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资格VS消极资格,正面清单VS负面清单_风闻
富權-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我心06-19 03:31
在《修改〈行政长官选举法〉及〈澳门特区立法会选举法〉谘询文件》中,提到了其中一个修法重点,是将资格审查的标准法定化。在资格审查机制的运作需要有审查标准加以配合。将在二零二一年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期间,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为落实及执行有关审核候选人资格的工作,所提出的七项审查候选人是否拥护《澳门基本法》及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准则的审查标准,予以法律化、具体化及制度化。为了便于社会各界了解相关标准,建议在法案中以列举的方式规定有关准则,并同样适用于行政长官选举的被提名人,及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参选人的参选资格审查。
这七项资格审查准则,一是拥护《宪法》及《澳门基本法》确立的宪制秩序;二是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三是防范参选人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渗透特区权力机关;四是尊重《宪法》及《澳门基本法》确立的政治体系,不得抹黑澳门特区;五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主权及安全的行为;六是尊重《宪法》及《澳门基本法》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权限;七是参选人不得是上述行为的辅助作用者。
这七项资格审查标准,除了是依据二零一六年修订的《立法会选举法》新增的候选人政治忠诚的规范内容,如此形容必须声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相关规定之外,也参考了中央相关文件,包括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完善特别行政区同宪法和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的表述,及《「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的相关内容,还有习近平主席、夏宝龙主任等的系列讲话精神,而整理归纳而成。这就涉及到参选人的「积极资格」及「消极资格」,因而必须将参选资格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而且应当将之明确入法。
实际上,参选人的资格,有「积极资格」,也有「消极资格」。由萨孟武着,台湾三民书局出版的大专用书《政治学》指出,「选举权」是指国民依法享有投票选举的权利及其法定条件。现今民主国家,绝对没有把选举权给予一切人民,凡人须有两种条件,才有选举权:一是取得选举权时必须具有的条件;二是取得选举权的不宜具有的条件。前者称为「积极的条件」,后者称为「消极的条件」。
其中「积极的条件」有三种。一是国籍。国民有选举权,滞留国内的外国人没有选举权,这是各国的共通制度(按:此条件不适用于澳门特区)。二是年龄。国民达到一定年龄才得行使选举权,此亦各国共通的制度。至于选举年龄应规定为多少岁,列国之制均不相同。三是居住。选举人须在选举区之内居住一定时期以上,才有选举权。此盖有两种原因。一是政治上的原因,即希望选举人是安居乐业的人;二是技术上的原因,即有住所的人容易记载于选举人名册之上。至于居住期间长短如何,则依国而殊。「消极的条件」也有三种。一是能力上的原因,因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而被法院依法宣告禁治产者;二为道德上的原因,因为犯罪行为而被法院依法褫夺公权者;三为政治上的原因,各国亦有依过去政治上的经历而褫夺某种人的选举权。四为职务上的原因,现役军人不得行使「选举权」。
在「被选举权」方面,也是有「积极的条件」和「消极的条件」两种。除了是与「选举权」的「积极的条件」和「消极的条件」基本相同之外,「被选举权」的条件通常比「选举权」更为严厉,其「消极的条件」中的「职务上的原因」,还扩大到法官等。且因职务关系而不得被选为政治公职人员的可分为两种:一是当选无效,二是兼职禁止。前者是该人因职务关系,根本没有被选举权,因而该人不得参加竞选;参加而当选,亦为无效。后者是该人因职务关系,不得兼任议员,因而该人得参加竞选;惟当选之后,须于职官与议员之中,选择其一。
这些,是选举中的最基本规范,也是普世价值,亦即「最低纲领」而已。而基于「爱国者治澳」原则,保障澳门特区的政权牢牢地掌握在爱国爱澳者的手中,透过选举选出管治能力强的坚定爱国者,选出善于在治澳实践中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善于破解澳门特区发展面临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善于为民众办实事、善于团结方方面面的力量和善于履职尽责的爱国者,切实提高澳门特别行政区治理效能,保障澳门地区长期繁荣稳定,应当清晰明确地订定参选人员的「爱国者」标准,从制度层面剔除特区管治架构中的反中乱澳者,以利于塑造良性的政治生态,为「选贤任能」提供坚实制度保障,遴选出德才兼备的爱国者,实现良政善治,因而单是上述的「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仍不足够,还需要有「最高纲领」,亦即法定的参选资格「正面清单」及「负面清单」标准,作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对参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的甄选标准。
其中「正面清单」应当是:拥护《宪法》及《澳门基本法》确立的宪制秩序;拥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及国家安全;认同澳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以及中央对澳门行使管治权及拥有主权;拥护「一国两制」的落实原则;拥护《澳门基本法》框架下保持特区繁荣稳定的目的;忠于特区及维护特区利益。
「负面清单」是:作出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活动;拒绝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对澳门管治权及行使主权;宣传或主张、推动「自决主权或治权」、「全民投票」、「全民制宪」等;寻求外国势力干预澳门事务;作出或有倾向作出损害基本法内以特首为主导的政治体制秩序,例如以非法手段强迫或威吓行政长官改变某项政策,无差别地反对政府提出的议案;侮辱或贬损国歌等国家主权象征标志;利用政府举行的选举,组织或实施对抗中央及特区政府的「变相公投」;抹黑澳门特区等。
尤其是《澳门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举的「七宗罪」,亦即澳门《维护国家安全法》所规范禁止的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澳门特区进行政治活动、澳门特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等行为,无论是否已经法院判决定谳,都应被视为「消极条件」,列入参选资格的「负面清单」,并在选举法律制度中明确列明。
另外,对破坏民主选举犯行的无被选资格者的「附加刑」,也应从现行的《立法会选举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因实施选举犯罪而科处的刑罚,得加上中止行使政治权利两年至十年的附加刑」,修订为终身剥夺其作为立法会选举、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选举、行政长官选举中的候选人的权利。
这样,澳门特区的选举法律制度就将更臻完善,贯彻执行「爱国者治澳」原则就更具有法律保障,澳门特区的法制建设就更为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