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选举制度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澳」原则_风闻
富權-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我心06-15 03:38
澳门特区政府行政法务司司长办公室昨日透过新闻局发出采访通知,将于今日上午十一时在法务局多功能会议厅举行「修改《行政长官选举法》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公开谘询新闻发布会」。此显示,澳门特区为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澳门基本法》确定的澳门特区宪制秩序,确保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澳人治澳」及「爱国者治澳」原则的全面落实贯彻,切实提高澳门特区治理效能,保障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的工作,已经正式启动。而且,按照「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的原理,在拟制修改《行政长官选举法》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的法律草案之前,将进行公开谘询,征集全社会的意见和建议。
这项决策,有点类似在为维护香港特区的国家安全立法后,澳门特区也修订《维护国家安全法》那样,也是在香港特区完善选举制度并付诸实施,取得成功经验后,澳门特区也予以跟进那样。但也同样具有一个重大的特征,就是香港特区为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在当时香港特区本身不具备履行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宪制责任,而由全国人大决定授权常委会制定「港区国安法」,但澳门特区却仍然是按照基本法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已经自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立法的基础上,按照习近平主席「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原理及澳门特区的实际情况,自行修改《维护国家安全法》;而在完善选举制度方面,香港特区是由全国人大通过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并授权常委会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然后由香港特区根据此规定,修改特区的选举法律,而在澳门,还是由澳门特区自行修订选举法律制度。
也就是说,澳门特区这次完善选举制度的工作,仍然是在特区「高度自治」的层面内进行,亦即仍然是按照二零一二年「政制发展」成果的主要结晶——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决定的基础上,修改澳门特区的两个选举法律,而无需再次经过「五部曲」的程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
这就凸显了澳门选举制度的稳定性及可持续性,及澳门特区现行的选举制度基本上符合「爱国者治澳」的原则,契合澳门特区的实际情况;而且也折射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二零一九年对澳门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改,是非常正确的及管用的,可以继续有效,并成为澳门特区今次修订两个选举法律的宪制性法律依据。由此看来,二零一二年「政制发展」的成果,还将会继续享用一段不短的时间。
但这就并不等于澳门特区现行的两个选举法律,没有任何瑕疵和缺陷。在中央对「爱国者治澳」原则提出更高要求的情况下,澳门特区也必须与时俱进,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虽然是无需再次启动「五部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只是由澳门特区自行修法,但也需参照全国人大关于完善修改特区选举制度的决定,适用于澳门特区的相关精神及内容,进行修法。
实际上,对应全国人大「决定」中,在无需修订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情况下,澳门特区现行两个选举制度中,最迫切需要「补强」的,就是设立澳门特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幷确认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行政长官候选人和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资格。澳门特区应当健全和完善有关资格审查制度机制,确保候选人资格符合《澳门基本法》、《维护国家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澳门特区本地有关法律的规定。
此前,澳门特区在修订两个选举法时,有引进参选人必须填写拥护基本法和效忠澳门特区的保证书的机制,并在第七届立法会选举过程中,「DQ」了一些被确认为「不拥护」、「不效忠」者的参选资格。但严格来说,尚未能臻至完全的法制化,也没有一个法定的审查参选者资格的机构,及明确列出被认定为「不拥护」、「不效忠」标准的「负面清单」。因此,必须趁着今次修法的机会,引进设立澳门特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机制,负责对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行政长官候选人和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资格的审查确认的工作。
既然如此,就是两个选举法律都必须修订。而在《二零二三年财政年度施政报告》附录二《二零二三年财政年度澳门特区政府的法律提案项目》中,只有修改《澳门特区立法会选举制度》法律,笔者当时就指出,遗漏了修改《行政长官选举制度》法律。在立法会选举管委会完成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活动的总结报告并提交给行政长官时,笔者又以《两个选举法都应贯彻「爱国者治澳」原则》为题分析指出,贯彻「爱国者治澳」原则,不单止是应当反映在立法会选举上,更应反映在行政长官选举上。实际上,按照《澳门基本法》的政制设计,及政治学的原理,行政长官既是澳门特区的「一把手」,也是澳门特区政府的「一把手」,是澳门特区政权机关中的最核心部分,因而应当更需要在行政长官的选举过程中,包括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产生,也包括行政长官的选举产生,贯彻「爱国者治澳」的原则。只有在《行政长官选举法》和《立法会选举法》这两部法律中,都引进了「爱国者治澳」的精神及具体操作办法,才能算得上在澳门特区全面贯彻「爱国者治澳」的原则。后来,笔者又提出,不但应当修订《立法会选举法》,也应当修订《行政长官选举法》,引进同样的保障机制,并设立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作为负责审查并确认行政长官候选人、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的机构。
而从行政法务司司长办公室昨日发出的采访通知看,特区政府将是同时进行修改《行政长官选举法》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并开展公开谘询工作,——尽管修改《行政长官选举法》并没有被开列进《二零二三年财政年度施政报告》附录二《二零二三年财政年度澳门特区政府的法律提案项目》中。因而可以说,特区政府是从善而流。
现在看来,在时序上,修改《行政长官选举法》比修改《立法会选举法》更形迫切。这是因为,第八届立法会选举,将于后年亦即二零二五年进行;而第五任行政长官的任期到二零二四年亦即明年的十二月十九日止,按照以往规律,第六任行政长官选举将在明年亦即二零二四年的九月间进行。倘此,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选举,将在明年五月间进行。而要引进对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选举及行政长官选举的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机制,就必须修改《行政长官选举法》。如果是在《二零二四年财政年度施政报告》的附录二《二零二四年财政年度澳门特区政府的法律提案项目》,才开列修改《行政长官选举法》的项目,已是来不及。因此,行政法务司司长办公室发出采访通知的内容,是将修改《行政长官选举法》排在修改《立法会选举法》的前面。这不单止是两个选举法的「性质定位」轻重的问题,也是时间先后的急缓程度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