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老家紧靠山东沂河,在以前的秋冬春三季河流枯水季节,经常有村民搭建便桥_风闻
云去闲-07-13 07:32
【本文来自《从私搭浮桥案再看罗翔的轻狂》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 云去闲
- 一、本事件性质之三种:
1、村民造桥是一种自助行为,即使收费,也在情理之中。
2、村民造桥是一种非法行为,因造桥没有经过审批,工程有安全隐患。
3、村民强行收取过“桥”费,拒不拆除非法的“桥”,是寻衅滋事行为,已构成犯罪。
二、关于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
三、我在这里不讨论造桥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我想说一说寻衅滋事罪的主体的精神问题。当然,刑法不处理精神问题,但在法律实务中,精神问题也是要考虑的。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主体的精神状态,通常是精神空虚,寻找刺激,没有目的、没有目标的随意斗殴、追逐、拦截他人或损坏、占用公私财物。
从本案来看,造桥人根本不存在精神空虚、寻找刺激的问题,他收取过桥费目的目标明确,也不是没有目的、没有目标的行为,他更不存在占用公私财物的问题。
所以,从这个角度分析,行为人根本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司法机关之所以将其定罪处罚,完全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当地政府可能因行政处罚效果差的原因,把他以犯罪处理。
四、本文作者那位自称“思想与文明观察者”的年轻人,缺少法律知识,对罗老师使用过激言辞,有人身攻击之嫌。
首先,我觉得观网网友的讨论非常有意义,反对或支持黄某某造桥也好,反对或支持罗老师的观点也好,反对或支持我的说法也好,朋友讨论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不然,谁也不知道一片和谐之下有如此之多的不同声音。
然后,再说本案。关于本案,我的看法是,黄某某绝对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的性质就是一件行政案件。
我的老家紧靠山东沂河。在以前的秋冬春三季河流枯水季节,经常有村民搭建便桥,在汛期到来前自行拆除,方便了两岸村民通行,当然也收取一定的过桥费,数额很低,村民都能接受。现在在沂河上,相隔不到10里就有一座大桥,以前村民搭建便桥的事情就再也没有了。因为现代化的桥太多了太方便了。你修了桥也没有人走了。为什么黄某某要私自搭建便桥?就是因为当地政府不作为,村民到对岸去,甚至要绕行80里。
河流是公共财产是不错,但河流的公共财产作用在当地是什么?是给村民出行带来便利?恰恰相反,这条河除了给村民出行带来困难,其他真说不出这种公共财产还有其他什么作用。在当地政府不作为的情况下,黄某某个人搭建了一座便桥,这种行为并没有给河流这个公共财产带来任何危害。注意,没有带来任何危害,没有让公共财产遭受任何损失。实际上是给村民减少了损失。虽然村民向黄某某交了一定数额的过桥费,但与绕道80里相比,与有人冒险涉水过河导致溺水身亡相比,难道不是减少了财产和生命的损失吗?这段河上本来没有桥,有人行方便搭建了一座桥,你可以选择走这个桥,也可以认为不存在这座桥,完全可以绕道80里。所以,认为黄某某占用公共财产,符合寻衅滋事确定一项内容,实在是牵强附会。
现在是法治社会,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黄某某在没有经过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搭建便桥,并多次拆除多次搭建,是行政违法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有观友认为寻衅滋事罪不应该联系精神状态来认定,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寻衅滋事罪中的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一种没有没有理由、没有明确目的的发泄行为,犯罪行为人占用公私财物不是为了据为己有,然后去消费去挥霍,而是为了无端为难财物的合法占有人,耍流氓,看别人笑话,以求得心理刺激。黄某某占用河道,是为了什么?是据为己有去消费呢,还是看别人笑话以求得心理刺激呢?
请各位观友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