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有用吗 九年刑期怎么打掉的_风闻
刑辩法律圈-09-14 16:48
作者: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
当事人的重托
两年前的一个夏天,一个来自西南某省的年轻女子张兰走进我的律师事务所,她的丈夫一家人被当地办案机关“打成”了黑社会。在丈夫陈正均的案件中,检察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巨额诈骗罪两项罪名追究其责任。这个案件的难度可想而知。

张兰的陈述让我对案件有了深入的了解。虽然她的丈夫陈正均在公安阶段仅作为证人身份接受询问,但到了检察院,罪名就变成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短短二十天内,检察院再次追加了一个巨额诈骗罪。面对这样的困境,张兰没有放弃,她坚信自己的家人没有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更没有诈骗的犯罪行为。
通过对案件的深入分析,我发现了一些关键问题。首先,检察院所指控的陈正均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证据并不充分。其次,对于巨额诈骗罪的指控,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陈正均有过诈骗行为。此外,案件中涉及到的一些借贷纠纷,虽然存在不规范的行为,但都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能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证据。
这个案件最后成功逆转,刑期大幅减少九年,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会详细描述这个案件的辩护过程和策略,以及我是如何面对挑战并如何收集证据达到这个目的的。
在某市检察院,我和同事李律师遭遇了意外的挑战。尽管我有着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但这次的情况还是让我感到震惊。
当我们前往检察院查阅卷宗时,却被告知需要先到当地司法局进行涉黑涉恶案件报备。这让我感到非常不解,作为律师,我们的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这样的限制显然是违法的。
我当即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指出这一要求是违法的。然而,这位检察官却对我的意见置若罔闻,态度蛮横无理。我非常气愤,我们立刻固定证据,进行举报和反映,整整一天都在维权。
一位当地的律师曾建议陈正均放弃无罪辩护,认罪认罚。如果陈正均的妻子没有找我介入,如果我没有加班加点的挑灯夜战,如果我们的智豪团队没有进行协同集体会诊,陈正均如果认罪则可能会被判处十三至十四年有期徒刑。
经过我们的各种维权手段,检察院最终在下班前将刻录好的卷宗光盘交给了我们。我们立刻开始了紧张的阅卷工作,面对庞大的证据卷宗,我和我的团队背靠智豪律师事务所有100多人的刑辩团队,五加二、白加黑,不到一个月,就把案件全部过了一遍。
套路贷诈骗指控错误
我发现本案并不构成黑社会,陈正均更不构成套路贷诈骗。在我筋疲力竭之际,我发现了指控陈正均案件明显错误的数据漏洞,我欣喜若狂,连忙赶到看守所再次会见陈正均,好在他并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我想告诉大家,黑社会案件、职务犯罪案件还有一些当地影响大、敏感的案件,人脉资源是没有任何用处的,这些案件,需专业负责的律师的强力介入,不惧任何风险,敢于抗争、冲锋陷阵,有担当,有勇有谋,才能扭转乾坤。
涉黑案件的特殊和敏感,程序性、进攻式辩护往往最有效。张智勇团队亲身办理的很多件黑恶案件,都通过这种方式取得了良好的结果。
此案涉及到犯罪金额特别巨大,扣押资产上十亿,各方关注度高,且与该市多家房地产公司直接相关,可以说是某市当地办理的涉案金额最大的黑社会组织案件。
按照法律规定以及我的办案经验来看,此案应当由中级法院来审理一审。但是,这个案子偏偏是基层法院来审理。于是,在庭前会议中,我们就鲜明地提出了“管辖与回避”的问题。
庭前会议起硝烟
“本案的犯罪金额达到上亿元,应当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辩护人通过案例检索,发现诈骗金额仅为562万元的杨某诈骗案都由当地的中院一审审理,本案诈骗金额上亿元不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能够上中院的标准吗?”
“本案的涉案事实涉及到某市多个区县,陈立伟(陈正均父亲)在某市地区的投资巨大、查扣数亿资产,在省级都具有很大的影响,当然属于重大犯罪案件。”但还有的当地律师窃窃私语:“张智勇律师犯迷糊?把自己当事人送上中院一审,中院难道不是判处无期徒刑?”其实,他们哪里知道,有些地方把一些案件限定在一个地区内,不允许跳出该地区,该地区就可以在他们的完全掌控之下判处刑罚和“罚没资产”。
我告诉张兰,我这样出“奇招”有几个理由:“一是中院的法官理论上水平高一点,更容易依法审判,二是中院难道一定要判决无期徒刑吗?不是还有很多中院判几年或者缓刑的例子吗?三是万一结果不理想,上诉到高院,高院可是代表了当地最高司法水平的呀,那么冤案错案不是更容易得到平反昭雪吗!”张兰听我这么一说,连连点头称是,对我竖起了大拇指:“这叫出奇制胜。”
其次,《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及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理论上参与审判的人越多,更能够依法和公正处理,这也是为什么,我在此类涉黑恶案件中一般都要申请七人合议庭审理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在庭前会议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并说明了如上理由后,其他同案辩护人纷纷予以赞同。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的观点,我的团队立刻提出一审审判长人选不合法的问题:“我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理由是:经查询某市的人大官网,发现审判长在某市中院刑二庭的职务并未被免去,也就是说,审判长仍是二审法院法官。”我一字一句、铿锵有力地说,这不仅侵犯了陈正均的上诉权,可能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处理,更是破坏了刑事诉讼制度之基础。故辩护人不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更是依法申请审判长法官的回避。”
在宽敞的法庭里,寂静片刻,审判长也许有些惊讶,没想到辩护人竟敢在法庭上如此直接。然而,实体问题才是辩护的关键,仅仅通过程序性辩护来翻案,无疑是不现实的。辩护律师需要深入挖掘证据,揭示事实真相,并在法律适用上勇往直前,寻找突破口,才能真正翻案成功!
刑辩律师被誉为“刀尖上的舞者”,可见这一职业的风险与挑战之巨大。在刑事案件的辩护过程中,律师是否应该积极收集证据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许多律师不愿意在刑事案件中调查取证,尤其是在涉黑涉恶的案件中,这种风险更是让人望而却步。有些律师只愿意通过阅卷和会见的方式进行辩护,仅仅在现有的案卷材料中寻找漏洞和问题。然而,这种方式的成功概率并不高。为了让辩护更有成效,我认为律师需要积极主动地收集证据。这不仅是对被告人的负责,也是对法律正义的维护。在涉黑涉恶的案件中,收集证据的难度尤其巨大。但是,如果律师能够成功地挖掘到关键证据,往往能够决定一个案件的胜败。
作为辩护人,我们应该始终保持质疑态度,不要轻易认可检察官或控方的观点,相反,我们应该积极寻找公诉人证据中的问题,并加以攻击,以此为案件提供有力的辩护。
笔录被套了
会见陈正均时,他反复提到自己的笔录是被公安机关“套”了,有两份笔录做得对他很不利,但从表面上看,看不出明显的非法取证的行为。但我不能放弃,因为我相信,只要是人办的案件,就必然有问题。我相信,最原始最笨的方法,就是最科学最有效的方法。通向成功的路没有捷径,只有辛勤和汗水。我启用了“查阅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找控方证据瑕疵的绝招。
在我看来,言词证据本身不利的案件,在查阅同步录音录像往往有或多或少的突破,律师不仅应当认真看,遇到重点内容还要反复观看。但看同步录音录像本身就是一门苦差事——“性价比极低”。理论上对嫌疑人提讯八小时,律师就要花八小时的时间去看。此外,录音录像只能在法院观看,但就是这样一份枯燥且耗时很长的工作,往往深藏“好东西”。曾经我办理一个金额特别巨大的受贿案,在同步录音录像刚开始,能够明显的听到侦查人员特意压低声音说:“就按我们刚刚说好的来哈。”然后嫌疑人在里面点了点头,而这只有短短的不到一秒钟,我反复听了不下一百次,才确认下来。这就是被“教育”成功“老实”后的典型例子,而原来的律师根本没有申请看录音录像,当然也没有发现这个重大问题,最后这个违法证据被法官排除而取得好效果。说实话,录音录像不论在职务案件中,还是涉黑社会案件中,包括其他刑事案件中都是很重要的,律师查阅录像时必须细心挑刺,只有挑到这种有利于当事人的“大刺”,就能成功让这份虚假的有罪供述失去了证据资格,从而做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
在刑事辩护中,细节决定成败。当书记员找到光盘交给我们时,我与我的几个助理用了整整两天,一分一秒地观看,但仍然没有任何突破。镜头之下,当事人端坐在审讯椅上,打字声时有时无,正常的交流,语言语速正常,这让我陷入了困境。
然而,在回酒店的路上,一位助理的话让我找到了新的突破口。他觉得公安人员不容易,而我们只是看,都这么累,他们还要想,还要问,还要一边打字。这句话让我意识到,我们需要从更多的角度去了解案情,去寻找那些可能被忽略的细节。
调查取证 还原真相
一份笔录让我找到了关键线索。这份笔录详细罗列了集团公司、关联公司的组织构架、人员名单。既然黑社会是组织犯罪,那么你的“笔录承认”对构架和人员了如指掌,这绝对是对当事人最不利的笔录,我必须要想办法还原真相。
经过深入调查收集证据和问询证人呈交法庭,我发现了一个惊人的事实:陈正均在接受讯问时处于取保候审,在讯问时带了手机,于是侦查人员就让员工通过微信传来一个文档,而陈正均打开手机照着文档回答了侦查人员讯问的问题。也就是说,这是典型的诱供,陈正均事先对于其供述的内容并不知情。怪不得在审查这份供述时发现了很多明显违背常理的细节,例如:笔录中载明了当事人说出十几家公司几十人的股份比例,甚至精确到零点零几个百分点,八十多个手机号码居然一字不差。这份对我当事人不利的笔录当然要排除掉。
为了证明陈正均的供述是违法的,我们展开了深入的调查取证工作。我们首先找到了讯问时给陈正均发送文档的员工,征求其意见后,我们在同步录音录像下做了详细的律师调查笔录,同时将员工发送文档的聊天记录截图打印签字确认,一并提交给法院,并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在庭审休庭时,我和李律师准备了询问侦查人员的提纲和模拟演练。
问:“张警官,你好,侦查人员是否允许当事人携带手机并照着接收的文档宣读信息?”回答:“不清楚,记不清了。”
问:“当天讯问时是否只有你一个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对这个问题没有防备,但犹豫后仍然矢口否认。
继续提问:“讯问当天当地有一个特大案件发生,众所周知的是,所有警察都被抽调去维持秩序,你也去了吗”此时侦查人员有点支支吾吾了:“这个……”显然,他不能在众所周知的事实上明目张胆的说假话了,因为上庭前对着庄严的法庭和国徽进行了宣誓。
此时,几位法官互相对望了一眼,法槌一敲“休庭”!显然法官已经采纳了我提出的“单人讯问”违法的辩护意见了,违法讯问真相就这样在庭审上被揭露无疑!
此时,我们提交的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最终法官敲下法槌,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揭露了“单人讯问”违法的真相。
这个案子的成功辩护不仅证明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重要作用,也展示了当事人与律师紧密配合的力量。通过调查取证、调取书证、调取网络电子证据、申请侦查人员出庭、在法庭上当庭对质以及律师与当事人的配合,我们成功还原了事实真相和侦查人员违法审讯的事实。“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事实面前的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这句国外著名律师的名言,一直是我们智豪律师所的座右铭。
面对不利口供,集体讨论再立新功
在过去的二十三年里,我创立的重庆智豪律师所规模不断扩大,口碑越来越好。在这个过程中,我有幸收到了很多当事人的锦旗和牌匾。智豪律师所不仅是一家专门从事刑事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还有一个广为人知的品牌,那就是坚持了超过十三年“每案必议”的制度。

作为一个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不仅要善于发现对手的弱点并展开攻击,更要能够看透控方可能进行的攻击点。为了做到这一点,我们在智豪律师事务所采用集体会诊的方式,让不同的律师扮演不同的角色,从不同的角度思考问题,从而使我们的观点更加全面和有说服力。

记得有一次,我在办理一起贵州原副省长王某光职务犯罪案件时,一位年轻律师在集体讨论会上的观点给了我很大的启发。最终,我们形成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这种集体智慧的运用,对当事人的权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真正的刑辩律师,一定要分毫必争,一定要坚持到最后一刻,决不放弃。我们的律师事务所名为“智豪”,正是源于“智者无畏,毫厘必争”的理念。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我们智豪律师事务所的许多刑事案件都取得了令当事人满意的结果。
在本案中,我的团队首先详细研究和分析证据材料,并通过制作案件时间轴、思维导图、整理涉案借贷相关协议等方式对证据材料进行了梳理并且每一项观点和意见在集体讨论会上充分论证。虽然我们提出关于整体不构成犯罪的观点非常完善,系釜底抽薪式的无罪辩护观点,但是为了更有效的说服法官,故针对诈骗罪的辩护,我们的策略是:整体“全案不构成诈骗罪”和陈正均“没有犯罪事实”两个观点,双管齐下,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主任,被定位套路贷的“陈立伟民事起诉秦大富”案中,诉讼请求的金额,陈正均自己在口供中承认是自己算出来的,这是对我方最不利的软肋,”在针对此案进行的第五次研究讨论会上,律所的同事再次提出了这个问题,确实,口供乃是“证据之王”,他自己都承认参与了计算虚假的本金和利息,还有那个“虚假合同”确实是他本人的签字,这些不利因素我们确实无法回避。
“主任,曾经我在当法官的时候办过一个案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成立的,但是这种行为我们界定是民事欺诈,不是刑事诈骗”,一位曾在法院任职而现在智豪律所的同事在发表意见时提到。
“还有,我曾经的一个案件,口供被逼供的,还有录像佐证,但是我发现口供和客观书证对不上,最后检察院做的存疑不诉”。另一位同事的话也给了我启示。
回顾历史,许多冤假错案都是因为逼供、诱供或威胁而导致的。因此,我们应该转变思路,寻找最客观的证据。客观证据和数据是不会“撒谎”的。于是我立即通知李律师尽快整理好所有的借贷数据、聊天记录、台账和协议。我们需要对比他的口供,并计算6000万余元的金额是否与陈正均所计算的一致。无论这项任务多么困难,我们都必须完成它。我们经常做一些其他律师可能会认为过于繁琐的工作——进行地毯式的查证。
最终经过几天的数据核算,结果显示,无论采用何种核算方式,陈正均制作的电子台账数据与《债权债务确认书》的数据都无法对应。也就是说陈立伟民事起诉秦大富的金额6000万余元非陈正均算出来,陈正均算出来没有被陈立伟用于“套路贷”起诉。为了加强辩方证据,我进一步收集了大量的电子证据、视频等,并安排助理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将多个民事案件的庭审视频下载然后将其转换为规范的原文以供法官查看。这些证据表明在陈立伟与涉案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中陈正均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并未作为6000万余元债务确认和诉讼依据。此外陈正均并未出庭,也没有作为证人、代理人或以任何方式参与该民事诉讼活动。如此一来事实摆在眼前,公诉人指控陈正均具有参与行为是绝对错误的。做账是事实,但所做的账和计算的利息本金并非用于“涉嫌犯罪”,而涉嫌套路贷犯罪所使用的诉讼请求金额也并非计算而来。通俗地说,陈的行为与套路贷行为在刑法上没有任何因果联系,怎么可能是犯罪呢?我内心狂喜,愈发坚定了打掉“套路贷诈骗罪”这一重罪的信念!
庭审对抗 硝烟弥漫
开庭之日,法庭内充满了激烈紧张的气氛,如同战场上弥漫的硝烟。双方针锋相对,你来我往,作为辩护律师,我坚定地站在我的立场上,在每一个微小的问题上都决不退让。
当法庭审理进行到第十天,公诉人突然提出,陈正均与秦大富签订的《借款合同》没有真实的借款和实际履行,因此属于虚假借款合同。同时,他们声称,《借款合同》的金额被实际用于垒高债务金额,因此陈正均有罪!
听到这些指控,我立刻反驳:“《借款合同》的签订并非是完全没有任何来由的。实际上,《借款合同》上456万元的借款金额,正是来源于秦大富担保张青文欠陈立伟的400万元债务。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在《借款合同》签订之日时便为400万元。所以,《借款合同》不是虚假的,是有依据的。”
第二天开庭时,公诉人提出,“举证之前,先简单补充一下,昨天在庭审举证质证时陈正均的辩护人提出《借款合同》确系张青文债务所转移的……”!显然,“公诉机关的当庭的解释及观点和起诉书的指控逻辑在庭审中无根无据的发生了重大变化”,我认为极其苍白无力,这让我更加确信我的判断——本案是彻头彻尾的错案! 在辩论环节,我毫不客气的指出公诉人的数据是错算了!
多媒体新型辩护方式
在庭审中,我发现《借款合同》上陈正均的签名与他在讯问笔录中的签名明显不一致,且没有证据表明陈正均签署了《借款合同》。因此,陈正均对《借款合同》并不知情。我申请使用多媒体展示相关证据,得到了法庭的允许。我和助理律师配合,通过PPT的方式清晰、直观地展示了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内容,包括陈正均在《借款合同》处与讯问笔录处的签名比对,以及他在涉案公司章程修订、股东会议纪要、工商档案登记等材料上的签字比对。我们通过将签名处动画截取、放大比对的形式,清晰地呈现了并非陈正均的字迹。
我还制作了本案不是黑社会的组织关系图,以说明我的当事人父亲和李某并不是黑社会组织的领导者。这个图表通过图片的方式将本案的组织人员关系进行了一目了然的梳理,并将公诉机关指控此案的两个组织的人员进行了归类。这个图表的制作让我十分自豪,也让我收获了极大的成就感。因为法院最终采纳了我的这个观点,将本案的黑社会组织区分为两个组织: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一个恶势力组织。
为了说明陈正均在本案中的行为不能评价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诈骗罪,我还做了一个工作:以图表的方式将陈正均与其他在本案中的行为人进行细致的横向比对,十几份图表充分证明了:未被公诉机关认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人员或证人,不管从参与程度大小上看,还是参与事实多寡来看,都比陈正均的作用大,为什么不追究地位作用高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反而追究地位作用小的陈正均,难道就因为他是第一被告的儿子吗?
在当天休庭后,其他被告人的家属与我闲聊时,他们纷纷表示:“张律师,你们用多媒体来展示证据和进行辩论的方式非常好,不仅让大家都听得明白,还能看得清清楚楚。”在随后的多次与承办法官交换意见的过程中,法官对我的多媒体辩护留下了深刻印象,他曾表示:“张律师,你的辩护意见、你的PPT确实能让法官们一目了然。”
作为一名律师,我认为除了具备法律知识,还需具备其他综合素质。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律师行业也在逐步应用新技术。律师可以通过学习新技术,如人工智能、多媒体、大数据等,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成为处理复杂重大刑事案件的专家。
类案检索 控告维权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团队不仅进行了常规的案头工作,还进行了类案检索。按照我们智豪律所的内部要求,所有的案件除了经过全所集体讨论之外,承办律师还必须要制作类案检索报告。类案检索能够以最大程度解决问题,因为类案生效判决对法官判案具有极大的参考和借鉴价值。
针对本案的关键问题,我们进行了详尽的相似案例的大数据检索。为了尽可能涵盖更多的类案判决,我不仅开通了多个检索平台的会员账号,还利用了我们律所内部的专业刑事裁判文书库。我们律所作为专业刑事团队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都会进行详细的类案检索报告分析,以确保我们的辩护工作更加精准有力。
除了类案检索报告之外,我们针对办案机关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高强度的控告和举报。在陈立伟、陈正均两父子涉案被捕后,多家涉案公司处于崩溃的边缘,公司员工失业,公司开不出工资,一切经营活动全部停止,甚至还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乱象,而辩护律师通过这样的方式申诉和控告完全有必要。
此案开庭审理了17天,从开庭到一审宣判更是历经了近2年。在两年期间,我没有放弃,每每看到与此案相似的案例和观点,我都会立刻保存下来,经过整理后再提交给法院。我不知整理了多少次的补充辩护意见和观点,并在庭后反复找到法官进行当面沟通,交换意见。
我们针对此案的不同问题在集体讨论会上进行了12次研究探讨,调整了15版一审辩护词,向法院正式递交了4版一审辩护词(庭前版、庭后版、补充2版)。其中,辩护词正文中自己编辑整理的图表共97张,附件提交了13项。同时,就案件的具体法律适用及证据认定向法院提交了十余份法律意见;提交了15份证人出庭申请书、调取申请书、取保申请书等程序性材料;向相关部门和领导递交了十几份领导情况反映材料;递交了4本类案检索报告,零散的类案判决书共递交了4份,共计20余万字。

宣判:罪名不能成立
在等待法院宣判期间,我曾梦到一个场景:“旭日东升,阳光明媚,陈正均已经释放,笑容满面在我办公室和我聊天!”我对此案审判结果的期待一直比较乐观,因为我坚信这个指控的套路贷的诈骗罪是一个典型的错案。最终审判长再次敲响法槌:“公诉机关指控陈正均构成套路贷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确认!”这6000余万元的诈骗罪被检察院追诉,经历了九九八十一难,直到被法院去掉。当我看到张兰在旁听席上朝我投来了感恩的表情,我知道,我们赢了。
结案后感悟
涉黑案件,尤其是对于重大案件,办案机关往往会投入大量资源,通过团队协作,力求将案件做成铁证如山。我深感许多律师的努力常常被一句“不予采纳”所否决。如果辩护律师不是专业的刑事律师,而是那种处理民事、婚姻家事、工伤、交通事故等案件的“万金油”律师,他们由于不专业,结果更可能不利。
其二,我认为,对于这类案件,如果只是按照常规流程进行辩护,可能会面临重重困难,就像“防御式辩护”一样,很可能会遭遇挫败。因此,案件中的辩护策略就应该像打仗一样,因为进攻才是最好的防御。只有通过有效的进攻,才能让看似没有出路的案件找到新的生机。
这个成功案例让我明白,作为律师,我们不能畏手畏脚,要敢于挑战困难,发挥我们的专业能力。通过有效的辩护,我们能够让正义在每一个案件中得到伸张,让每一个当事人感受到公平和尊重。
(本案中出现的当事人及其亲属名字均为化名)

作者:张智勇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