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人发展邪教“全能神”在江西吉安被判刑_风闻
国际邪教研究-国际邪教研究官方账号-珍爱生命,愿天下无邪!06-30 17:16

2022年6月27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某红、肖某梅、吴某花、高某谋、龚某德、余某红、陈某仔、龚某福、肖某桂、戴某华、谢某华等11人从事“全能神”邪教犯罪组织的被告人一审宣判,判处11人三年十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五千元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
公安机关在本案中查获的8本书籍、263份小册,以及11个SD/TF卡和2台笔记本电脑中提取出的11199个音频文件、3753个视频文件、电子书155424个,均认定为“全能神”邪教相关宣传品及相关资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谋、陈某红、肖某梅、吴某花、龚某德、余某红、陈某仔、龚某福、肖某桂、戴某华、谢某华均明知“全能神”邪教组织系国家明令取缔的邪教组织,仍不遵守法律规定,积极参加“全能神”邪教组织秘密活动,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紧密串联传播“全能神”邪教思想及宣传品、发展壮大“全能神”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公安机关缴获的部分物品
被告人高某谋、陈某红、肖某梅、吴某花作为“全能神”邪教组织泰和片区“教会”带领和配搭,积极组织“全能神”邪教组织各项活动,通过组织聚会、传福音等方式传播邪教思想,发展壮大邪教组织,在“全能神”邪教组织泰和片区活动当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龚某德、余某红、陈某仔、龚某福、肖某桂、戴某华、谢某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法院根据11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项、第(十三)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建立邪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另行建立邪教组织的;
(二)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
(五)组织、煽动、蒙骗成员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六)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的;
(七)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
(八)发展邪教组织成员五十人以上的;
(九)敛取钱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十)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在五百张(枚)以上的;
(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
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一千份(张)以上的;
2.书籍、刊物二百五十册以上的;
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张)以上的;
4.标识、标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一百个以上的;
6.横幅、条幅五十条(个)以上的。
(十二)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二百张(篇)以上,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五十册(个)以上,或者电子文档五百万字符以上、电子音视频二百五十分钟以上的;
2.编发信息、拨打电话一千条(次)以上的;
4.邪教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