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主义文化与法定证据制度——诉讼证据的故事(2)_风闻
学之仁者-05-18 20:49
法定证据制度是对神示证据制度的一种否定,是一种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做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盛行于欧洲大陆 16-18世纪的君主专制时代,其影响延续到 19 世纪中叶。它是以欧洲大陆中世纪风行的形式主义文化为背景的。荷兰著名文化史家约翰 - 赫伊津哈在其代表作《中世纪的衰落》中就指出,衰落的中世纪的世俗文化,“对更高的文化的追求在仪式和礼节中得到非常直接的表现。王公贵族的行动,即便是日常举动,也体现着一种类似象征的形式,以便显得神秘莫测。出生、婚姻、死亡,这一切都以崇高庄严的仪式装饰起来。”“社会交际的琐细枝节都被详尽的规定。”“他们不能离开最严厉的规则与最严格的形式主义。”“这种形式的公众生活差不多成为了一种永久的行动的道德。”比如,“分娩的卧室也充满了依据等级而表现的精细而有差异的礼仪。房间的颜色、覆盖物及服装都别有深意。绿色是王后及嫔妃专有的色彩,在以前是白色。”比如“等级的荣誉即便在绞刑架上依然被严格遵循。圣保罗的总管临刑的绞架满覆着装饰了百合花徽的黑天鹅绒。他的遮眼布,他膝下的软垫,则是深红色的天鹅绒。刽子手还是一个此前从未处决过一个罪犯的新手——这是贵族受刑者享有的相当可怀疑的特权。”就是在日常生活中也是如此。比如“公爵的用餐有一套近乎礼拜仪式的尊贵的礼仪。”其中有个《勃艮第查理公爵之家事录》,“详细说明了面包师、司肉者、司酒者及厨子的复杂的服务,以及正式宴会的规定程序。”可想而知,在此文化背景下出现的法定证据制度,也是机械死板、充满着种种形式感的。
法定证据制度的代表性法典,有 1532 年神圣罗马帝国的《加洛林纳刑法典》、1853 年的《奥地利刑事诉讼法典》和 1857 年的《俄罗斯帝国法律全书》等。法定证据制度把证据分为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两大类。完全证据是能够确定案件事实的充分证据;不完全证据就是有一定的可信性,但不足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不完全证据又有多半完全、少半完全之分。两个或几个不完全证据可构成一个完全证据。两个善意证人在宣誓后提供的证言是完全证据,一个证人证言则是不完全证据。两个证人证言不一致时,男子优越于女子,显贵人优越于普通人,僧侣优越于俗人。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供认是完全证据中的最好证据;被告人在法庭外的供认是不完全证据,但加上一个证人的证明就能构成完全证据。这种证据制度,对于证据的证明力的规定是机械的、死板的,完全没有变通的。比如证人证言的证据规则主要有:①一个可靠证人的证言只能是半个证据。但有例外,比如罗马教皇的证言是一个完全证据,俄罗斯的贵族、祭司、执政官的陈述具有绝对的证明力, 被告人举出的证人所作的不利于被告人的陈述具有完全的效力。② 2 个典型证人的证言是完全证据。《奥地利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必须有 2个证人提供相同的证言加以证实,才能使相关事实得到完全证明。这 2 个典型证人须合乎的条件有:所作证明是自己亲身感受的,作证是善意的,证言是经过宣誓后提供的。③如果除证人证言外还有另外半个证明,足以作为判决的依据,包括通过刑讯获得的供述、商人的账册记录、为一方当事人专门做出的关于诚实和事实的誓言、能够证实那半个证明的传闻证据或名声证据。④女人作证皆不得采纳或仅作为半个证据且至少需要有一个男人的证言作为补充。⑤几个可靠证人的证言相互矛盾时按多数证人证言判断案情。双方人数相等时,男子证言优于女子, 学者证言优于非学者,显贵者证言优于普通人证言,僧侣、牧师证言优于世俗人证言,富人证言优于穷人证言,老人证言优于年轻人证言,基督徒证言优于犹太人证言,等等。⑥一方当事人证言不会因为对方提出异议而全部失去价值,而只是酌情将其证明价值降为八分之一、四分之一、二分之一、四分之三个证据等。对特定案件的证据条件也有明确的专门规定。比如对强奸案,《俄罗斯帝国法律全书》就规定了定罪量刑的必备情况:确实证明确有强暴行为,有证人证明被害人曾呼喊旁人救助,被害人或者被告人身上或两人身上显出血迹、青斑或衣服被撕破能够证明有过抗拒,立即或在当日报案。如此具体的规定,对被害人的要求是较高的,缺少任何一项都可能导致不能定罪,而且完全没有考虑被胁迫的强奸等情形。
法定证据制度不仅仅是机械、死板的形式主义,更是因为将被告口供列为完整证据中的最好证据,促使在纠问式审判中出现了“口供是证据之王”的观念,使本不该规定为合法的刑讯更是被法官们运用得肆无忌惮,造成大量冤假错案。当时一位有影响的法学家穆雅尔 - 德 - 沃格朗在他的著作中,就将法国刑事审判程序,描绘为一个能够发现事实真相的精准算术工具。他认为,“为了人类的幸福,任何犯罪都不能免于惩罚”。“基于此,在没有其他方法得出完美证明的情况下,我们不得不对被告人进行刑讯。”比如《加洛林纳刑法典》就要求,即便在有目击证人的证词和其他证据也压倒性支持的情况下,纠问法官也要寻找口供。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就说:纠问式审判者不仅运用半证明的方法,而且用四分之一证明和八分之一证明,他们自己把证据加起来得到判决。一些传闻也被算入这四分之一证明中,同时,更模糊不清的谣言则算八分之一证明。结果是八个怀疑构成了一个完美的证明,判处一个人死刑。法定证据制度的种种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我国古代公堂上的“大刑伺候”已是人们耳熟能详的了,刑讯之法更是花样翻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