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经历两次遗产分配情况,好在家内关系不错,用公证方式解决了_风闻
曙光乍现-05-29 07:55
【本文来自《我之前跑过父亲的遗产,法律的规定我理解》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 jams007
- 谈点个人的看法,肯定不严谨,只是供大家讨论而已:
其实目前国内的《继承法》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把确定财产继承的决定性制约因素--遗嘱(法律认定的有效遗嘱),在当初在法律条款设计制定时,可能从法理上,完全搞反了。所以,涉及财产继承的法律,应该考虑予以重新修订。以前述原帖文章的那个案例为例,尝试着分析论证一下:
中心思想:**从确定财产法定继承人群体的角度,尽量缩小财产继承所涉及的、法定继承人的群体范围。**避免把财产继承问题,扩大化、复杂化,繁琐化,避免过多地耗费当事人和亲属的大量的时间、耗费大量的政府法律资源,浪费纳税人的钱财,也避免有人,把遗产官司,当做一项长久的生意来做。
法律的修改内容,具体建议如下:
(1)如果父母生前没有立遗嘱,父或者母如果其一过世,遗产的继承人,就只能是仍然在世的其配偶、亲生子女、包括法律认定的非亲生子女。
其他的任何亲属,无论是否在世,都不应具有遗产的法定继承权。如果立了遗嘱,可以依法按照遗嘱来执行。
(2)如果父母都过世,遗产的继承人只能是在世的亲生子女,法律认定的非亲生子女。
其它的任何亲属,无论是否在世,都不应该具有遗产继承权。如果有遗嘱,可以依法按照遗嘱来执行。
(3)如果当事人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法律认定的非亲生子女,也没有遗嘱。遗产的继承法定程序,就应该依法全部停止。遗产应该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接收处理。由法院按法定程序,判决其分配及用途,遗产可以考虑用于赡养有亲属关系的、同时又具备赡养关系的、生活困难的老人亲属、残疾人亲属等。如果这些事项都不存在,遗产则由法院按照适当合法的程序处理后,所得现金全部归于国库。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我已经经历两次遗产分配情况,好在家内关系不错,用公证方式解决了。
我来谈谈继承法的底层逻辑,其实就是合理分配遗产,不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经济负担。
正常情况下,遗产向下分配即可。但是国情要考虑到子女的赡养义务,这就是国情。
由于老辈很多收入不高,子女的赡养费是他们生活的重要来源,因此他们与配偶、子女一并排在第一顺位。
这样解释就明白了。
也由于国情,水往下流,当爷爷辈的有比如退休工资的,还算充足,他们也会在法律介入中放弃自己的权利,但是缺乏生活来源的就会坚持从亡故的子女处取得财产。
所以估计这是订立继承法的初衷。
不过这导致复杂化。因为既然爷爷奶奶有继承权,他们又不止一个子女,平行继承逻辑上就不可避免。
所以要有遗嘱来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