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种理想化的卖淫合法带来的“秩序”,从古至今都不存在_风闻
Zpuzzle-北京师范大学 文艺学博士-11-05 15:09
关于卖淫合法,其实存在两个方向的辩论角度。一个是客观维度,比如卖淫合法能降低强奸率,这个是可以以数据来进行批驳的,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卖淫合法与降低强奸率之间有任何联系;另一个是主观维度,到了这儿就是无法辩论的了,因为这涉及到一个核心问题,就是人对自己身体的处置权问题。
因为对于卖淫这个事,不同人的态度是不一样的。我们要对人类这个物种的多样性有信心——比如,很多人会说,父母怎么会害孩子呢?但你翻翻判决文书,父母虐待孩子乃至卖掉、杀掉孩子的比比皆是。这些人难道不是父母么?
而卖淫这事,假如说你非要用“那你的女儿去卖淫你支持么”,万一人家说没问题,那你怎么办呢?这样的事情现实中不存在么?很多父母其实知道孩子在做什么的,但有些人就是觉得无所谓的,只要能挣来钱就行。
在任何不是非此即彼的判断上,都存在一个浮动区间。假使我们把这个区间规定为0~100分,有的人的分值在5分,有的在95分。那么,如果我们把卖淫看作是人以自己身体来牟利的一个方式,那在以身体来牟利的角度上,到底该在什么地方划红线?
换句话说,如果说同样表演跳舞挣钱,跳普通民族舞、钢管舞、脱衣舞之间是否存在质的差别?如果说不存在,那么跳脱衣舞的时候,不停地蹭观看者的身子,这算不算变质呢?之后,只要一步步滑坡,总会滑到床上去的。
现实中,有人认为跳舞的底线就是穿着专业的衣服来跳,而有的人觉得穿的暴漏一点,擦个边也没什么。这都是个人的选择。而另一方面,在对淫秽信息等的认定上,其实也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也说明对这类事情的判断是存在很大主观性的。
至于“卖淫”这个概念,概念也一直在浮动。比如,最开始的卖淫是限定在插入式性行为上的,后来很多非插入式的性行为也被纳入到了其中。那么说,提供非插入式的性服务,算不算卖淫?虽然法律上是有规定的,但是去问普通人的话,肯定能得到不同的意见。再宽泛一点,如果按照美国法律的定义,亲吻、爱抚也可以算性行为的一部分。那收钱提供爱抚可以算卖淫么?
正是因为这个差异的存在,那么对于卖淫合法与否的讨论,其实就必然回归到客观层面。但就像开头所说,回到客观层面,那就要拿证据。卖淫是否合法与强奸率之间的关系得不到任何证实,而对于所谓卖淫合法化后的秩序想象,在现实中也站不住脚——因为即便不看大清、民国,在今天的欧美,组织卖淫也是人口贩卖最主要的目的之一。
这方面也可以直接用数据说话。
欧盟2013年发布的数据显示,在2008年至2010年间,欧盟国家人口贩卖人数增加了18%,其中61%的受害者来自欧盟国家,主要来自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在受害者中,成年女性占多数,达到68%,未成年女性达12%,男性受害者人数占比增加,达到17%,男性未成年人占3%。
……
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去年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全球共有2000多万人成为人口贩卖和强迫劳工的受害者,犯罪团伙通过这种犯罪获利丰厚。犯罪团伙通过贩卖人口所获收益中,有三分之二来自强迫卖淫,其他则来自强迫劳工。贩卖人口中,主要以女性居多,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儿童和男性。
在这里我引用的只是数据,没有涉及任何个案或者主观性的评价。
欧盟已经是全球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但在卖淫合法化的趋势下,从区域内穷国向富国的人口贩卖依然无法断绝。那么,所谓“如果合法,自愿卖淫的竞争上岗,不漂亮的可能还不要,供大于求,而且拿牌营业,也不存在逼迫的情况”的依据,又来自哪里呢?
另一方面,即便卖淫是自愿的,这种自愿就真的那么“自愿”么?假如你是一个卖淫组织的负责人,在15岁、25岁和35岁的人之间,你会选择谁来营业?
毫无疑问,15岁的人不仅“营业周期”更长,而且因为年轻,也会更受“消费者”的喜欢。可未成年人的心智本就不成熟,很容易上当受骗。你想拉一个35岁的人下水,得付出极高的成本,人家还不一定愿意。但是对十几岁的孩子,那就太容易了。
十几岁的孩子,正是消费欲望最强却也最穷的时候。我上大学的时候,曾经非常想要一部iPhone和一台Macbook。如今,虽然iPhone、Macbook这些我都有了,但我现在反倒觉得有没有无所谓。如果说这些东西坏了,你让我换个千元机和普通的三四千的笔记本来用,我也不觉得会有落差,因为的确也够用。在一个人消费欲望最强却又缺钱的时候,是很容易下手的。
虽然不能说所有的未成年人都是被诱骗卖淫的,但这里面的比例肯定不会低。而且,很多卖淫合法的国家,赌博、毒品的管制也很宽松。最简单的方式,找几个人引诱未成年人吸毒,然后等到钱花完了,就给她介绍卖淫的去处——为啥不去干正经工作?有几个正经工作能撑得起吸毒的?
当然,你可以说这个人从吸毒到卖淫全都是她自愿的。你问她是不是自愿卖淫,有没有人不让她出门,她也肯定会说是自愿的。但稍有点良心的话,你真能说她是“自愿”的?
那种理想化的卖淫合法带来的“秩序”,从古至今都不存在。
当然,因为卖淫交易本身的私密性,决定了其无论如何打击,都不可能禁绝。而且,卖淫也不都是零售,也有批发的形式,而批发基本是不受法律管辖的。
但总的来说,对卖淫合法与否的讨论,核心是“公益”与秩序问题。卖淫在一个国家的合法化程度,也受一个群体共识的影响。这才是卖淫合法化问题争论的真正焦点。
从主观上,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对卖淫是否应该合法有自己的判断,但在客观上以规范秩序、降低强奸罪等为理由的任何论点,都纯属没有任何数据和事例支撑的臆想。真要是想为卖淫合法化说句话,倒不如干脆直接从经济和就业角度来说——毕竟,作为产业的卖淫再怎么不好,带来的GDP和税收倒是实实在在的。
不然,这种臆想出来的“合法化”,也不过是另一种形式的地上天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