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设立《保守国家秘密法》的专责执行机构_风闻
富權-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我心07-28 03:02
澳门特区立法会第一常设委员会昨日继续与政府代表讨论《保守国家秘密法》法案,主要讨论政府提交的新工作文本。新文本建议行政长官关于确定国家秘密的权限,由最初文本的三项改为五项,包括确定国家秘密的事项、订定及延长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订定及变更解密的条件、作出保密决定、根据法律第五章规定确认属于国家秘密事项及解除保密的义务。上述五项权限不得授予他人。委员会主席李静仪会后引述政府代表介绍,将来会公开定密的标示,标示包括有中葡文的「国家秘密」字样、定密日期等资讯,让接触到国家秘密载体或文件的人士,清晰是属于国家秘密内容及需遵循的法律。新文本仍未载明具体的生效日期。政府代表表示,法案讨论成熟时会订明生效日期,并设有一段待生效期,以便部门做准备工作及进行法律宣传。
这就显示,在特区政府今年一月将《保守国家秘密法》法案送交立法会,其代表向立法会全体会议对该法案进行引介,立法会全体会议一般性通过该法案,并由第一常设委员会进行细则性审议的过程中,法案的创制者特区政府,发现法案最初文本仍有未臻完善之处,因而提交新的工作文本。昨日立法会第一常设委员会与政府代表讨论的新工作文本,就建议将行政长官确定国家秘密的权限,由最初文本的三项改为五项。可能,在未来的常设委员会进行进行细则性审议过程中,特区政府还将会有新的法案工作文本提交给立法会。
这是正常的事情。不要说,已经颁布并实施的法律应当与时俱进地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就是在新法律的立法程序过程中,也需根据在细则性审议时发现的问题,或是由政府提出新的工作文本,或是由常设委员会的成员提出修改建议,予以修订补强。在过去,特区政府与立法会在这方面合作愉快,保证了最终通过及颁布的法律,能够符合实际,有利于「一国两制」事业的发展;尊重科学,尊重规律;严谨精准,适格标准。
而从特区政府送交立法会的《保守国家秘密法》法案的最初文本看,除了是今次的新工作文本建议增加行政长官确定国家秘密的权限之外,可能还有若干还需进一步补强的内容条文。尤其是有必要吸取二零一九年制定《维护国家安全法》,因为未有必须设置执行机构,而导致澳门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处于有「子弹」无「枪」状态的教训,应当增设澳门特区保守国家机密的执行机构的条文内容。
实际上,从《保守国家秘密法》法案的最初文本看,是没有设立专门的保密机构的,只是在第十四条「保密」建议规定,「公共部门或实体对国家秘密应采取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最高级别的保密措施,以防范任何人侵犯国家秘密。」及第十五条「指定专责人员」建议规定,「公共部门或实体应在其人员中指定专责人员负责国家秘密的制作、复制、传递、保存及销毁的工作。」
既然第十四条有提到,「采取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最高级别的保密措施」,就应当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条「主管部门」的规定,「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根据澳门特区的实际情况,设立隶属于行政长官或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局」,专责主管澳门特区的的保密工作。
在内地,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的是隶属于国务院的国家保密局,履行主管全国保密工作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区)保密局,是各级政府管理保密工作的职能部门,对本级政府负责。在中央层面,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兼有中央
保密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能,也即国家保密局与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国家保密局和地方各级保密局的主管职能,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政府内部的文档,资料等方面的管理,负责政府保密工作,查处泄密,涉密案件,保密档案,内部电脑保密,及文档销毁等等方面的管理。
国家保密局和地方各级保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依法履行保密管理职能,监督、检查《保密法》及其保密法规、规章的实施。(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省人民政府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命令、决定,制定具体落实的措施。(三)制定和组织实施国家保密工作计画,提出改进和加强保密工作的全局性、政策性建议。(四)拟定保密法规,经立法机关批准后颁布;制订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保密规章制度;负责保密法规的解释。(五)指导、协调党、政、军、人民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保密工作。(六)指导和监督各机关、单位对国家秘密事项依法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工作;负责依法对国家秘密的有关密级鉴定工作。(七)制定保密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画;组织、编写、审定保密宣传材料;负责指导保密工作调研和理论政策研究。(八)指导和组织有关各单位依法对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制订保密干部和涉密人员的培训计画,组织编写教材和实施培训工作。(九)组织开展保密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泄密事件进行查处;组织或参与对重大的或跨地区、跨部门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对国家秘密的泄露采取补救措施。(十)制订保密技术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画并组织实施;申报和管理保密技术经费,组织实施保密技术研制、开发、推广套用工作;指导党政保密电话专网的保密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计算机网路信息安全管理的保密工作,负责对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审批和年审,组织实施对通信及办公自动化保密技术检查,负责对涉密计算机网路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十二)组织、指导、协调对外经济合作中向境外提供资料的保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对有关部门和单位驻境外机构和公司保密管理工作;根据政府授权,代表政府处理有关涉外保密工作。
(十三)负责对携带秘密级国家秘密出境的审批、签发《国家秘密出境许可证》工作。(十四)检查、指导全市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工作;负责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的审批,核发《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负责指导测绘资料成果的保密管理工作。(十五)会同教育部门负责教育考试保密工作。(十六)负责指导各单位保护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十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澳门特区实行「一国两制」,当然无需「全盘照抄」。但上述其中的若干内容,还是值得而且必须参照的。因此,在《保密国家秘密法》中,有必要增订设立保守国家秘密的专责机构的条文内容,或是在《保守国家秘密法》颁布实施后,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决定设立执行《保守国家秘密法》的专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