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区宪制秩序的重大举措_风闻
富權-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我心4小时前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二十大」报告中强调指出,全面准确、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坚持依法治港治澳,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坚持并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落实中央全面管治权,落实「爱国者治港」、「爱国者治澳」原则,落实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
习近平强调的「坚持依法治港治澳,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继将「澳人治澳」提到「爱国者治澳」的高度后,进一步提到宪制秩序的高度。实际上,坚持依法治澳,首先就要坚持依宪治澳。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重大制度和重大家根本法和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国家一切法律法规的总依据、总源头,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效力。宪法在包括澳门特区在内的全国范围内实施,宪法与《澳门基本法》共同构成澳门特区的宪制基础。因此,要全面准确理解幷贯彻依法治澳原则,就必须在特别行政区牢固树立国家宪法意识和基本法意识,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的权威,捍卫法的尊严,既确保宪法和基本法的有效实施,也确保根据宪法和基本法所制定的各项涉港澳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在落实宪法和基本法秩序时,要把中央依法行使权力和特别行政区履行主体责任有机结合起来,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这些都是「一国两制」实践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维护港澳社会法治的应有之义。
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各种政治公职的据位人,在就职时必须进行宣誓。在中央层面,为了落实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要求,同时从立法上规定宪法宣誓的誓词、形式和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法律的形式建立了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全国人大于二零一八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其实,我国法律中关于宣誓制度的规定,更早出现于《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两部基本法分别对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政机关(政府)的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检察官)等人员在就职时的宣誓作出了明确规定。
实际上,《澳门基本法》就专门为「宣誓效忠」设置了一个专节(第四章「政治体制」的第七节),共有两个条文。其中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法官和检察官,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尽忠职守,廉洁奉公,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涣门特别行政区,幷依法宣誓。」《澳门基本法》第一百零二条也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在就职时,除按本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宣誓外,还必须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按照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使中央授予的行政管理权;以立法会主席为代表的立法会,行使中央授予的立法权;以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为代表的法院、检察院,行使中央授予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些官员必须就其所负责的工作,接受中央的监督。从法律上说,这些官员对中央人民政府负有某种责任和义务。因此,基本法特别规定他们应当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
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门回归当日的凌晨,澳门特区第一届立法会进行「午夜立法」,通过了系列有关特区政治和法律制度的法律,其中一部法律就是第4/1999号法律《就职宣誓法》,以本地立法的形式将基本法上述两个条文化为本地法律,以裨随后举行的庆祝澳门回归祖国大会暨澳门特区第一届政府宣誓就职仪式,有法可依地进行。
不过,由于澳门回归、「澳人治澳」是没有前例的新鲜事物,而且也受到当时时空环境的制约,因而这部《就职宣誓法》,充满「单纯技术主义」,只是规范了宣誓的时间及要件、宣誓的语言、誓词的内容、身兼多项职务者的宣誓,及监誓等内容,并对「拒绝宣誓」者作出了「丧失就任资格」的处分额度。
而随着形势的发展,这部「缺少灵魂」的《就职宣誓法》,已经不适应习近平提出的「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及「爱国者治澳」原则。尤其是在香港发生某些「宣誓乱象」之后,就更凸显完善补强《就职宣誓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实际上,针对香港的情况,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一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对立法会议员的就职宣誓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正如澳门特区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是根据《澳门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授权而自行立法,无需由中央「代劳」一样,澳门特区的强化就职宣誓制度,也只是由澳门特区自行立法,就此,澳门特区已经采取了若干行动,包括在修改《维护国家安全法》时,加入了「宣誓效忠」的条文。
而行政长官贺一诚在《二零二四年财政年度施政报告》中提出的二零二四年特区政府的施政重点,第一项就是「坚定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其中提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维护国家安全法》关于宣誓的规定,进一步完善落实『爱国者治澳』原则的法律机制,完成《行政长官选举法》和《立法会选举法》的修改工作,修改《就职宣誓法》及相关法规。」此外,在施政报告「附录二」《二零二四年财政年度澳门特区政府的法律提案项目」中,将修改《就职宣誓法》列为第一项。
昨日,行政法务司司长张永春在向立法会介绍行政法务范畴二零二四年主要工作计划时也指出,明年度特区政府将务实有序推进维护国家安全的配套立法,配合立法会做好修改《立法会选举法》的审议工作。依照《维护国家安全法》的规定,特区政府将提交修改《就职宣誓法》的法案,完善特区公职人员的就职宣誓制度。
由于明年十二月二十日将会进行第六届特区政府宣誓就职仪式,因而修改《就职宣誓法》工作必须在保证品质的同时,加快进度。在《就职宣誓法》修改完成后,就将与《维护国家安全法》,及新修订的《行政长官选举法》、《立法会选举法》等一道,形成习近平要求的「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环境,及更好地落实「爱国者治澳」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