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就职宣誓法》应当补强及完善的几项内容_风闻
富權-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我心4小时前
修改《就职宣誓法》的进程,看来特区政府还将沿袭及发扬过去崇尚「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良好经验,全面广泛地开展公众谘询工作。而究竟是在现行的《就职宣誓法》的基础上予以补强,还是参照国家规范及香港模式,对现行《就职宣誓法》「动大手术」,则应在草拟《修改〈就职宣誓法〉谘询文件》时,就适宜作出抉择。而从过去修改《行政长官选举法》、《立法会选举法》及《维护国家安全法》的经验看,可能会是采取在现行的《就职宣誓法》的基础上予以补强的形式,增补「爱国者治澳」的规范内容。这样,就不但可以保持现有法律的稳定性及延续性,而且也可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修法任务,以裨能够赶及在明年十二月二十日第六届澳门特区政府成立并举行宣誓仪式时使用。当然,仍然需要参考参照国家规范及香港模式,增添凸显宪制性及「爱国者治澳」原则的规范内容。
现行的《就职行宣誓法》的核心内容是:第三条「宣誓的时间及要件」——宣誓人应于就职时亲自公开宣誓。第四条「宣誓的语言」——宣誓人得选择以中文或葡文宣誓。第五条「拒绝宣誓」——应依本法宣誓而拒绝宣誓者,丧失就任资格。第六条「誓词内容」——宣誓人应按其所任职务,分别以本法附件所列的誓词宣誓。第七条「身兼多项职务者的宣誓」——身兼本法所指的职务一项以上者,应分别参加其所担任职务的宣誓。第八条「监誓」——一、行政长官宣誓时,由国务院总理监誓。二、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及检察长宣誓时,由国务院总理委托行政长官监誓。三、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法官及检察官宣誓时,由行政长官监誓。《就职宣誓法》还有一个「附件」,是「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及有关人员的就职宣誓誓词」。
而在二零零一年七月,曾经对《就职宣誓法》进行修改,将原来的主要条文内容修改如下:第三条「要件」——一、宣誓人须于就职时亲自公开宣誓。二、宣誓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内举行,但中央人民政府另有决定者除外。三、宣誓的时间:(一)行政长官的宣誓时间由中央人民政府订定;(二)下列人士的宣誓时间由行政长官订定:a、立法会主席;b、终审法院院长;c、主要官员、检察长及行政会委员。(三)立法会议员的宣誓时间遵从第3/2000号法律第十一条的规定;(四)法官及检察官的宣誓时间分别由终审法院院长及检察长订定。第八条「主持及监誓」——一、行政长官宣誓之主持及监誓事宜由中央人民政府决定。二、主要官员及检察长宣誓之主持及监誓事宜由中央人民政府决定。三、下列人士宣誓时,由行政长官主持及监誓:(一)立法会主席;(二)终审法院院长;(三)行政会委员;(四)开始新立法届任期之立法会议员。四、于立法届中补选或委任的议员宣誓时,由立法会主席主持及监誓;如主席缺席,由副主席主持及监誓。五、法官及检察官宣誓时,分别由终审法院院长或其代表及检察长或其代表主持及监誓。另外,还增加八A条「领誓」——一、如宣誓人超过两人须设领誓人。
二、主要官员宣誓的领誓人以及行政会委员宣誓的领誓人由行政长官指定。
三、立法会议员宣誓时:(一)如属第八条第三款第(四)项所指情况,由担任议员时间最长者领誓;如有两名或以上议员担任议员时间相同,则由其中最年长者领誓;(二)如属第八条第四款所指情况,由其中最年长者领誓。四、法官及检察官宣誓时,分别由终审法院院长及检察长指定职级较高的一名法官及检察官领誓;如属职级相同者,则由其中年资较长者领誓;如其年资相同,则由其中最年长者领誓。
以上的规范内容,基本上是属于「技术性」的,倘是以「爱国者治澳」原则来衡量,似乎是「缺少灵魂」。而参照国家规范及香港模式,应当增添「爱国者治澳」原则的内容。比如,在宣誓主体上,行政机关中的一般公务人员也参与了行使宪法和基本法授予的相关职权,也均须承担对国家和澳门特区的责任,因而适宜将宣誓效忠的主体扩展至包括行政机关一般公务人员在内的澳门特区管治队伍的全体组成人员。在宣誓时间上,按照国际惯例,相关人员在依法宣誓后,才获得履行职务的正式资格。因此,应当实行「先宣誓,后履职」的原则。在宣誓内容上,适宜参考国家宪法宣誓制度的誓词核心内容:「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在现行的誓词中增加关于拥护宪法、效忠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相关规定。在宣誓形式上,明定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法定的誓词,不得有任何篡改或疏漏,不得使用任何道具,必须穿着严肃庄端的服装,并增加各宣誓人在口头公开宣誓之后,再在法定誓词进行书面签署的明确规定。——虽然在实践上,各宣誓人有在相关文件上签名,但现行《就职宣誓法》却对此并无明文规定,因而应当将此惯例「入法」,成为法定的规范。
此外,为了凸显效忠国家宪法,对于《澳门基本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必须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等,所进行的就职宣誓应当是宪法宣誓,因而必须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的规定,进行在就职宣誓时,必须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宣读或领诵誓词。宣誓场所应当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为了凸显国家主权,这部分宣誓人在就职宣誓时,应当有澳门中联办主任、外交部驻澳特派员及澳门驻军司令员(或政委)在场观礼并监督。
其实,宪法宣誓不但是中国才有,也是国际惯例,因而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是衔接国际惯例。根据有关资料显示,国家公职人员在就职时向宪法宣誓,是世界上多数国家普遍采取的一种制度。据统计,在一百九十三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明确作出相关规定的有一百七十七个国家。虽然各国关于宪法宣誓的主体、内容、程序的规定不尽相同,但一般都在有关人员开始履行职务之前或就职时举行宣誓。
就职时宣誓有一种仪式感,显得庄严、神圣、庄重。而且,就职时必须先宣誓,意味着宣誓之后正式开始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彰显行使权力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而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等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表明了宪法与宣誓人的关系,即宣誓人的权力来自宪法和基本法的赋予,宣誓人在宪法和基本法之下。这一关系彰显了宪法和基本法至高无上的权威和尊严,有利于树立上述人员建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源自于中央授予的权力意识,以确立忠于宪法和基本法、遵守宪法和基本法、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的精神,并全面落实贯彻习近平主席「坚持依法治港治澳,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重要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