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岂能一罚了之!_风闻
千里驽马观天下-昨天 23:58
据“澎湃新闻”报道,近日,一份盖有四川凉山州普格县普基镇新农村村委会公章的《新农村美丽乡村行动人居环境罚款标准》引发争议。该罚款标准共有6项14条,除涉及院坝外,还涉及村民的厨房、卫生间、客厅乃至卧室。其中规定,厨房碗筷不洗罚款10元,蹲地用餐20元;卫生间脏乱差罚款20元;客厅里摆放凌乱罚款3元、5元或10元不等,地面不清扫罚款10元。卧室里衣服不整齐罚款3元、5元或10元不等,被子未叠放罚款10元,四件套未清洗罚款3元、5元或10元不等。该罚款标准还注明:“经罚款后仍不整改,第二次检查到罚款翻倍。”澎湃新闻“马上评”指出,该罚款标准所涉区域,除了院坝、入户路这两项公共区域,其余皆指向村民屋内,这是不是管得过宽、过严,忽视家庭的自主权和村民的隐私权了?
关于这样一份罚款标准的出台,来自当地县、镇、村的说法并不一致,莫衷一是,不知为何?11月14日,普基镇一位分管人居工程的负责人表示,新农村是该镇下面的一个村,镇里并没有统一要求。普格县文明办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上述罚款标准应该是当地村规民约的相关约定,具体情况不清楚。而新农村村委会一位负责人表示,村里确实下发了这份罚款标准,只是一份草案,目前还在村民讨论阶段,只有等村民们同意了,形成村规民约才能实施。另有媒体报道,普格县政府办公室一工作人员称,上述罚款标准系乡镇下发,收取的费用会由乡镇统一统筹,给居民建一些垃圾池等。
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公民行使个人权利,只要不影响他人、不影响公共卫生和社会秩序,就不应该受到强制干涉甚至受到处罚。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普格县普基镇新农村竟然将厨房碗筷不洗、卧室被子未叠放、客厅地面不清扫等纳入罚款事项,明显侵犯了普通村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本身并无处罚权,更不能对村民罚款;即便是打着“村规民约”的名号,也是违背法律法规和法理精神的。村规民约可以对村民提出一些道德生活方面要求,但没有强制约束力。根据相关法规,不要说村委会,就连镇政府也无权制定这样的处罚规定与处罚标准。所谓《新农村美丽乡村行动人居环境罚款标准》的出台,乃至堂而皇之公然侵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充分暴露了当地干部法律素养的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奢谈依法治国,更好似南辕北辙,对牛弹琴,实在是滑天下之大稽。
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的阶段,实施乡村振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业农村农民奔向现代化,正是新时代新发展新理念的体现。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实现全过程的人民民主,乡村是最基础的一环。然而,一些地方官吏急于事功,操之过急,操心过多,管得太宽,以致仗着手中权力,背弃法律法理,背离公序良俗,出台了一些莫名其妙的规定,劳而无功,劳民伤财,浪费了许多人力,引起了许多争议,平添了许多笑谈。
类似普格县这样严格苛刻的举措并非罕见。这种行政权力肆意侵犯百姓个体生活空间的举动,已经突破了公权力的正当界限,违背了最基本的公理、法理与情理,蛮横无理,不近人情,脱离群众,不接地气,凸显了公权力对社会自治领域和群众自治空间的强力挤压,打破了文明社会约定俗成的公权力与自治权力的分界。此等风气一旦蔓延开来,其后果不堪想象——普格县普基镇新农村出台《新农村美丽乡村行动人居环境罚款标准》,是要建设新农村还是要建立集中营?
当前,我国正在奔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高质量发展是头等大事。一些地方在放手发展经济方面黔驴技穷,举步维艰,在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上束手无策,一筹莫展,却企图在干预管治群众日常生活上大做文章沽名钓誉,而且惺惺作态,王婆卖瓜,自吹自擂,沾沾自喜,其某些作为实在是舍本逐末,南辕北辙,隋珠弹雀,有失大体,劳而无功反而有过,不仅没捡到芝麻,反而丢了西瓜。不要忘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时代早已被人民扫进了历史的垃圾堆!
中国要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要走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大的难点来自乡村。自古以来,乡村里尊奉是强权政治,盛行的是丛林法则,普通百姓不过是强权之下的顺民或羔羊。四川凉山州普格县普基镇新农村村委会发布的《新农村美丽乡村行动人居环境罚款标准》就是典型的明证!在人民当家作主的今天,一些地方官吏脑子里依然还保留着专制主义的沉渣,不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去当好“人民公仆”,还时刻幻想着做人民群众的“父母官”,莫非这些官员有穿越的本领梦回唐朝了?难道真不知道今夕何夕了!在现代社会,公权力决不是无限的。越是文明民主的社会,公权力的范围越要受到限制。如果依仗手中掌握的权力,妄图限制老百姓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那是与当今时代格格不入的,是穿新鞋开倒车的表现。
实现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首先就必须准确划分并严格区分政府公权力与社会自治权力的边界。管理应“管”在“理”上,治理需“治”更需“理”!这个“理”,首先是公理,其体现就是民意向背;其次是法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权力的行使来自人民的授权,公权力不能忽视乃至违背民意、甚至凌驾于民意之上;再次是情理,既然是“人民公仆”,总得坚持“人民至上”的理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才是根本。
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积极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按照国家规划,2035年就要初步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扳着指头数一数,距离现在还有12年。但愿类似普格县这样的事情少见一些,最好绝迹,否则,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恐怕会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