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要综合治理,不能东一榔头西一棒子_风闻
ccst-4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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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财政部通报湖北省部分地区要求省属国有企业垫资建设等8起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显示了中央政府为坚决遏制地方新增隐性债务的决心,同时也表明庞大的地方政府债务已成为我国金融业乃至经济发展的一大隐患。巨大的债务规模使得地方政府面临巨大的偿债压力,每年支付天量的利息,给地方财政造成了沉重的负担。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一些省份,偿债压力更加沉重,财政穷到快揭不开锅了。形势非常严峻,地方政府债务已然成为我国面临的三大金融风险之一,必须尽快化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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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务分为显性地方债务和隐性地方债务。显性的地方政府债务,由于受到法律和制度的规范,风险一般不大,问题大的的是地方政府台下运作的隐性债务,即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公司、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形成的债务,这个“隐性债务”的风险必须引起我们高速重视,它是一颗潜在的定时炸弹,随时都可能会引爆。化解隐性债务风险工作做得好不好,关系经济安全运行与否,关乎能不能守住风险底线。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明确要求对隐性债务问题终身问责、倒查责任。一段时间以来,个别地方贯彻落实防范化解风险的意识不够、能力不足,违规违法举债融资,导致新增隐性债务和隐性债务化解不实等行为仍时有发生,影响了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成效。对此,必须坚决遏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坚决禁止变相举债、虚假化债行为,防止一边化债一边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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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风险该如何化解?我认为最有效的办法就是采取措施控制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和举债冲动,加强地方政府官员举债的道德风险约束,严禁地方政府利用国有企业去干政府的事情,坚决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的规定落到实处!除此之外,还有一点是我经常强调的,鉴于GDP具有的缺陷性,以后对地方官员考核要摒弃以GDP论英雄的错误做法,积极探索更加符合我国国情的综合考核体系。有人说,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增长与各地政府为了提高GDP而进行的过度投资关系不大。这就大错特错了!我国地方政府负债之所以像堆雪人越滚越大,背后有一个相当重要的动因,就是本地GDP增长对政府官员绩效考核特别是干部提拔升迁有着决定性作用。于是,一些地方官员为了完成绩效指标,便脱离本地实际,不惜一切代价去追求地区的GDP。过度投资促进了各地GDP竞争但同时也加剧了各地财政压力,政府债务也就水涨船高了。为此,我强烈建议在官员政绩考核方面,要设置科学的考核内容,要突出和建立政府官员任职期间的债务风险水平与社会经济成效、政绩运作成本等三个方面联动进行考核的标准和机制,并强化地方官员的离任审计和责任追究,通过上述方法途径来增强地方官员的预算约束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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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仅是财政治理的问题,也是行政治理的问题,更是一个思想道德建设的问题,不能由财政部单打一,财政部的权威性和约束力远远不够,必须要党委政府共同出手,要责成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切实担负起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责任;财政部门作为地方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要完善债务管理制度,充实债务管理力量,做好债务规模控制、债券发行、预算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控等工作;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正确引导,制止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融资;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促进完善债务管理制度,防范风险,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总之,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全面做好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各项工作,通过行之有效的综合治理,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