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朗互联网社交工具清扫各种奥步碍选手段_风闻
富權-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我心06-28 03:25
在修改《行政长官选举法》及《澳门特区立法会选举法》谘询工作的多场公开谘询会尤其是首场公众谘询会中,有不少出席发言者关注互联网自媒体及社交工具会被利用来干扰民主选举的问题。官方回应指出,如因自身原因或理由不投票或投白票不受罚,但利用互联网鼓动他人不投票投废票白票,和一直推动宣传多投票参与选举工作的原意相违背,和公民义务相违背,故今次提有关建议,相信对选举有所推动,关键令选举完善、更规范及合理。相信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若有人身处境外透过互联网煽动不投票、投空白票或废票,当局都有适当的工具处理。市民若是转发煽动讯息,执法部门将会考虑当事人有否真正的煽动意图。为提升选举公平公正,参与度、投票率,对不法行为要有手段、措施作出禁止及相应处罚。
在加强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强调及实施「爱国者治澳」原则的震慑之下,「不拥护」「不效忠」者尤其是「反中乱澳」势力的气焰被压抑了下去,他们此前经常使用的各种扰乱澳门、破坏选举的手段,包括进行上街游行、发动「民间公投」等,都已销声匿迹。但仍然有潜流暗涌,他们手中仍然拥有一个干扰民主选举的工具,那就是互联网自媒体或社交平台。实际上,即使是在强化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体制及执行机制之下,「键盘战士」们仍然很活跃,运用「出口转内销」或转发海外讯息,使用表情包等方式,讽刺及攻讦澳门特区现实社会。可以说,这是「反中乱澳」势力的最后一个重要「阵地」,也将是他们在选举中进行骚扰捣乱的重要工具。即使是通过了参选人资格审查者,也有可能会利用互联网自媒体或社交工具进行「偷步」宣传。
实际上,澳门的地理环境特殊,邻近珠海,在澳门市区到珠海,可能还快于到路环。在当今新媒体盛行的情况下,可能会有参选者利用珠海为竞选基地,以逃避相关部门的查处,在珠海利用微信朋友圈的功能,抢在「竞选宣传期」之前,及在「冷静期」以至投票日当日,进行竞选宣传活动,或是「告急」等内容。其实早就已经发生有人利用微信「朋友圈」等新媒体工具,进行提前「偷步」宣传。实际上,就有一位演出过「双重效忠」戏码的现任议员所在的团体,提前利用微信「朋友圈」进行踩踏法律「红线」的选举宣传,并曾有市民向选管会反映,选管会也曾发声警告。由于是在非澳门司法管辖区发出,澳门特区各相关机构包括选举管委会,廉政公署、检察院、法院等,都将无法执行自己的法定权责,进行遏止,侦查及审判。因此,需要得到珠海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这就将继续进行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协商,再次提到相关部门的桌面上。这也同样适用于香港特区和台湾地区,因为可能也会有参选团体在香港、台湾以操作微信朋友圈进行违规进行宣传活动的可能。
正因为互联网及新媒体是激进青年最娴熟使用的工具,因而在激进青年中,有不少人是迷恋于互联网和新媒体的接收外部资讯的途径,并以「转载」台港或其他地区刊登的信息,「出口转内销」反馈回澳门。因此,在修改两个「选举法」时,有必要强化监管的条文规定,并寻求附近地区网管机构的合作,在最大程度上遏止这种「偷步」进行竞选宣传活动,或在「冷静期」以至投票日进行违规拉票的行为。
还需在《立法会选举法》中,增补禁止在投票站外进行「出口民调」活动的内容。所谓「出口民调」,是指在选举投票进行期间,在投票站出口的法定距离,访问刚投票的人的投票意向的民意调查。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分析及解读选民的投票行为,并即时知道选举形势。本来,这种「出口民调」活动,过去只是由学术机构进行,以便根据搜集到的资料进行学术研究。因而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学者会与学术组织合作进行票站调查,并分析有关数据。一般而言,票站调查的结果要在选举结束后才可公布,以免影响选民投票意向。
但在台湾地区,有参选人士利用「出口民调」的灰色地带,在投票当日进行配票活动。亦即有参选者利用「出口民调」研判选情,并利用微信群组等新媒体工具进行催票和配票。这个方式同样可以被某些参选团体利用作为「配票」之用。实际上,受到「改良汉狄比例法」的限制,有些团体是分拆为两支甚至多个队伍参选的。倘委托某些学术机构,或是干脆亲自出马,利用在投票站外进行「出口民调」的方式,经过「大数据」统计后,得知其中一支队伍的票数不足,就利用微信朋友圈或其他各种网络社交媒体,进行「告急」,并呼吁其尚未投票的支持者「驰援」得票较少的团体。这样的动作,是悖逆公正公平参选原则的,也应禁止,并由警方配备先进的检测设备,及时予以侦破,并依法惩处。
手机已经成为居民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他们在履行义务进行投票时,不可能将手机留在家中,因而在进入投票站时,也就自然而然地携带手机进站。而现代的智慧手机,都带有拍照以至是录象的功能。此前在投票站内禁止拍照,还只是为了维护投票站的严肃专严,但现在却是涉及到贿选的问题。不排除有选民偷带手机进入圈票处,在填圈选票上拍下自己所圈填的参选团体,以作为向该参选团体领取「赏金」的证据。由于是秘密圈填选票,并有布帘遮挡,只要不用闪光灯,就难以发觉。因此,为维护选举的公平公正,反对贿选,应当严格禁止携带手机进入投票站。但为方便选民,宜在投票站门口,设置临时保管处。
禁止在投票站及附近一定距离内透露自己的投票取向,尤其是禁止携带选票离开投票站,这是任何国家或地区为保障民主选举的严厉规定,因而对这种破坏民主选举的行为设定较重的惩罚量刑标准,不但是需要负上刑事责任,而且还要被递夺此后参加民主选举的政治权利。实际上,台湾地区的选举法律制度就规定,不具选举和被选举权者,除了与澳门特区选举法律相对应的被宣布禁治产、精神错乱,被确定剥夺政治权利者之外,凡被法院终审定谳,犯有外患罪和内乱罪、犯有贪污罪、枪黑毒洗钱罪,及犯有破坏民主选举罪的人,都不具选举和被选举权。而破坏民主选举罪,包括「投票受贿罪」、「投票行贿罪」、「妨害投票罪」、「意图渔利包揽贿选罪」等。凡是被法院终审定谳犯有此等罪行者,不管其刑罚轻重,均不具选举和被选举权。
另外,外地政治人物来澳站台助选问题。《澳门立法会选举法》对此是完全空白,既未明示许可,又未明确禁止。应当明确规定,在竞选活动过程中,各参选团体都不应邀请外地政团、个人来澳为其站台助选,否则就不但是作出邀请的参选团体要遭受处罚,连来澳站台助选的外地团体及个人也须受到处罚。还有,公务人员有其法定的地位及职权,如其运用其职务或地位的影响力从事竞选,必将有损于选举的公平、公正。邻近地区的选举法,都严禁公务人员担任候选人的助选员,或是为其站台造势,但《澳门立法会选举法》在这方面也同样是呈现空白,也应以「指引」方式,堵塞这个漏洞。还需明确不得携带选票出投票站,及不得在特定范围内向他人透露的投票对象。在圈划选票时及投票前,严禁「亮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