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历史档案也应为政治经济社会现实服务_风闻
富權-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我心09-06 02:50
据澳门特区政府公共建设局的网站显示,位于凼仔北安O4地段的文件仓库大楼(现名称为政府历史档案大楼)已于今年九月四日竣工并通过验收,同时开展交付用家的程序。该工程较合同规定工期提前了五十七个工作天完成,并克服施工期间受新冠疫情和设计改动的影响。该项目以设计连建造方式进行,地段面积约四千三百六十六平方米,大楼楼高十三层,总建筑面积约五万五千六百平方米,主要以储存档案用途为主,地面层设货车上落货区及装卸平台,地库一层为停车场。
现在暂未知是哪个部门将会使用该大楼。但根据该大楼的原称谓「文件仓库大楼」,及现正式名称「政府历史档案大楼」推测,可能是特区政府各部门机构在行政运作中产生的各种文件档案,都根据立法会刚通过的《档案法》规定,集中在此储存保管。当然,不排除将现时澳门档案馆存藏的历史档案,也归口集中在该大楼开辟专管储存保管,而且现时位于荷兰园马路的澳门档案馆,也有部分甚至是主体迁往该处办公。
不管怎样,耗资三亿三千万元建造的政府历史档案大楼的提前竣工,为将于明年三月十三日《档案法》正式生效后,特区政府根据《档案法》的规定储存保管档案,提供了一个当代规范化管理档案标准的硬体设施。实际上,《档案法》在规范公共部门及实体、立法会及司法机关对其档案作出系统管理、保存及利用,避免对档案造成损毁,并透过确立公共档案移送和销毁的恒常运作机制,妥善地保存有价值的历史档案,并规范公共档案的开放利用,档案的资讯化和转录,以及完善对档案管理的监察制度。《档案法》亦将公共资本企业、行政公益法人,以及提供公共事业服务的机构纳入私人档案范围内,建立私人档案的取得机制,以更好地保护澳门的历史痕迹。
不过,《档案法》赋予文化局负责档案管理方面的职责,由其辖下的澳门档案馆专责推行档案管理工作,各公共部门及实体、立法会及司法机关具合作义务,另将设立专门小组以替代原来的总档案委员会,则似乎是仍然将档案管理定位为「历史文物」的位阶,与在中央层级,国家档案局和中央档案馆(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由中共中央办公厅管理的定位,有所不同。
实际上,按照海峡两岸分别出版的《档案学》给「档案」所下的定义,档案是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纪录。它对现实工作生活建设有查考使用价值,对历史、科学技术、文化、教育、文学艺术等均有研究价值。多年来,中央档案馆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中心任务提供档案服务,先后为编辑《毛泽东选集》(1—4卷)以及周恩来、刘少奇、朱德、任弼时、邓小平、陈云等国家领导人的文选,撰写他们的传记;为中央国家机关及各地方、各方面编研的各类专题提供档案文献。
因此在内地,档案工作比一般的书籍文献整理工作的位阶,要高得多。在国务院的序列中,就设有国家档案局。国家档案局内设的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司,负责对全国经济科技档案及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起草经济科技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指导、检查、监督、协调工业、交通、基本建设、科学技术、农林、地质、气象、测绘、卫生、国防等专业系统的档案工作;促进经济科技档案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总结、推广经济科技档案工作的先进经验。而参与从事文献存藏工作的国家图书馆和首都图书馆,则只是国务院文化和旅游部的社会文化图书馆司的所属单位,并未纳入国务院序列。而在地方政府的档案室,往往与保密室合并办公。政府的所有文件以至起草该文件的手稿,重要会议的纪录……等,都是收藏的对象。在各地的党代表会议、人大会议和政协会议的会场上,除了是有记者在进行摄影、录像外,也有当地档案室的工作人员在拍摄、录像,其「作品」就与该次会议的所有文字资料一道,收存在当地的档案室。
按照内地的模式,在澳门过渡期过程中,在澳门特区政府的筹备过程中,以及特区成立后,在实施「一国两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历程中所产生的大量重要历史档案,除了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澳门基本法谘询委员会,澳门特区筹委会,澳门特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所产生的文献及文物资料,其重要者如招牌、印章、主要文件等,是送交中央政府的国家档案馆及革命历史博物馆典藏外,余下大量的应当典藏的文件资料,还有每次特首选举、立法会选举,及大大小小的重要会议(包括每年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所作的「施政报告」、「施政方针」),以及特区举办及承办的国际性或区际性的会议,研讨会等,以至特区政府的重大政务,如赌牌开投,建构和谐社会、旧区改造等,所产生的文件,都应当由一个专门的机构来集中典藏。因此,这应是澳门特区《档案法》的主要内容。
对比起来,澳门特区虽然也有一家「历史档案馆」,但它却只是偏重于历史文物方面,属于文化性质,因而是文化局辖下的一个二级机构。实际上,它的主要职能,是协助制定澳门特区的档案政策,以及收集、保存、整理和提供利用具有历史价值的档案。它的藏品,主要是明、清时代,中葡两国皇帝之间相互通讯的文件,及葡国人管治澳门期间的历史档案。因此,它的称谓「历史档案馆」中的「历史」二字,定位十分确切。
其实,即使是澳门的「历史档案馆」,也曾为现实政治服务。那是在中葡谈判过程中,中方按照邓小平「在二十世纪内实现祖国统一」的愿景,要求在二零零零年前收回澳门。但葡国却以各种理由,希望推延到跨越二十世纪才还澳门。在遭到中方拒绝后,葡方又提出,葡国取得澳门,是应中国明朝皇帝要求,帮助驱赶海盗。中方为反驳这个说法,在由澳门星光书店出版中山大学历史系教授戴裔煊,原刊登于《中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一九五七年第三期的《关于澳门历史上所谓赶走海盗问题》论文,反驳葡方的「帮助明朝皇帝缉海盗得澳说」的同时,要求到澳门查阅「历史档案馆」的档案。葡方却以「杀虫」及「重修工程」为由关闭「历史档案馆」,阻止中方人员查阅历史档案。在「中葡联合声明」签署后,一向作风懒慵散慢的葡人,却是「争速度,抢时间」地以微缩菲林拍摄所有馆藏档案,然后将正本运回里斯本,而将翻拍的微缩菲林留在澳门历史档案馆,上演了「狸猫换太子」的一幕。
其实,即使是如此,「澳门档案馆」所收藏的明清时期的历史档案,也并非是完全的。实际上,大部分明清时期涉澳档案分别存藏在海峡两岸,以及葡国里斯本国家图书馆、葡国东波塔国家档案馆等。其中在大陆部分,已经由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澳门基金会、暨南大学古籍研究所合编,人民出版社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出版《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共六册;而在台湾部分,也已经由「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所,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至 1一九九六年间,出版《澳门专档》共四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