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风险——挖挖互联网的“坑”_风闻
新6号-10-03 23:07
网络世界,是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文明又一次重大的改变。无视空间与时间,无量的信息与功能,总能使人在其中找到所需的陪伴,即使独自一人,都不会被孤独所闭环。
然而,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无法避免的是,无时无刻,弱势的你,总是会踩到不同的坑,让你懊恼愤懑不止,
市场监督局、版权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应该关注并规范这种不公正的现象,并保持日常巡查与监督检查,不能熟视无睹、视而不见。
一、浏览器、搜索平台、社交平台、网络音乐、图库……..出价高者置顶,搜索链接指向广告推送页面,而搜索标的物沉没到找不到为止。那么,搜索引擎还是“搜索引擎”吗?它变成了广告集中营了!
对策:搜索标的物的官网必须置顶。广告指向应该醒目标示。互联网监管部门应该予以持续关注与规范。
二、所谓的百科,很多条目的内容,看上去是通过网络搜索获得的,未经审核、证实,就胡乱放上去,失却了科学性、严肃性、权威性,导致错误信息传播。那么,它还有脸自称为“百科”吗?跟搜索引擎搜出来的杂乱信息有啥区别?
其中,由于百科给予网友编辑功能,因而,不少内容偏离“科”的本质,不少条目甚至是照搬广告内容。
对策:未经证实或审核的条目之内容,宁缺也不进入百科。取消对原条目本文编辑,改为质疑栏、建言或提议栏,允许网友自主署名或匿名提出看法、见解,并将留言结果列入本条目文后,以提供读者参考。
三、隐私保护欠缺,无限收集个人信息:大量、任何软件,在无正当的必要理由的情况下,强制要求提供真实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等隐私信息,才能进入、注册、使用。
无告知而在后台运行软件,以定位位置、搜集活动痕迹和生活、消费习惯…….等等。
其信息泄露概率大增,信息管理令人担忧。
是谁赋权给它们这么大的权利?《隐私保护法》在哪里?
对策:尽早出台《互联网隐私保护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企业平台、非权威机构的网站或应用软件,不得收集个人重要的隐私信息,比如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电话号码、人脸识别、位置信息、身体体征…….等等。允许使用人通过匿名或简易信息注册、登录、使用普通应用软件,即使收费的项目,也只能登记必要的支付相关的信息,而不能无限扩大隐私信息的收集范围。违者,加重处罚!
四、将别家的软件应用强制、偷偷更改为自己的软件打开用户文件,侵犯了用户的知情权和使用权,侵犯了其它软件的应用权。
如360浏览器强制更替其它浏览器为默认浏览器;
Wps强制、偷偷替换PDF等应用软件;
音频、视频软件打开后自动将用户的相应文件应用打开方式,更替为自己的应用为默认软件……
对策:尊重用户的知情权和使用权,和其它软件的应用权,禁止以上行为。如果私自更改的,被侵权者有权向侵犯者追责;相关监管部门经常进行巡视、检查,一经发现,应及时予以制止并进行加重处罚。
五、捆绑下载而没有给消费者选择的选项,故意用细小不起眼的所谓提醒或自动勾选栏导致用户误选……..
对策:建立官方监管平台,链接投诉渠道,禁止该种行为。当下载平台提供软件下载时,如果有其它下载选项的,必须标注明显提示,选项不得自动勾选。不然,被侵权者有权向侵犯者追责;相关监管部门一经发现,应予以制止并进行加重处罚。
六、软件下载后,后台隐性功能自动运作而用户不得自知,自动绑定扣款、自动发送资料到网云、自动占用用户设备及其资源……
对策:同上。监管部门应该经常关注及规范,预防侵权,构成侵权的行为,予以赔偿与处罚。
七、什么都可以以版权名义收费;别人没授权的作品,版权已开放的作品,公共产品,本来就不收版权费的作品,历史上传承下来的民间、自然的作品;传统知识点……..
象视觉中国、360个人图书馆、百度文库……
对策:想要收版权费,必须提供版权证书、授权证书、收费期限等证明其收费正当性。否则,不得收费;违者,予以所得的10倍以上处罚。
八、图片、影视音乐等作品,消费者购买下载后,只能在限定平台上、限定期限内、限定格式方式使用,否则不能使用或过期必须续费使用——以达到垄断、不断反复撸羊毛。我记得以前,新歌、新电影,只要一次性花钱买一张碟片,就可以永久性欣赏,不用再花钱了。世道变了,垄断企业变着花钱,不断在消费者身上吸血。
对策:以反垄断、反不当竞争的相关法律为基准,禁止排他性使用功能的权限;禁止为已付费的作品不断重复的再收费,或者收费时必须向购买者标明作品使用的范围与时效。违者重罚!
九、平台商家短斤缺两,文字图片等商品描述夸张、言过其实,与实际商品不符。但象淘宝投诉平台没有对商品质量投诉的选项。
对策:将《消费者保护法》落实落地,网商平台必须提供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的投诉渠道或者消费保护的链接,一经查实,根据消费者保护法,对违法违规的商家进行自动无条件顶格处罚。
十、互联网的出现,极大地冲击了传统广告行业,不像电视广播为主要传播平台、受众集中的时代,广告传播方式、渠道、受众均呈现多样性、碎片化,需要通过多渠道多方位传播才能取得有效效果。想要短时间内有效传送自己的宣传成了一个问题。
于是,很多企业或个人,为了强力吸引流量,以增强宣传效应,不惜以夸张、言过其实、甚至扭曲传统价值观的方式,制造热点、借助热点、炒作热点,甚至故意制造丑闻、对立,标题党、水军小作文…….层出不穷。
对策:以广告法、互联网信息管理法为依据,建立信息传播类别的信用评级评分,纳入网站、企业与个人的信用体系,同时进行对信息传播渠道、内容、方式方法的甄别、规范、监督、处罚。
十一、诈骗等恶意软件
十二、线上,也包括线下的监管、投诉、咨询等服务的热线电话,尤其是职能部门的,长期占线或无人接听;或者长时间智能语音广告、提示、问题选择……
十三、“腾讯云智能内容创作”之类的平台,提供疯狂变脸、美颜试妆、秒变人像、AI绘画、人脸融合等AI人脸特效,如此技术,大大方便并增加了冒用、造假、欺骗、诈骗等道德与法律风险,对社会的贡献绝对弊大于利。真的得值得推广吗?
对策:监管部门尽早对该技术的应用介入调研,以免风险扩大。提议:禁用或限制其风险过大的功能。
NNN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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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们,一起来挖挖互联网的“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