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国公民来澳谋职居留也应循人才引进机制_风闻
富權-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我心10-12 03:58
行政长官贺一诚前日在澳区全国政协委员座谈,就特区政府制定《二零二四年财政年度施政报告》听取他们的意见及建议,并就推动经济适度多元、产业发展、片区活化、完善爱国爱澳法制配套及普法工作等议题交换意见,进行总结时,有一句话似乎是对目前有关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不再接受葡国人以「来澳从事专业职务」为由提出在澳居留申请而引发的争议,间接作出回应。
贺一诚说,发展大健康和中医药产业对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十分重要,须持续作深度研究并稳步推进。离岛医疗综合体北京协和医院澳门医学中心已准备就绪,将于今年底分阶段投入服务,为进一步强化专业医疗团队的人员配置,正持续推动从内地、葡萄牙等地区引入相关人才。
贺一诚这番话,似乎是有两层意思。其一,葡国公民来中国澳门特区求职,也必须依循引进人才机制,而不是像回归前那样的「想做就去做」,也不是像《人才引进法律制度》颁布生效之前,还有较为宽松的那样。其二,中国澳门特区政府希望能够从葡国引进优秀人才,而目前最急需的是发展大健康和中医药产业的人才;但考虑到中医药产业在葡国并不盛行,因而这方面的人才可能稀缺,倒是需要离岛医疗综合体北京协和医院澳门医学中心所需求的医疗专业人才。
有关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不再接受葡国人以「来澳从事专业职务」为由提出在澳居留申请而引发的争议,最近在一些葡文媒体闹得熙熙攘攘。有报导说,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更新了葡国人在澳居留申请指引。自今年八月起,只有「家庭团聚」或「曾与澳门的连系」可作为申请居留许可的理由,现时申请理由已不再包括「来澳从事专业职务」。葡新社较早前也报道了有关消息,而澳门特区政府网站上的一份有关葡萄牙公民申请在澳居留许可的新指引亦证实了此事。
报导说,二零二三年八月二日起生效的新指引,于《人才引进法律制度》生效一个月后推出,并排除了以「来澳从事专业职务」为居留申请理由。但接受《澳门论坛报》访问的本澳律师认为新指引没有法律依据,是违反了第5/2003号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别是第二十条—葡萄牙公民的居留许可。本澳葡人执业大律师白颖怡解释:「第5/2003号行政法规并没有被废除」。白颖怡提到的第5/2003号条律第二十条规定:「拟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居住的葡萄牙公民,应前往出入境事务厅递交格式四的申请书,以便办理居留许可」。
而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在回复《澳门平台》时指出,自《人才引进法律制度》生效后,该部门不再处理以「来澳从事专业职务」为理由的居留申请。现时,此权限属于人才发展委员会。而该委员会回复《澳门平台》时指出,若候选人不符合《人才引进法律制度》中规定的高端人才、优秀人才及高级专业人才的要求,「他们的居留申请很有可能不会获批」。尽管如此,他们表示仍会接受相关申请。
本澳葡人律师罗卡斯表示,如葡萄牙公民在申请居留时享有的特殊制度一直都没有被废除,那么它就应该继续存在。「现在仍有双重制度。一个是葡萄牙公民享受优惠待遇,此不能在没有人注意到的情况下,以一个『备注』去改变。」这位律师认为,奇怪的是当局没有作出任何公布。「没有公众谘询…甚么都没有。而只是简单地去解释相关法律。」
此事也惊动了葡国驻澳门及香港总领事馆,其对媒体作出的答复是:「总领事馆正在与澳门特区当局就有关问题进行谈判,但特区当局认为目前不宜就此事发表任何进一步声明」。
这些葡人律师似乎仍在沉湎于当年尤其是回归前葡国法律工作者蜂拥来澳门「搵食」的美好风光。实际上,当时由于有两个特殊条件,让葡裔律师「捞得风生水起」。其一当时澳门是由葡国管治,因而前澳葡政府对葡国专业人士来澳工作,采取欢迎态度,并以当时的居留法律给予居留权。其二是在葡国对澳门宣布「中文官语化」、「公务员本地化」和「法律澳门化」之前,澳门司法机关的司法官,及社会上的律师,全部由葡裔人士垄断。
但在过渡期中,大批澳门华人居民透过各种途径学习葡文及葡式法律,并在「三化」的政治背景下,分别成为司法官或律师。尤其是在澳门回归后,实施「澳人治澳」,华人司法官和律师的人数远超逾葡人。不过,双方合作愉快,关系融洽。相反,在当年葡国受国际金融风暴影响,失业率极高之时,有一些刚从葡国的大学毕业并取得葡国律师执照的「律师仔」,意图来澳「搵食」,竟然遭到由本地葡裔律师把持的澳门律师公会的杯葛,指出他们并非是该会的会员,不具在澳门执业的资格。因此,这些「律师仔」只好溜回葡国。
其实,即使是没有这项「执业资格」的规定,这些葡国「律师仔」也将难以在中国的澳门特区谋生。这是因为,澳门回归后,新制定的法律体系都是以《澳门基本法》为依据,这些「律师仔」对此极为生疏。其二,澳门的法律体系虽然源于葡国,但经过历史的发展和沉淀,已经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柔合了澳门以华人为主的社会特征,与葡国原生法律存在着较大的距离。尤其是近年来根据「总体国家安全观」和「爱国者治澳」原则制定的法律体系,与葡国法律工作者的思维定势并不一样。这就像获得国家批准为「非物质遗产」的「土生菜食谱」那样,其实已经不是「原汁原味」的葡国菜,而是掺加了粤菜以至是果亚等东南亚地区菜式的元素。
也其实,这项「执业资格」规定,同样也对非会员的华人律师生效。当年「十姑娘」在打财产官司时,聘请香港著名大律师何俊仁来「帮拖」,结果也被澳门律师公会拒绝承认其出庭的资质。
现在某些葡裔律师质疑,即使是《人才引进法律制度》生效,在葡国公民在申请居留时享有的特殊制度一直都没有被废除,那么它就应该继续存在。但他们忘记了,在立法学上有一个著名的立法原则,是「后法优于前法」,而且「法律不溯及既往」。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就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这就是对法律适用中的新法优于旧法规则的表达。根据该原则,旧法律中与新法律的规定存在抵触的条文内容,自动作废。
现在,根据《人才引进法律制度》及《聘用外地雇员法》,即使是中国内地的人才或雇员要在澳门特区就业,也必须经过审批手续,而且后者还不具有居留权。而且更重要的是,《澳门基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澳门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幷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才具有澳门特区的永久居留权。因此,在中国政府已经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二十多年后,某些葡国人不要再做「澳门任我谋职居留」的美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