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思维帮助确认防卫过当——证明方法的故事(13)_风闻
学之仁者-05-04 22:03
综合思维方法是将认识对象的各个部分、各个方面和各种因素的特点、性质联系起来考察,从整体上去认识和把握对象的一种思维方法。它不是主观任意地把认识对象的各部分捏合在一起,也不是各部分的机械相加、简单堆砌,而是按照对象各个部分的有机联系,从整体上把握事物。其实质是把事物的各个部分联系起来考虑,力求通过整体把握各个部分的特征以及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把各种因素联结成有机整体, 再现事物的本来面目。
2016 年 4 月 13 日,在山东省聊城冠县山东源大工贸公司,吴学占在女企业家苏银霞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的头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 110 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次日,由社会闲散人员10 多人组成的 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连同一名职工,被带到公司接待室限制人身自由,110多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了他们三人。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催债人员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露出下体,侮辱苏银霞,令于欢濒临崩溃。于欢的姑妈于秀荣报警。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情绪崩溃,站起来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两人重伤,一人轻伤。2017 年 2 月 17 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法院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立案受理。此案引起强烈社会反响,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2017 年 5 月 26 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布于欢案处警民警调查结果:警察朱秀明等人在处警过程当中存在对案发中心现场未能有效控制、对现场双方人员未能分开隔离等处警不够规范问题,但上述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决定对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
2017 年 5 月 27 日,山东省高级法院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案。法庭审理结束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表示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出庭检察官在法庭上阐述的检察机关的意见,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查组和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的共同意见。同时在答记者问中,对于欢一案的性质进行了全面分析。这些分析,充分体现了综合思维的特点,对正当防卫行为的所有方面都依法、依证据和事实进行了全面系统、综合性的阐述:①从防卫意图看,于欢的捅刺行为是为了保护本人及其母亲苏银霞合法的权益而实施的,这是正当防卫的目的性条件。于欢在认识到自己和母亲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到严重不法侵害、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持刀捅刺杜志浩等人的行为,正是为了保护自己和母亲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②从防卫起因看,本案存在持续性、复合性、严重性的现实不法侵害。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讨债方持续进行的严重不法侵害,按时间顺序分三个阶段:一是 2016 年 4 月 1 日赵荣荣等人非法侵入于欢家住宅、4 月 13 日擅自将于欢住宅家电等物品搬运至源大公司堆放,吴学占将苏银霞头部强行按入马桶;二是 2016 年 4 月 14 日下午至当晚民警处警,讨债方采取盯守、围困等行为限制剥夺于欢、苏银霞人身自由,实施辱骂、脱裤暴露下体在苏银霞面前摆动侮辱等严重侵害于欢、苏银霞人格尊严的行为,采用扇拍于欢面颊、揪抓于欢头发、按压于欢不准起身等行为侵害于欢人身权利,收走于欢、苏银霞的手机,阻断其与外界的联系,在源大公司办公楼门厅前烧烤饮酒扰乱企业生产秩序;三是从处警民警离开接待室至于欢持刀捅刺之前,讨债方持续阻止于欢、苏银霞离开接待室,强迫于欢坐下,并将于欢推搡至接待室东南角。这三个阶段的多种不法侵害行为,具有持续性且不断升级,已经涉嫌非法拘禁违法犯罪和对人身的侵害行为。③从防卫时间看,于欢的行为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防卫适时,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性条件。本案中,处警民警离开接待室是案件的转折点。民警处警本应使事态缓和,不法侵害得到有效制止。但杜志浩一方对于欢的不法侵害行为,没有因为民警出警得到控制和停止,相反进一步升级。在苏银霞、于欢急于随民警离开接待室时,杜志浩一方为不让于欢离开,对于欢又实施了勒脖子、按肩膀等强制行为,并将于欢强制推搡到接待室的东南角,使于欢处于更加孤立无援的状态。于欢持刀捅刺杜志浩等人时,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性不仅存在,而且不断累积升高,于欢面对的境况更加危险。如果他不持刀制止杜志浩一方的不法侵害,他遭受的侵害行为将会更加严重。于欢在持刀发出警告无效后,捅刺了围在身边的人。④从防卫对象看,于欢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的反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防卫行为, 这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性条件。于欢为制止不法侵害而捅刺的四人,均是不法侵害人。⑤从防卫结果看,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正当防卫的适度性条件,也是区分防卫适当与防卫过当的重要标准。从于欢防卫行为使用的工具、致伤部位、捅刺强度及后果综合衡量看,于欢使用的是长 26 厘米的单刃刀,致伤部位为杜志浩身体的要害部位(肝脏),捅刺强度深达 15 厘米,造成 1 死 2 重伤 1 轻伤的严重后果,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2017 年 6 月 23 日,山东省高级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