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的发展、社会的越发被认识与法律、法治的近代化及现代化_风闻
华人之中-09-25 13:28
现在,有网友常把法律当作法条来理解,对于法治,也会有把它理解为“以法条加以治理”这样的状况。这样的理解,认识了法律、法治的部分,而对对现代法律一一尤其社会主义法律一一还存在一点误解。
如果说封建社会的终结,带给人类社会什么重大的进步的话,其中之一肯定有民主的发展、社会的显身。这民主,先只是在资产阶级里发展,在资产阶级这个社会阶层里发展,社会也主要由资产阶级代言并主导,从而有资产阶级这个社会小圈层代表、代替社会出面,从而有进一步的“资产阶级之身(甚至资本之身)即似即是社会之身”这样的故意迷雾式的发展。
上述这种发展当然是用“有钱之民“代换”民主”里的“民”的行径,必然不会被社会里更广大的人民所认可。这使人类社会后来有“承认社会由人民组成而不是由有钱人组成”的诉求,有让社会这概念回到“社会由人民组成并拥有”这样一个原点的认识与实践追求,有让社会自显身、由组成社会的人民所信任并推举的人代表社会发言而不由金钱代表、权势代表替社会发言这样进一步的发展,从而有近现代社会主义这种强调社会回归其本身、本来,以更有助于人类及人类社会发展的思想与主张的出生临世;有社会主义突破资本主义及其社会,而初创及发展社会的现实实践。
民主是对官主的突破。因此,近现代社会有代议制,但代议只是代议,并不一定有决定决策权,因此,近现代的代议制也有发展,其中就有社会主义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简洁、明确主张的诞生,有相应的改革、尝试与发展举措。这导致近现代的代议制不仅从咨议制发展到议决制,而且还有人民代表集体议决终决制的生成与发展,从而人类社会不仅有议员制、议会议院制,而还有人民代表及人民代表大会制。
以上内容是社会自身发展的内容,是社会在历史上被王朝、皇朝替换并压在那里只如一个无形存在、无形容器后,在王朝皇朝垮塌后,得以重被认识,得以基于自己的本来、原来而再成面成体的发展内容。
由于社会事务还表现为具体性和相当多的日常性,因此,在总括办理之外,就还有具体办理这样的内容。
怎么处理这后一种具体办理内容?
还是交给官府办?这好象体现不了民主。
于是在近现代的社会管理制度上,就出现了对于过往官府的分拆,出现了对过往行政设置的总体承认,但把社会可以自办或应以社会自己的身份自裁自办的分拆出来,从而有对于过往政府的降格,有法院、检察院的另设和并立而设。
把政府降格后,政府便只有依法行政权和行政执法权;把法院、检察院另设后,一些依法办事权便回归社会,社会成员可以通过它们依法处理事务。这就使社会及社会成员面对具体事务,尤其纠纷事务和危害社会事务时,有了自办途径。从而将过去在具体事务上的官办分为交由政府办、社会自建司法途径自办。
但社会里的一些事务,既有社会成员可以完全自办的,也有社会成员尤其单个社会成员并不能自办的;既有社会成员可自举自纠的,也有社会成员无法做到自举自纠的。尤其公共办事部门也会出错、违法啊,于是,便有了社会依法自办事务及这些事务的审办机构一一法院、检察院的进一步明确分工,前者主要负责社会成员可自举自纠的,后者主要负责社会成员知道问题但还无法做到自举自纠的。这样,社会在以法委托、授权政府办一块事外,把社会自办事项也搭了个处理框架。
所以,近现代社会尤其现代社会讲社会立法一一即由社会来立法。但资本主义的议会制易使其流落于议会立法,从而用事实上的小社会代替大社会,用社会局部人的利益代替广大人的利益。有惯例法传统的国家,更容易有沿用和创制惯例而成法的情况,从而并不一定是社会立法。当法官判例即可作为可沿用的法律依据时,这立法更不社会化,而易主存社会化施法。
所以,近现代社会的法治已在向社会法治方向发展,而不是在法治社会一一也即以法治理社会一一这个还较单向、也较低层次的状态中发展。
社会主义作为承认社会、主张健全和发展社会,以助人更好存在和发展的主义;作为明确认为社会由人民组成、社会属于人民、社会权力只能为人民服务的主义,它当然不仅重视政府的行政,也重视社会通过法律自治、自健全,并通过隶属于、服务于社会和人民的司法途径,处理社会可自处、也应自处的具体事务性矛盾、具体事务性问题。相对于以资为本、以资本为本的导向性,具有以社会为本、以人民为本、为人民为社会服务意涵的社会主义,其法治基底无疑是更为深厚的,其可发展、应发展的内容也是更为广阔、明亮的。自然,它对过去文化的挑战也是很大的,需要进一步做的事也是不少不小的。但它不在资本里绕、不停在、活在人的私欲及私欲纠葛里,而放眼人就是人而不只是欲望或欲望体,而明确人在欲望之外还有愿望,尤其还有美好的向往,而承认广大的人们组成社会,虽有矛盾冲突的发生,但也有共同利益、共同价值、共同向往的存在,这已使它不仅少了不少曲拐弯绕、私欲狂缠,多了一份简明,而且还多了一份乃至无限的开阔与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