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爱国者治澳」原则最关键急迫是完善选举制度_风闻
富權-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我心05-16 02:37
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国务院港澳办主任夏宝龙曾经指出,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需要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其中最关键、最急迫的是要完善相关制度,特别是要抓紧完善有关选举制度,确保香港管治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港者手中。为此,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高票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行使全国人大授予的相关立法职权,通过新修订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紧接着,香港特区立法会通过《二零二一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落实全国人大「三一一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三三零修订决定」要求,重新构建选举委员会,更新规定了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的具体办法,完善候选人资格审查制度,标志着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的工作顺利完成。
在随后成功进行的香港特区选举委员会选举,及第七届立法会选举,以及第六任行政长官选举中,新选举制度充分体现了广泛代表性,使得竞选活动更加理性、公平、有序,更加注重民生和发展议题,更加注重参选人的能力和素质展示。新选举制度使选举回归良性竞争,为香港市民谋实惠、谋福祉。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的完善,以及选举成功举行的实践,成功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推动了「一国两制」下具有香港特色的民主制度发展,全面准确贯彻了「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符合香港特区的实际情况。既坚持「一国」原则,又尊重「两制」差异;既充分体现「爱国者治港」原则要求,又不是「清一色,做到了包容开放;既保证广泛代表性,又体现均衡参与;既发展选举民主,又加强协商民主;既维护了政权安全,又有利于提高治理效能;既有利于促进良政善治,又有利于维护和实现香港广大居民的民主权利。上述的完善香港特区的选举制度,为贯彻「爱国者治港」原则提供制度保障的精神,也完全适用于澳门特区。除了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这属于中央职权的部分内容之外,澳门特区也应当根据夏宝龙有关落实「爱国者治港/治澳」原则需要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其中最关键、最急迫的是要完善相关制度,特别是要抓紧完善有关选举制度,确保香港管治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港/澳者的手中的指示精神,在第六任行政长官选举和第八届立法会选举之前,完成《行政长官选举法》和《立法会选举法》的修订工作,将维护国家安全和「爱国者治澳」原则融合进去。
而澳门特区立法会选管会《二零二一年立法会选举活动总结报告》所提出的几项建议,包括设立一个资格审核委员会专责审核参选人是否拥护《澳门基本法》及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针对鼓吹选民投白票或投废票的行为订定罚则;针对选举期间的违法行为尤其是宣传期内的违规宣传行为,增加司法警察局的调查权;等等,就是完善选举制度,贯彻「爱国者治澳」原则的具体表现。这些修法建议,同样也适用于修订《行政长官选举法》方面。
为了更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还可考虑引进「当选无效」及「选举无效」的机制。其实,澳门特区政府是曾有过引进「当选无效」机制的意图的。在二零零八年提出的修改《立法会选举法》法案中,就作出了尝试,建议为加大打击立法会选举贿选的力度,设立「当选无效」机制。具体措施是,倘法院判处参选组别(名单)的任何候选人、候选名单受托人或提名委员会受托人,触犯《选举法》或《选民登记法》规定与贿选有关的犯罪且有罪判决转为确定,为着将选票转为议席的效力,所属候选名单已取得的选票全部不予计算。同一名单的全部当选自该有罪判决转为确定之日起,视作当选无效。
但是,在立法会审议该法案时,这项「当选无效」机制却遭遇某些议员的强力反弹,他们以违反《刑法》中有关只处罚犯罪者的规定,及担心该机制可能会被「有心人」利用,将之作为栽赃陷害的工具,从而导致选举发生严重混乱等政治危机问题,而予以强力抵制,政府只得撤回「当选无效」的条文。对此,引发民间的强烈不满。因而曾经就有人讽刺道,《立法会选举法》是由立法会议员审议通过的,当然会「挪火为自己煮食」,哪会有「自己立法惩罚自己」的道理?尤其是一些要争取连任的议员,必然会籍机设定对惩罚贿选「高高举起,低低放下」的条文,貌似公正,实质是以公挟私。现在,在贯彻「爱国者治澳」原则下,这股修法阻力已经消除,因而特区政府在拟制《立法会选举法》修订法案时,适宜重新设置「当选无效」机制。
也宜增设「辞职后不得参加本届补选」的机制。实际上,现在的破坏民主选举行为,已不单只是贿选,可能还渗入更多的政治因素。比如,年前发生在香港的「五区公投,全民起义」,就是「泛民」要把本来只是单纯的补选活动提高到「公投」层面的用意,籍此来对特区政府和中央政府造成压力,并在国际间引起广泛的关注。然而,「辞职不得再选」,亦即辞职的议员不能参加同一届任期内的补选,这是很多国家和地区在公职选举制度中设立的一项限制措施。因为选民选出民意代表,是希望民意代表能尽心尽力为他们工作,而辞职等于是有负选民的委托,违反民意。既然这些人可以漠视选民的意愿和利益,就等于是放弃自己的参政权利,因而在同一届任期内不得再选。既然能以「请辞」来对抗宪制,「请辞」后就没有必要再透过参加「补选」来再进入建制当议员。何况,「补选」劳民伤财,在违背选民的投票选择决定的同时,也糟踏广大市民的纳税义务和热情。因此,因议席出缺而需进行的补选必须有条件限制,以防范某些在外地学习到各种政治手段的参选者,实施「变相公投」的低成本、高政治收益的行为。
澳门的地理环境特殊,邻近珠海,在澳门市区到珠海,可能还快于到路环。在当今新媒体盛行的情况下,可能会有参选者利用珠海为竞选基地,以逃避相关部门的查处,在珠海利用微信朋友圈的功能,抢在「竞选宣传期」之前,及在「冷静期」以至投票日当日,进行竞选宣传活动,或是「告急」等内容。而互联网及新媒体更是激进青年最娴熟使用的工具,而在激进青年中,有不少人是迷恋于互联网和新媒体的接收外部资讯的途径,并以「转载」香港或其他地区刊登的信息,「出口转内销」反馈回澳门。这种情况,也应给予高度注意,并在修订《选举法》以加强监管的同时,寻求附近地区网管机构的合作,在最大程度上遏止这种「偷步」进行竞选宣传活动,或在「冷静期」以至投票日进行违规拉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