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资助文创作品理应不能含有失当内容_风闻
富權-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我心10-13 04:10
近日有部分文艺团体对特区政府文化发展基金的一封「温馨提示」有不同意见,据称已有九十多名艺团代表、个人艺术工作者发起实名联署,就事件表示非常关注,也有舆论声称这是形同扼杀公民自由表达和参与的权利。这是近期来特区政府遇到的又一起「类危机事件」,特区政府相关部门有必要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妥善解决,避免影响目前难得的社会和谐氛围。
在三年疫情过后,澳门各行各业重现生机,文化产业也不例外。在疫情期间处于停顿或半停顿的文艺团体,又再活跃了起来,纷纷重整旗鼓,投入新的产出周期。负有促进文化产业孵化、产业化或规模化,推动文化创意商品的研发、设计、生产、营销和推广,促进知识产权登记等职能的文化产业基金,也积极运作,认真履行其职能,配合澳门特区的文化政策,运用其资源支持发展文化及艺术领域的活动和交流、文化产业的项目,以及支持保护文化遗产的活动和项目,陆续推出各项资助计划,既有短期性的「国家艺术基金配套计划」、「文化艺术行政人员实习资助计划」及「文化旅游品牌塑造资助计划」、「第十一届时装设计样版制作补助计划」等的申请,也有年度性的申请,如「二零二四年文化活动/项目资助计划」的申请,藉以丰富社区文化氛围、推动澳门时装设计行业发展。希望能够透过资助文艺团体的文化产业活动,推动「1+4」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策略,致力推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尤其是推动文化业界内的成功企业「以大带小」,协助初创及中小企,促进文化产业整体的可持续发展。
其中「二零二四年文化活动/项目资助计划」,是支持本地依法成立的非牟利社团开展各种文艺创作及推广工作、本土历史与文化的保护工作,以及本地文化艺术交流。资助范畴包括:视觉艺术、文学创作、音乐、曲艺(一般对唱、折子戏,形式仅限于演出)及文娱活动(金曲、流行曲,形式仅限于演出)、戏剧、舞蹈、物质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粤剧长剧演出)、时装、设计、影视及动漫相关活动和项目。过往的「跨年度资助计划」亦可整合至年度计划中,活动/项目的执行期可申请一年或二年。
据消息说,各文艺团体提交申请的情况颇为热烈。在提交申请截止日的九月二十五日,文化发展基金向各有申请资助的文艺团体发出一封「温馨提示」的电邮,提醒各文艺团体的活动或项目若涉及不雅、暴力、色情、淫亵、赌博、粗言秽语、影射或侵害他人之权利等不当成分,文化产业基金可根据《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的有关规定,取消有关资助批给。
有部分文艺团体对此「温馨提示」电邮颇不以为然,甚至有所反弹。据说,有超过九十名文艺团体的代表、个人艺术工作者发起实名联署,就事件表示「非常关注」。他们提出的质疑是,文化产业基金是次「提示」电邮,将「不雅、暴力、色情、淫亵、赌博、粗言秽语」等合称「不当成分」,是「大幅收紧创作空间及内容,一刀切的做法限制了作品内容上的表达」,并声称这是「干预甚至箝制公民的文化权利」,暗喻有违保障公民自由表达和参与的权利,甚至将之与二战时期,德国纳粹将抽象艺术说成是「伤风败俗」,然后烧毁的行为,可能会引起业余文化工作者的「极度不安」。
对此,社会文化司司长解释指出,「不是说不让各种文化的表演出现,也完全没有说收窄我们的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符合相关章程的规定底下,我们资助的态度都是相当阔的。」其实,早在该项年度资助计划启动之前的七月二十八日,欧阳瑜司长就已经明确指出,自文化基金和文化产业基金合并为文化发展基金以来,基金吸取审计署相关报告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资助批给的规章,并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资助制度》和公共资产监督规划办公室的要求,对资助项目设定了更严格的审批和监察机制。文化发展基金每个资助项目都有相关计划的章程,列明资助目的等,而对于各项资助项目均有共同要求,例如不能危害国家安全、不能影响公共秩序及不能违反善良风俗等,若资助项目违背相关要求及违反章程,政府可以取消资助批给。文化发展基金成立以来,至现阶段未有项目因违反规定被取消资助批给的情况。欧阳瑜强调,资助项目对社会有正面影响是必须的,若项目会带来负面影响,政府一定不会审批。文化发展基金对批出资助的项目设有追踪监管机制,包括保留项目最后一期的资助款项,待最终审视程序确认相关项目符合所有规定后,才会发放剩下的款项;如发现资助项目有不符当初申请的内容,当局会要求返还已收取的资助款项。
实际上,欧阳瑜今年二月二十四日发布的第5/202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修改《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就规定,受资助者违反规章所规定的义务,并对参与者或公共利益,尤其是公众安全或社会秩序造成严重风险或损害,将全部或部分取消涉及违反义务的资助批给,并要求受资助者返还相关资助款项,并在两年内拒绝相关自然人或私人实体提出的资助申请。
因此可以说,文化产业基金「温馨提示」电邮所提醒的内容,如「不雅、暴力、色情、淫亵、赌博、粗言秽语」等,其实是对《文化发展基金资助批给规章》中「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风险或损害」的具体解释,并非是「超出了部门的设定」。特区政府及其文化产业基金有责任有义务,保证其发出的资助,不能有任何对公众安全或社会秩序造成严重风险或损害的情况出现,包括「温馨提示」电邮所指的「不雅、暴力、色情、淫亵、赌博、粗言秽语」等不当成分,也包括欧阳瑜曾经指出的危害国家安全、影响公共秩序及违反善良风俗等违法失德情况。
实际上,接受文化产业基金资助的文化产品,在放映、演出、展示时,必然会在海报或其他宣传品上注明,受到文化产业基金资助。倘发生上述情况,就等于是特区政府透过文化产业基金纵容、支持这些明显是违法及失德的行为。届时可能会有另外一批人士强烈批评特区政府及其文化产业基金「不负责任」、「资助及助长违法及失德行为」。
诚然,在「一国两制」条件下,可以「舞照跳,马照跑」,文化工作者的自由表达权利应当得到保障。如果是在没有接受政府公帑资助的情况下,有一些适度的「不当成分」,是不受干预的。但在接受政府资助的情况下,特区政府就有必要执行相关的规定,杜截其资助项目有任何「不当成分」出现。当然,有一些文化工作者忧虑的出于剧情需要,剧中人物「讲粗口」的情况,文化产业基金可以适当放宽,并与艺团事先达成共识。
这是两个有别的逻辑概念,不能混淆等同。其实,即使是未接受政府资助的文化产品,也不能有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影响公共秩序及违反善良风俗等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