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未经茅台允许,明天推出一款“茅台星冰乐”,是违法行为吗?_风闻
今天有新瓜了吗-09-05 14:10
【注:以下言论来自于一位微博法律博主】

@樊百乐:
如果某爸爸未经茅台允许,明天推出一款“茅台星冰乐”,是违法行为吗?
1、 这个问题的答案并不简单。
2、 这种话题里,最简单明了的侵权行为是侵犯商标权。侵犯商标权,并不意味着只要你提到了某品牌商标,或者图画中出现了它的商标图形,就一定是侵权。它需要你的这种引用,是一种“商标性使用”,而且要使旁人产生一种混淆,以为你们家的产品使用了这个商标。
3、 简单说,如果一家不知名电脑公司,生产了一款笔记本,上面赫然贴着苹果的商标,足以让人以为这是苹果家的产品,这就叫对那个咬了一口的苹果图形的“商标性使用”,而且使人混淆。
4、
但如果一家电商网站,做广告时为了显示自己3C产品应有尽有,其中一闪而过了iPhone的产品图片,这其实是在展示自己的货源充足,虽然出现了苹果商标,但它不是自家生意的标识,没人会以为这家网站叫苹果,就属于合理使用。(但如果经销协议中,苹果专门约定了自家商标在网站的使用规范,否则我不给你发货或者我不给你优惠价,这就是“愿打愿挨”的另一码事了)
5、
同样是“茅台”品牌的例子,我们经常在路边看到一些烟酒专营店,除了打出自己的店名“老张烟酒店”外,经常看见还写着“茅台”“五粮液”等名酒的字样,有时甚至还有它们的商标,但只要这些商标不那么夸张、显著,让大家误以为这是茅台旗下专营店,都属于合理使用,而不是侵犯商标权。这和上面电商平台的例子原理是一样的。
6、
回到茅台咖啡问题,先说最简单的一种情况。某咖啡店自己买了茅台,然后研制成功一款咖啡饮品,名字就叫“茅台星冰乐”,首先这属于对“茅台”这个品牌的“商标性使用”,因为这个产品就被命名为“茅台xxx”;其次,它至少有可能会使得消费者以为,本品与茅台品牌有关,属于旗下新品,至少也是联名跨界合作。所以,这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7、 那么,我们换一个稍微有难度的问题。
8、 假如,某咖啡店确实没有跟茅台签约,但也确实买了真材实料的茅台加入咖啡,研制了一款饮品“不上头星冰乐”。品名只字不提茅台,但在配料表中显示:“53度飞天茅台”,而且通过一定的宣传手段,让一些消费者也都知道,这款饮品主打的就是这个配方。这种行为侵权吗?
9、 首先,它虽然提到了茅台,但我个人认为,它仅仅体现在配料表和对配料的宣传语中,不属于对茅台的商标性使用,不侵犯商标权。
10、
其实,茅台作为尊贵的配料,很早就被其它商家标榜。比如,某著名烤鸭店的名菜“火燎鸭心”,经常会宣传是使用纯正茅台酒进行烹饪的。我不确定它是否跟茅台提前打过招呼,但假设没有,这是否是一种侵权呢?不好说,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合理使用。因为,商标都是附着在商品上的,而商品是用来买卖、使用的,在使用过程中,肯定会显露、提及这个商品的名称、商标,如果这都算侵权,那么买家花钱买了个什么寂寞呢?
11、 所以,很多时候,我们在合法买了一个商品后,不可避免地用到它的商标、版权甚至专利时,只要是在使用、转卖等正常处置情况下,都不属于侵权。这有个专业名词,叫“知识产权用尽”。说白了,钱都给了,就别蛮横地拦着我用它、显摆它了。
12、
当然,什么属于买了商品之后的合理使用,什么属于蹭热度地擦边球侵权,其实不那么容易区分。我记得早年某网约车平台刚开始推广业务时,为了显示逼格,买了一些特斯拉作为乘用车。有乘客当时打到特斯拉,还是非常惊喜,总得发个微博显摆一下。那么,特斯拉确实是被它买的,但在网约车业务时,突出特斯拉品牌,到底是对自己购买产品(和商标)的合理使用,还是借了一点别人品牌的光呢?
13、
对此,我国永远有一个对待灰色地带的神器:《反不正当竞争法》。这里有个玄学的边界,就是提及对方品牌的程度。如果过于强调,哪怕这不是一种商标性使用,但也可能被法院认为不正当地侵犯了对方的竞争利益。换言之,就是蹭了对方的热度,挣了自己的钱。这仍然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14、 所以,上面那个假设的“不上头星冰乐”,即便名称没有茅台,但如果宣传时处处提到配料里有茅台,喝起来像茅台,并且疯狂出现茅台的商标图片,已经超出了介绍配料表的朴素程度,那还是可能构成侵权的。
15、 但是,武断地一刀切,认为“未经允许加入我们家产品就是侵权”,有点类似于苹果以前的用户协议:“禁止使用苹果产品用于抽奖。”是值得理解的公关防御手段,但多少有点一厢情愿。是不是侵权,还是要由有权机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