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委会能否顶住「两国论修法」的压力?_风闻
富權-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我心06-02 03:04
昨日是台湾地区陆委会举行每周例行记者会的时间。由于最近爆出「行政院」发函通令各「部会」,明确指出「中国大陆人民非属『中华民国国民』」的新鲜热辣议题,这就引带出是否需要修订对「大陆地区人民」作出定义的《两岸关系条例》的次生议题。实际上,这几天就有一些「独派」团体及人士叫嚷要按照「行政院」函示的精神修改《两岸关系条例》。而陆委会是《两岸关系条例》法定的主管权责单位,因而在昨日的陆委会例行记者会上,这个议题就成为核心内容。
陆委会副主委兼发言人詹志宏表示,「行政院」函示只是废止不合时宜的行政解释。「行政院」有要求各「部会」检视是否还有不合时宜的行政解释,目前为止,陆委会检视的结果,并没有要提出修法《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或有重新函示的必要性。詹志宏表示,《两岸关系条例》是根据「宪法增修条文」的授权所订定,这是一个特别法,没有规定事项就要回归一般法律规范,这是法律基本的原则,所以函示只是让法律的适用能更符合。函示的法律位阶低于「宪法」、《两岸关系条例》,过去从一九九二年以来,有很多机关处理若干个案时,都面临到做函示的动作,经过这么多年发展,有些地方是「行政院」、陆委会也体认到不再适用。但「修法」则是另一回事,陆委会检视的结果,目前并没有要提出修法或重新函示的必要性。
从目前的情况看,作为《两岸关系条例》主管单位的陆委会,并没有跟随「独派」团体及人士,尤其是法律界的「指挥棒」,高奏「修法」的旋律。但签发函示的陈建仁是「行政院长」,亦即在行政架构上是陆委会的顶头上司,如果陈建仁赞同「修法」的主张,陆委会如何顶住这个压力?当然,按照台湾地区的政治设计,陆委会属于「国安系统」的其中一个单位,直属蔡英文领导,是否要「修法」,最终的决定权在蔡英文的手中,而非陈建仁所能决定。
如果按照「行政院」函示的精神「修法」,《两岸关系条例》就将会发生重大的质变,变成《特殊国与国人民关系条例》。首当其冲的,就是民进党中的「独派立委」,骑劫其他同党「立委」,挟着民进党「立委」占据「立法院」多数议席的优势,拿掉《两岸关系条例》第一句的「两岸统一前」。
实际上,在陈水扁刚上台后不久,「立法院」修订《两岸关系条例》,就有民进党「立委」提案删掉「两岸统一前」。但一方面当时国民党、亲民党的「立委」占据「立法院」议席多数,此一提案遭到他们的强烈抵制;另一方面时任「陆委会」主委蔡英文,虽然刚在一年多前为李登辉拟撰「特殊两国论」,但在此时却「屁股指挥脑袋」,也反对删掉「两岸统一前」。因而民进党「独派立委」的图谋未能得逞。
而现在,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在民进党已经两度执政共十五年,透过行政、立法及司法等领域,推动「去中化」,尤其是废除「国统会」和《国统纲领》,否定「九二共识」,台湾地区的社会氛围已经转向「华独」;另一方面,民进党占据「立法院」多数议席,正副「立法院长」都是民进党籍,其中「立法院长」游锡坤还是民进党《正常国家决议文》的创制者,及「正常国家促进会」的精神领袖,亦即「独派」掌握了「立法院」的主导权。如果在此时提出修订《两岸关系条例》,很有可能就会真的删掉「两岸统一前」,尤其是在有「行政院」函示「打气」的情况下。
台湾地区「行政院」的函示,是由陈建仁于五月二十五日签发,通令「政府」各部门,有关「大陆地区人民亦为中华民国人民」的有关条文已经过时,即日起停用。「行政院」函示写道,《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简称《两岸关系条例》)第二条,仅以设户籍地定义台湾人民与中国大陆人民,但有部分机关曾以解释函令认定「中国大陆人民亦属中华民国国民(或人民)」,或赋予中国大陆人民等同于「中华民国国民」的权利义务。该函示声称,台湾经历民主转型与「宪法」变迁,政治情势及两岸关系发展多所转变,相关解释函令是否妥适,容有检讨必要。依照《国籍法》定义,中国大陆人民不具「中华民国国籍」、并非「中华民国国民」,自然不享有或负担「中华民国国民」的权利义务,旧函释与此有所抵触者,应自即日起停止适用或不再援用。
该事态缘于二零一八年,一名大陆钱姓男子赴台单车环岛,于高雄遭路灯电死。家属跨海提出「国赔」诉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七日,台湾高雄法院最终判决胜诉,高雄市政府需赔偿新台币四百六十三万元。台湾高雄法院当时的判决,引用了台湾地区「法务部」一九九三年的一份函释作为依据。函释内容提到,「大陆地区人民亦为中华民国人民」。当时,台湾高雄法院法官宁馨在接受中央社访问时表示,曾在判决前询问《国赔法》的主管机关及陆委会,对方回复「中国人民也是中华民国人民」,并指出《国家赔偿法》是否适用中国大陆地区人民,并无明文规定,「但基于人权保障及人道理念,应适用《国家赔偿法》」。
不过,陆委会随后表示「恐有误会」,强调从未指称「中国大陆人民是中华民国国民」,并指依据「中华民国宪法」,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国籍法》等则规定,「中华民国国民」指的是「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之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或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
该事件随后在台湾地区引发舆论争议,尤其是「独派」团体纷纷「抗议」。民进党「立委」郑运鹏也在「立法院」质询时声称,他不反对以人权为由赔偿,但该判决理由是根据三十年前「法务部」的函释,这显然不符合现行法律和国民情感,要求「法务部」废除该函释。随后,郑运鹏提出质询后,五月二十五日收到「行政院」「院台法长字第1121023848号通令」的上述函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