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贪污案中的多路径证明——证明方法的故事(4)_风闻
学之仁者-04-22 19:04
2004 年 8 月至 2006 年 7 月间,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查办了吉首市国土局党组书记兼副局长杨祥云、吉首市万溶江国土房屋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董事长刘清芳、原有限公司经理刘国瑞贪污案。2002 年 2 月,杨祥云组织、策划并安排刘清芳、刘国瑞以企业改制的名义,共同出资 19 万元,买断了刘清芳、刘国瑞所在职的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万溶江分公司(以下称分公司,系万溶江乡政府的乡办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成立了有限公司这一股份制民营公司,并注销了分公司。在买断过程中,在分公司没有债务的情况下,隐瞒分公司资产 1023.508199 万元(含分公司存有土地 38.63 亩价值 818.1738 万元和净资产 218.334399 万元),转化为刘清芳、刘国瑞等人的个人资产,其中刘清芳占公司总股本的 90.7%,刘国瑞占 2.1%,另 5 人合占 7.2%。此外,2000 年下半年至 2003 年 12 月期间,杨祥云两次盗卖了吉首乾州世纪大道工程指挥部已征用土地共计 15.59 亩,获款472.155 万元,成为有限公司的资产。
此案是当时湖南省检察系统查办的第一件个案犯罪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贪污案件。此案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作为贪污犯罪主犯的杨祥云,并未直接掌握贪污所获的公共财物。为证明和确定杨祥云为贪污主犯,办案人员采取了“多路径包围性证明”的方式,使其在证据、事实面前无可逃遁。
第一,从杨祥云在隐瞒集体财产中的特殊身份来进行证明。分公司与乡国土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杨祥云以乡党委副书记、国土所长之职兼任分公司法人代表和经理。后杨祥云先后升任吉首市国土局党组副书记、书记兼副局长,并且分管万溶江乡所在地区乾州新区的国土管理工作。这些职务和职权中,或者是乡党委领导,或者是分公司的主要领导,或者是领导分公司的上级领导,熟知分公司的资产状况,对于分公司的经营活动、“企业改制”、人事安排等具有较大的决定性作用,对于希望发展本乡经济的万溶江乡党委、乡政府有较强的影响力。
第二,从杨祥云在隐瞒集体财产中所起的主要作用来进行证明。① 2001 年 1 月,杨祥云任吉首市国土局党组书记兼副局长并且分管万溶江乡所在地区乾州新区的国土管理工作。2002 年初,杨祥云主持召开国土所与分公司政企分家会议,分家后的分公司只留下刘国瑞、刘清芳两人,由杨祥云安排两人分任分公司经理、副经理。②政企分开后,杨祥云要求刘国瑞、刘清芳出面,以企业改制是大气候、买断公司所有权对万溶乡政府没有损失并且还能得到一笔买断费为由,向乡政府提出买断分公司所有权。杨祥云本人也以此为借口,多次向乡党委书记杨佳兰提出买断分公司所有权,并多次催促杨佳兰尽快办理。③因乡政府要求买断前需要对分公司的资产进行审计,杨祥云安排刘国瑞提供部分分公司资料进行了审计,经审计认定分公司资产为 739 万元。杨祥云因此担心乡政府不同意买断,又授意刘国瑞、刘清芳在向乡政府汇报分公司资产时要少报资产、多报困难。后又专门对刘清芳起草的公司负债表进行了修改,确定了一份虚假债务表。该表隐瞒了分公司的实际财产情况, 虚构了分公司的债务大于债权 8.5 万元的情况。④ 2002 年 2 月,乡党委书记杨佳兰、乡长彭云听取了刘国瑞、刘清芳按照虚假债务表进行的关于分公司资产情况汇报。杨祥云也参加了这次汇报,并就买断公司所有权的理由作了补充发言,强调公司经营困难,资金紧张,改制是大气候等,并就买断分公司的价格与乡政府谈价。⑤经杨祥云的多次催办, 2002 年 2 月 6 日,万溶乡政府与刘国瑞、刘清芳签订了买断协议,由刘国瑞、刘清芳共同出资 19 万元买断分公司所有权。买断后所隐瞒贪污的分公司资产有:土地 38.63 亩,评估价 818.1738 万元;净资产 218.334399 万元。⑥经杨祥云安排,刘国瑞、刘清芳注册成立了有限公司,企业性质由集体所有制改为股份制,分公司资产占有限公司 98.3% 的股份,刘国瑞、刘清芳各占公司 0.85% 的股份,二人分任执行董事、总经理。⑦ 2003 年 2 月 16 日,杨祥云主持召开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安排刘国瑞代表原分公司,以承担分公司债务为由,将分公司在有限公司中的 638万元股份转到刘清芳等人名下,其中:转到刘清芳名下股份 570 万元,刘国瑞名下股份 10 万元,其他 5 名股东名下股份 58 万元;将有限公司未分配的 38 万元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后同时增作刘清芳的股本。同时,会议以刘国瑞年龄偏大、银行贷款资质上不去为由,免去刘国瑞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选举刘清芳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刘国瑞任经理。2003 年 4 月刘国瑞退休后,杨祥云将其返聘到杨祥云主管的征地事务所上班,每月工资 800 元。⑧ 2003 年 5 月26 日,杨祥云安排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由刘国瑞代表分公司将该公司剩下的 117 万元股份全部转到刘清芳名下,增作刘清芳的股份。至此, 刘清芳股本金 731.5 万元,占有限公司股份比例的 90.7%,刘国瑞股本金 16.5 万元,占股比例 2.1%,其他 5 名股东共占 7.2%。有限公司成为了刘清芳绝对控股的民营公司。5 月 28 日,杨祥云安排刘清芳提交申请工商部门注销了分公司。
第三,从杨祥云盗卖国有土地中的主要作用来进行证明。① 2003 年12 月,杨祥云与荣昌公司洽谈好价格后,由有限公司以吉首市国土局名义,以每亩 35.7 万元的价格将 41.6 亩土地出售。其中,包含了吉首乾州世纪大道工程指挥部已征用土地 7.35 亩,其价值 262.395 万元土地款由有限公司收取。② 2002 年至 2003 年 3 月,州外经局与杨祥云联系购地事宜并共同看地,杨祥云表态以每亩 34.5 万元的价格出让 9.45 亩土地。其中,包含了吉首乾州世纪大道工程指挥部已征用土地 6.08 亩,其实际得款 209.76 万元由有限公司收取。③ 2003 年 3 月,乾州新区指挥部对已征收的土地进行清理,刘国瑞等人发现州外经局所征之地占用了指挥部的已征用土地,先后两次向杨祥云汇报,杨祥云均以出售土地是与指挥部换地为由,要刘国瑞等人不要上报乾州新区指挥部,由杨祥云出面与指挥部主管土地的领导协调以调换土地和结账的方式处理。刘国瑞等人后未再参与处理此事。④杨祥云事先知道出让给荣昌公司的土地中含有指挥部已征土地 7.35 亩、出让给州外经局的土地中含有指挥部已征土地 8.24 亩的情况,其出售价格也是杨祥云与荣昌公司、州外经局直接洽谈。刘国瑞等人发现盗卖土地之事后向杨祥云汇报,杨祥云禁止了他们上报并隐瞒了此事。杨祥云盗卖土地的行为是故意的、主动的并且既遂,所得款项均由刘清芳控股的有限公司所收取。
第四,从杨祥云与刘清芳的特殊关系来进行证明。① 2001 年 3 月,
1956 年出生、时任吉首市国土局党组书记兼副局长的杨祥云,与 1975 年出生、时任分公司出纳的刘清芳两个已婚人员,在吉首水电宾馆发生了婚外性关系,以后二人长期保持情人关系。此后,杨祥云对分公司财产的贪污活动,都是与自己同刘清芳的特殊关系的发展相适应的。② 2002 年初,杨祥云主持国土所与分公司政企分家,只留下刘国瑞、刘清芳两人,刘清芳由原分公司出纳升任分公司副经理。③从 2002 年初到同年 2 月 6 日,在杨祥云的操纵下,刘国瑞、刘清芳买断了分公司所有权并隐瞒贪污了分公司巨额资产。④ 2003 年初,杨祥云向刘清芳提出各自分别离婚后两人再结婚的要求,并与刘清芳商量由刘清芳任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等杨祥云退休后再接着做,刘清芳表示同意。⑤刘清芳任有限公司董事长并成为控股股东后,杨祥云多次提醒要求刘清芳离婚,否则有限公司便会成为刘清芳与其丈夫的共同财产。2003 年 5 月 8 日,刘清芳与夫陈某某离婚。2003 年 11 月杨祥云与妻吴某某离婚,2004 年 3 月杨祥云与刘清芳结婚。
第五,依法论理来进行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贪污罪的有关规定中规定:“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行为人控制公共财物后,是否将财物据为自己有,不影响贪污既遂的认定。”这里的实际控制,是对公共财物的一种有效支配,体现为行为人已经实现了对于公共财物的支配权,即对公共财物的非法占有。非法占有不等于“据为己有”。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的方式多种多样。有时候,行为人将贪污所得财物处分给其关系人,或者将财物置于由其控制的他人保管之下,都是一种非法占有。杨祥云在分公司改制时操纵刘国瑞、刘清芳采取做假账隐瞒公司资产、欺瞒股东转变股份配额等手段,将分公司绝大部分资产转到先是情人、后成为妻子的刘清芳名下,通过控制刘清芳从而控制公司财产,达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
2006 年 7 月 27 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杨祥云犯贪污罪,贪污公共财产共计 1495.663199 万元,系主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清芳犯贪污罪,系从犯,贪污公共财产共计 1023.508199 万元,犯罪后自首,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50万元;刘国瑞犯贪污罪,系从犯,贪污公共财产共计 1023.508199 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2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