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涛要到了补偿款——证据组合妙用的故事(3)_风闻
学之仁者-08-05 11:50
证据组合的性质是它的主客观结合性。证据组合是典型的主客观相结合的活动,是证据关系在人脑中的反映活动。证据组合既是思维活动也是实践活动,是证明主体的证据认识与证明实践的有机统一的活动。也是证据现象由集体到整体、由要素到系统、由结构到功能、由旧知到新知的必由之路,是得出证明依据、形成证明结论的基本方法。这里可以从村民刘涛与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灰汤镇灰汤村一组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来看证据组合的主客观结合性。
刘涛 1978 年生于宁乡县灰汤镇灰汤村一组,在母亲黄玉林户头下办理了农业家庭户口并承包了责任田土。1992 年,刘父为刘涛购买了张家界市永定区的非农业户口。2005 年刘涛到深圳务工,并购买当地社会养老保险。2008 年刘涛将张家界永定区户口迁至深圳市福田区,并以此户口先后办理结婚登记和所生孩子的户口登记。刘涛的农业户口一直未注销,2002 年农业税改费时,刘涛在母亲黄玉林名下落实家庭土地面积3.12 亩,2010 年以农业户口身份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11 年,灰汤村一组部分土地被政府征收,一组按人均 9845.5元的标准,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征地补偿款。其中对有田土在娘家的出嫁女只分配田土部分,人均 4922.7 元。刘涛认为一组未按同等村民待遇分配,少分给自己 4922.7 元,向法院起诉。
宁乡县法院 2014 年 10 月一审认为:刘涛在张家界市获得非农业户口并迁到其常住地深圳市福田区,以此办理结婚登记和小孩户口登记, 表明其自愿选择非农身份作为主要户籍形式。由于刘涛在深圳工作期间购买了社会养老保险,故刘涛不能再次凭借农业户口重复获得农村居民因丧失土地而获得的各项补偿。据此判决刘涛败诉。判决的证明依据有: 一是刘涛自愿选择非农身份作为户口形式;二是买了深圳的社会养老保险就不得重复获得土地补偿。一审法院在判决中所进行的证据组合,体现了鲜明的主客观结合性,但结合得不够好,违反了一些规范性要求。比如其中“刘涛自愿选择了城市户口”的主观判断,就是是错误的。因为刘涛实际上既有农业户口也有城市户口,尽管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户口是非法的,但不能因此就认为刘涛只能是城市户口而非农业户口,这是另一个需要依法处理的问题。而且,一审法院所谓“主要户籍形式” 的说法也是违法的,因为每个人依法只能有一个户籍,不存在“主要户籍”与“次要户籍”的问题。同时,“购买城市养老保险者不得重复获得农村土地补偿”的说法也于法无据。可见,一审判决在证据组合的主客观结合上出现了错误。
刘涛上诉到长沙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刘涛不服二审判决,向湖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但被裁定驳回。刘涛不服再审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长沙市检察院作出了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刘涛不服长沙市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向湖南省检察院申请复查监督。省检察院受理了申请并收集了新的证据:一是 2014 年 9 月,公安机关以双重户口问题注销了刘涛从张家界迁移到深圳市的城市户口;二是刘涛的妹妹刘馨岚诉灰汤村一组征收补偿案,宁乡县法院判决由灰汤村一组向刘馨岚支付土地补偿款 9895.5 元。
省检察院 2017 年 6 月决定撤销长沙市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向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请求依法再审。省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是:①城镇化改革和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承包土地依然是进城务工农民退出城市回归农村的最后生活保障。因此,不能以进城务工农民享受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就剥夺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显然,这一理由是主客观相结合后的实事求是的结论。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公安部等部门的通知要求,已经出卖城镇户口的地方必须一律注销已出卖的非农业户口,双重户口应注销交钱办理的非农业户口。据此,刘涛的非农业户口按规定应当注销,其合法有效户籍只能是灰汤村一组的农业户口。这一理由则是根据法律法规和刘涛的户口实际情况, 所进行的合法合规且合情合理的判断。③刘涛因出生而取得灰汤村一组的农业户口并在该组分得承包土地,具有该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有权参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这一理由实际上是不证自明的。省检察院对抗诉理由的证据组合,在主客观结合上是做得很好的, 充满了实事求是和合法合理的精神,这个证据组合是很成功的。湖南省高级法院 2017 年 11 月再审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判决撤销了长沙市中级法院和宁乡县法院的一审、二审判决,判决灰汤村一组向刘涛支付征地补偿款 4922.7 元并承担一审和二审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