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完整严整严密严谨的签署声明书机制_风闻
富權-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我心06-21 03:52
《修改〈行政长官选举法〉及〈澳门特区立法会选举法〉谘询文件》提出的三个修法方向,其第一个修法方向「完善资格审查机制」是最重要最关键的一环。其主要内容,是完善行政长官选举的被提名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参选人、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资格审查的机制,并将资格审查的标准法定化。与此同时,建议参照《立法会选举法》的做法,规定行政长官选举的被提名人,及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的参选人,必须签署拥护《澳门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声明书;拒绝签署声明书,又或不符合任一资格条件者,均不得参选。
《谘询文件》指出,二零一六年修改《立法会选举法》时,确立了要求候选人签署声明拥护《澳门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机制,同时规定拒绝声明拥护《澳门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事实证明不拥护《澳门基本法》或不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者,均不具有被选资格,不得参加选举。此外,该次修法将审查候选人是否具有被选资格的职权由行政公职局改为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行使。
现在,籍着修改两个选举法的机会,将参选者必须签署声明书的机制,延伸到行政长官选举的被提名人和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的参选人,在澳门特区的三种选举中,形成全面落实参选人必须签署声明书的机制,以确保澳门特区的政权机关,牢牢地掌握在爱国爱澳者的手中。
因此,《谘询文件》提出,虽然《行政长官选举法》规定被提名为行政长官选举候选人的资格包括必须拥护《澳门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澳门特别行政区,但并未要求被提名人就此签署声明书,因此,建议参照《立法会选举法》的做法,规定被提名人须签署声明书;拒绝签署声明书,又或不符合其他任一资格条件者,均不得参选。
这就显示,行政长官选举的被提名人,除了是必须签署拥护《澳门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声明书之外,还必须签署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声明书。实际上,《澳门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必须是中国公民,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区负责;行政长官必须拥护《澳门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澳门特别行政区。因此可以说,行政长官是体现及落实维护中央对特区全面管治权与保障特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的「第一责任人」,除了是必须拥护《澳门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之外,还必须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选举产生行政长官的当选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因此,选委会的委员,同样必须是爱国爱澳者,以高度的爱国爱澳责任心,参与选举行政长官的活动。这就确定了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的参选人,同样也必须签署拥护《澳门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声明书。而且,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法》的规定,选举委员会任期五年,自该届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名单首次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之日起计。除当然委员外,如其他委员在任期内出现身故、辞职等五种情形,应丧失委员资格,并由选举管理委员会作宣布。由于现行丧失委员资格的情况并不包括在任期内出现经事实证明不拥护《澳门基本法》或不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情形,为了贯彻落实「爱国者治澳」原则,建议将此情形增列为丧失委员资格的情况。而选举委员会委员如在五年任期内出现经事实证明不拥护《澳门基本法》或不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情形,需要由选举管理委员会依程序进行审查,但按照现行规定,选举管理委员会在选举结束后的一定期间届满后解散,并非常设机构,这无疑对跟进委员资格的审查工作构成障碍。因此,《谘询文件》建议将选举管理委员会改为常设机构,以便及时处理倘有的委员丧失资格的情况。
这是对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兑现落实声明书的情况进行「动态性」的跟进监察。这就引出一个话题来,倘有「不拥护」、「不效忠」者为了蒙混过关,假装「爱国爱澳」者签署了声明书,甚至以「伪装者」、「潜伏者」的姿态及手段,混过资格审查关之后,却在参选的过程中,进行「不拥护」、「不效忠」的言行活动,这就需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跟进机制进行监察及处理,建立及健全完整严整严密严谨的签署声明书机制。
实际上,在二零二一年的第七届立法会选举中,某些平时就是「不拥护」、「不效忠」者,是签署了「拥护」、「效忠」的声明书的。他们的手法,是「过了海就是神仙」,在蒙混过关后,回复其「不拥护」、「不效忠」的嘴脸。幸而司法警察局向选管会提供了他们大量的「不拥护」、「不效忠」的事实证据,选管会确认了他们是「不拥护」、「不效忠」者,及时「DQ」了他们的参选资格,堵截了他们混进立法会之路。现在,就是要完善参选者资格审查的机制,由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对参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审查的标准法定化。
在这方面,香港特区的教训尤为深刻。在为维护香港地区国家安全立法,及完善香港选举制度之前的区议会选举和立法会选举,有某些「港独」及「反中乱港」人士签署了声明书,蒙混了过关并侥幸当选,在就职宣誓时却做出了「不拥护」、「不效忠」的拙劣表演,甚至在参选的过程中,在其政纲或竞选言论中大肆宣示其「港独」政治立场。
因此,必须进一步健全完整严整严密严谨的签署声明书机制,并对参选人在提交声明书后的言行进行跟进监察。一旦发现其有悖逆其声明书的言行,就通过法定程序褫夺其参选资格。而且,还应根据《刑法典》的相关规定,控诉其干犯「做出虚假声明的罪行」的罪行。
此外,也适宜参照香港特区政府的做法,将签署声明书的机制,延伸到所有公务员。实际上,根据《澳门基本法》和有关公务员守则的法律,拥护《澳门基本法》、效忠澳门特区、尽忠职守和对香港特区政府负责,是公务员的基本责任,所有公务员均须明确知悉并接纳这些责任。因此,他们也需签署相关的声明书。当然,这并不是两个选举法的管辖范畴,今后应当透过修订有关公务员守则的法律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