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法律草案征求意见:贵州省陈中文意见_风闻
fanhaidao-曾经的“fanhaidao的博客”博主。10-08 16:09
http://www.npc.gov.cn/flcaw/全国人大法律草案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法律草案征求意见 (npc.gov.cn)贵州省仁怀市陈中文意见如下:
中国宪法的第一条、任何一部中国法律的第一条,必须在程序上向全国人民、全党、全军宣告,本宪法是具有世界第一水平的宪法,本法律和世界上所有国家同类或同名法律相比,是具有世界第一水平的法律,并敢于公开发布附件,并敢于在附件中逐条逐款和美国、英国、法国、俄罗斯、德国、日本、以色列等全球所有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比,并敢于在附件中逐条逐款地战斗,并敢于在附件中一拳一脚地击败全球所有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否则就不及格,只有50分,否则不足以使我伟大的中华民族扬眉吐气。在自然科学领域,中国有不少世界第一。在立法领域,中国必须勇争世界第一。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领导立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立法。中国共产党全国党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不敢在立法领域勇争世界第一,其代表性就是假的,就根本不能代表我们伟大的中华民族,就不能代表中国共产党。
大家看到前政治局常委、前全国人大代表、前全国党代表周永康兼任黑帮成员,实际上全国村级、乡镇级、县处级、地厅级象周永康那样的红黑帮头子多得很,到处都是,隐藏的省部级、副省部级红黑帮头子还有,悬赏一千万元找大红黑帮头子,以号召全国人民积极反黑除恶,还可以找出一些。这些黑帮头子破坏党和国家的根基,危害党和国家的生存,要象灭亡苏联那样灭亡中国,要使中共失去党性,要把中国搞成无党无国的地方。怪周永康那样的红黑帮头子解决不了问题,谁叫你中国的宪法和法律有漏洞?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所以应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第一条,向全国人民、全党、全军宣告,本法律是具有世界第一的水平的法律,并在附件中证明给全国人民、全党、全军看,并在附件中说明给全国人民、全党、全军听。全中国大大小小的周永康分子、徒子徒孙太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刑法》和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实际上已经被他们搞崩溃了,需要大修甚至重建。
参考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网站信访板块和国家信访局网上信访页面的五十多件立法建议,参考多年提交给党中央和全国人大的建议汇总《更强大更幸福的中国》。
第一章 为了把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法制精神推向更高境界,总则应该加上【党和国家机关不得拒收材料,不得收了材料不出书面意见,不得只出意见不说理由,不得只说理由不说证据,不得只说证据不说完整质证过程。】
【理由一、靠抓人关人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要这样规定才能解决问题。包庇违法人员甚至犯罪人员,在村级、乡镇级、县级、地级、省级、国家级的范围普遍存在。政治局常委周永康包庇罪犯刘汉这种事情多得很,到处都是。】
【理由二、白莲教起义、太平天国起义动摇打击了清朝。不应该让周永康刘汉这种团伙搞死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章 总则应该加上【党和国家机关不得拒收材料,不得收了材料不出书面意见,不得只出意见不说理由,不得只说理由不说证据,不得只说证据不说完整质证过程。】
【理由四、可以称为“伟大的立案登记制”始于2015年。2015年4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该意见。本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应该一鼓作气、再而不衰、三而不竭,领导立法,全国人大应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程序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典》,把“伟大的立案登记制”推向更高的境界,把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法制精神推向更高境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加第二款【制定本法的重点是预防和控制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法,制定本法的难点是预防和控制其他人员违反本法。】【理由:周永康这样的人到处都是,对法制和国家的破坏极大,对人民利益的损害极大。】
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理由一:党是党,政府是政府,这儿不应混在一起。第一款“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还远远没有说完说好,突然话题就跳到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和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这样造成两个不好印象:其一是不想继续说“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不想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可以反问“为什么不把这个大问题说清楚讲明白?其二立法者水平太低,搞不清楚党和政府的区别,所以混起来说”。】
【理由二:前政治局常委周永康实际上兼任刘汉黑帮团伙这个事实,证明各级党委都有反动人物不履行领导义务,证明各级党委都有反动人物在破坏共产党的根基。在北京负责立法的许多高级领导,因为已经长时间没有处在第一线,不知道以下情况:问题已经非常严重非常普遍,必须规定各级党委的领导义务。】
第二条应该修改成:
【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
各级共产党的代表大会、各级党委和其他党的机关必须履行领导义务。
人民群众、当事人对治安案件处理结果不服,经过公安机关复议和复核程序后,既可以向同级人大机关申请监督,也可以向同级党委反映情况。各级党委应当公布电子邮箱、手机号等联系方式,应当接收材料,并在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回复当事人。】
第二条第二、三款应该修改成:在其他条作出规定。
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
【立法不是干见不得人的事情,立法是光明正大的事情。既然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立法,就应该公布每一部法律的各个级别具体负责人的姓名、电子邮箱和工作手机号码。这样才能够方便全国人民联系这些具体负责人,实现人民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及时立法,避免封建立法(周永康为代表)、间谍立法(马继生、姬胜德为代表)、漏洞立法、违法立法和拖延立法。】
【立法不是干见不得人的事情,立法是光明正大的事情。既然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立法,具体说,即坚持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领导立法,即坚持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领导立法,即坚持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领导立法,就应该公布每一部法律的各个级别具体领导人的姓名、电子邮箱和工作手机号码。这样才能够方便全国人民联系这些具体负责人,实现人民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及时立法,避免封建立法(周永康为代表)、间谍立法(马继生、姬胜德为代表)、漏洞立法、违法立法和拖延立法。】
立法是最值钱的工作,苏联可以通过良法避免灭亡,应该设立万亿立法资金,给付和奖励全中国为立法作出各种贡献的人。实现世界最先进立法,作世界法王、全球法祖,避免封建主义低级趣味,避免间谍分子搞殖民主义僵尸复活,实现人民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及时立法,避免封建立法(周永康为代表)、间谍立法或称殖民立法(马继生、姬胜德为代表)、漏洞立法、违法立法和拖延立法,应成为社会科学的终极目标。
第三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应该加以下文字: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司法解释、军事法规、地方法规应明确规定各种刑事处罚和治安处罚的界限。】【理由:不搞好此明确界限的规定和工作,难以依法办事。】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治安管理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贵州省陈中文认为:第八条第二款是病句。“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治安管理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应该改成“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治安管理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九条加第三款【应该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完治安案件,并向当事人出具书面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应改为相邻法条。也可以合并为一个法条。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加第三款【受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不依法处理的,不受本条规定期限的限制。】
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存在区别不明显的问题。应清楚明白地规定构成犯罪和不构成犯罪的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组织作弊的;
(二)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三)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八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立即立案并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本条“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加【书面】二字改为“应当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应规定【刑事案件应在全国范围内侦察、研判、是否立案三批次随机抽派干警独立办理,治安案件应在全省级行政区范围侦察、研判、是否立案三批次随机抽派人员独立办理】
治安案件“不予立案通知书”应改名为“未受治安侵犯认定书”。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通知书”应改名为“未受刑事侵犯认定书”。
【理由:周永康这样的人到处都是,对法制和国家的破坏极大,对人民利益的损害极大。】
【贵州省陈中文认为:应立法规定“各部法律完美执法抽查”,超过百分之三十的案件不能依法处理,就应该自动启动修改法律的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一样,亟待完善。否则无法预防和控制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法】
【应该规定: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必须对争议双方的证据作详细说明,不得只说一句“XXX没有违法,不予立案”。】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以及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加第二款内容:【证人证言不得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只能和其他相互印证、佐证的证据一起使用。证言孤证只能供调查参考使用,不得作为断案依据。】
加第二款理由:【无数冤假错案证明:证人证言不得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只能和其他相互印证、佐证的证据一起使用。证言孤证只能供调查参考使用,不得作为断案依据。贵州省陈中文认为:将来社会科学更发达了,法学更发达了,证据学更发达了,只要不出现苏联那样亡国乱党的情况,全国人大一定会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典》和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程序法典》,一定会规定:证人证言不得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只能和其他相互印证、佐证的证据一起使用。证言孤证只能供调查参考使用,不得作为断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