。面对任胜军的举报指控,李某却声称遭到“诬蔑陷害”。2023年5月,辽宁省纪委监委驻省商务厅纪检监察组作出处理决定:李某因违反廉洁纪律,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受到降级处分,由二级调研员降为四级主任科员,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违法所得99万元人民币被收缴。
仅仅“出售”1个典当执照指标,竟然敢索贿80万元,不得不说,以权谋私果然来钱快,辽宁省商务厅的处级干部李某果真赚钱有道。只是不知这位李某究竟“出售”了几个典当执照指标,监察部门真该好好查一查。贪腐官员的欲望是没有那么容易满足的,果然,看到任胜军善解人意软弱好欺,李某于是吃定了他,在工作时间频繁来到任胜军的典当行,并暗示任胜军,如果不向她借贷,典当行将面临停业整顿的压力。2008年11月,李某开始通过家人的名义,向任胜军强行放贷,任胜军需要按照年化18%的利率向李某家人支付利息。看看,这官员做生意,果然一本万利。不管任胜军需要不需要资金,2012年3月和2014年7月,李某妹妹和妹夫再次追加借款本金,分两次向任胜军的典当行放贷共计150万元。2016年下半年,李某家人又向其放贷50万元,只因当时任胜军的典当行生意不佳,这笔钱的年化利率降至12%。至此,李某家人已经向任胜军累计放贷280万元。其间,任胜军则已向李某家人支付了202.95万元的利息。可见,任胜军的典当行分明就是李某嘴边的肥肉,想怎么吃就怎么吃。
已经从任胜军手中攫取利息200余万,李某及其家人还要谋取更大利益。当任胜军的典当行生意面临停摆时,李某及其家人仍不放过。2022年7月,李某妹妹将任胜军诉至法院,要求任胜军给付4笔借款本金280万元、相应利息约265万元,本息合计545万元;可叹的是,沈阳市两级法院竟然判决李某妹妹胜诉。既然辽宁省纪委监委驻省商务厅纪检监察组已经作出处理决定,认定李某违反廉洁纪律,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怎么会与其家人强行向任胜军借贷巨额资金毫无关系?在二审上诉请求中,任胜军称上述借款来源是李某受贿的非法所得,实质是赃款,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以任胜军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不认同。作为受李某权势逼迫的一方,任胜军有苦难言,从何处找证据呢?一起巧取豪夺的阴谋却被看似合法的外衣遮掩起来。辽宁省纪委监委驻省商务厅纪检监察组不妨认真查一查李某涉嫌受贿的案情,最好查个水落石出明明白白清清楚楚。
当下,作为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一些领导干部以权谋私、以权放贷、以贷谋利,表面上借的是钱,实质上玩的是权。借贷的钱从何处来、利息怎么算、对象是谁,其背后往往涉及权力滥用、中饱私囊问题。官员违规放贷行为隐蔽性强,与正常的民间借贷明显不同,定性处置及违法数额计算往往存在困难,官员违规放贷类案件的查处要比普通受贿案件难得多。
时至今日,李某对辽宁省纪委监委驻省商务厅纪检监察组作出的处理结果并不认可,对媒体声称是任胜军伪造的,“是任胜军的诬告”。既然如此,辽宁省纪委监委驻省商务厅纪检监察组更有必要将李某“违反廉洁纪律,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查清楚,既给举报者任胜军一个交待,也给李某一个交待,更是给媒体与公众一个交待,免得背上一个李某所谓“陷害”的黑锅。
就是这样一个“违反廉洁纪律,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李某,竟然只是受到降级处分、违法所得99万元人民币被收缴、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已。虽然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但如此轻易地放过一个涉嫌受贿的处级干部,分明是在打开反腐的壁垒防水。像这样的官员,难道只受贿一次吗?贪腐的胃口竟然如此小?区区80万元就满足了?别忘了,李某在向任胜军出售典当执照指标时可是打着“领导”的旗号。李某竟敢出售典当执照指标谋取私利,要说上面没人罩着,似乎不大可能;若说她没有靠山,可能吗?当下官场的潜规则谁都清楚明白,有没有人包庇袒护这个李某,还请辽宁省纪委监委驻省商务厅纪检监察组或是其上级认真查一查。
李某能逃脱牢狱之灾,是因为李某收受80万元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08年,其所涉犯罪的最高刑期为10年,已经超出追诉期,因而未将其移送至检察机关。然而,李某的后续放贷行为与之前的犯罪行为岂能没有连续性?一个普通的处级干部,何以家中有如此巨款还能借贷生钱?李某涉嫌用80万元赃款通过其家人持续向任胜军实施强行放贷从中获利,其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迷惑性,很大可能属于犯罪行为的延续。因此,辽宁省纪检监察机关有必要对李某及其家人放贷的行为深挖彻查,力求不枉不纵,不放过任何一个腐败分子。
追诉期,即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既然强调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那么对腐败分子的查处,就应当突破追诉时效的限制,将所有贪腐行为查清楚,将所有腐败分子该抓的抓、该关的关、该杀的杀,决不能轻易放过任何一个。没有坚定的决心、坚决的意志、坚毅的态度,如何能够取得反腐败的最终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