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分田明确为分种植承包权吧_风闻
华人之中-07-05 13:29
【本文来自《我村耕种情况》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把分田明确为分种植承包权吧。
此网友所反映的这村情况表明,承包到户被广传并被广泛理解为分田后,在基层的不少地方其实质状况、实际性质已大变,以致田就这么荒着,以致基层组织一一包括基层经济组织一一也好象不存在一般,对田块没有经济性的利用。
保证土地属村集体所有。这肯定已没问题。
保证村集体里的人有土地种植承包权而不是分占土地权,保证村集体里的人有平等而公共的土地种植承包权的决定权和议决权,这还是要进一步明确的。
承包这事还是要明确到、回归到分权、分责任上。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经济权,而且是经济权里落实到具体主体上的经营主导与责任权。它和村集体下集体组织成员的政治权、经济权等基础权利还是不一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是生产、劳动、责任与土地作具体结合层面的权利,是不光对应有经营主导权,还明确对应有土地利用责任的权利,是具体主体、稳定而具体的主观能动性与具体资源、具体责任相结合的权利,是基础权利与责任这一大家共有、皆有的公共权利及公共责任上的另一层次的权利,是村集体内社会化生产、社会化运作的一种具体组织、具体运行方式,是其进一步具体化、项目化里的一个内容,它应权责一致、权责相配,并也追求并发展权责一致、权责适配。
如此明确后,一方面可梳理既有认识,消减消除不当思想,一方面还可打开村集体存在和发展的思路与门径。
至少在明确分包的是土地种植权后,由于乡村土地里不光有种植用农田,还有其他土地、水面及共有、共用、公用资源,因此,作为村集体具体成员的村民,其承包经营权就不一定非得落基到种植用农田上,就不是只有落到种植用农田上才行,从而使承包经营权与村集体的资产资源更充分利用有广泛地对应。
这样,农田种植的经营权至少就不局限在几分几亩上,而会自然地扩大,并可由有兴趣、有能力的成员平等竞争。而且,这种竞争并不影响村集体及村集体成员的公共收益,因为作为中标者所付的承包费是差不多的同一标谁,有关承包费的差异也是因地本身的差异而起,所以中标者在中标后只是相互竞争自己的种植收益是否更好更高。如此有利于种植管理、种植技术的发展。
这样,就会有一部分村集体的成员退出对农田种植经营权的竞争,而聚力于村集体其他经营内容的竞争。这将促进村集体的其他资源也得到更充分、妥善的管理、利用,有利于村集体经营事务的发展、扩展,有利于村集体内也不断自然发展社会分工、良性竞争。
这样,就会有一部分村集体的成员会因为多种原因自放弃对经营权或经营主导权的竞争,而乐于阶段性地配合经营中标者工作,从而一边享受享有作为村集体成员的股东权益,一边作为经营中标者的聘用的员工在相应经济体内工作。
这样,村集体一一包括村集体的经济组织一一就可在不同于现在的层面更好、更大、更全面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