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远东审判中的证明路径——证明方法的故事(1)_风闻
学之仁者-04-18 20:34
证明方法是证明主体在感觉、思维及其技能方面的本领、能耐的体现,包括所有解决证明问题的途径、办法、手段、窍门和程序等,也包括了证明技术、证明艺术在内。证明技术是指根据实践经验和科学原理而发展成的各种证明活动的操作方法与技能。证明艺术是指富有创造性、技巧性、简洁性的证明技术。证明方法包括了思考方法和行为方法两个方面。思考方法比如思维方法、思维技巧、思维艺术等,行为方法比如实验方法、检查方法、感觉方法等。本章主要从证明活动思维方法的角度进行介绍,它不同于检查、实验等技术方法,也不同于勘验、辨认等特种方法。
证明路径是指证明主体在证明活动中进行证据实践的方向、线路和道口。通俗地说,证明路径问题就是证明活动的路线和方向问题,是全部证明活动的前提性、基础性的问题。确定证明路径,对于证明活动的成功和效率都是十分重要的。如果证明方向弄错,或是证明线路弄错、证明切入点弄错,证明活动可能就要大费周折、事倍功半,甚至无功而返。可以说,确定证明路径是证明方法中的基础性方法。确定证明路径往往集成了多种证明方法和技巧,特别需要证明主体的智慧和灵性。
1946 年 9 月至 10 月,在著名的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犯进行审判的纽伦堡审判后,国际军事法庭苏联籍法官、司法少将伊 - 特 - 尼基钦科在近 15 万字的判决书后附了近 2 万字的“不同意见”,虽然被西方一些人戏谑为“狗尾续貂”,但是,他所选择的证明路径还是十分理智的。这里仅谈谈其中所提出的“对耶尔马 - 沙赫特的无罪判决是错误的”观点的证明路径。
尼基钦科通过 5 条证明路径来证明自己的观点:①沙赫特自觉地并有意地支持国社党,帮助法西斯在德国夺取政权。希特勒上台后,沙赫特 1933 年被任命为德国国家银行总裁,他想出办法通过五年期债券制度,从短期金融市场上为德国军备筹集了巨额经费。1934 年被任命为德国经济部长,该部“被赋予进行战争的经济准备工作的任务”。沙赫特积极地组织了德国的经济以准备战争。他在 1938 年的演讲中指出,这个组织在德国重整军备中起了巨大的作用。1935 年他被任命为战争经济全权委员,“战争经济全权委员的任务是要把一切经济资源都用来为战争服务。”“战争经济全权委员在他的职务范围内有权发布与现行法律不符的法令。”沙赫特成为了通过德国经济部和德国国家银行来筹集战争经费的负责人,是德国重整军备工作的中心人物。1937 年 11 月被任命为不管部部长至 1943 年 1 月被免职。这是从沙赫特所任职务及其职权职责、所发挥的积极主动作用的路径,来证明其对于战争所应负的罪责。②希特勒提出具体侵略计划一个月后,沙赫特提出了“战争经济全权委员所进行的动员准备工作”的报告,把战时利用德国经济的制度,从利用工业、原料资源和人力起,直到分发 8 千万份配给证止,都详细规定好了。他在 1938 年 11 月 29 日的演讲中宣布,德国国家银行的政策使得德国可能建成“一个卓越无比的战争机器,而这个战争机器又使得实现我们政策的目标成为可能”。1935 年沙赫特就向美国领事富勒宣布:“殖民地对于德国是必要的。如果可能的话,我们将通过谈判来取得殖民地; 否则我们将夺取殖民地。”沙赫特也向法庭承认,对于捷克斯洛伐克的军事压迫“有几分是他的工作的结果”。这是从沙赫特具有战争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参与策划、准备侵略战争的语言和行动方面所列出的证据,是战争犯罪的主观故意方面的证据。③沙赫特参与劫掠已经遭受希特勒侵略的国家的公私财产。1938 年 3 月 11 日,在接到希特勒关于进攻奥地利的最后指示后参加战争经济工作人员会议,提议并由会议决定了所有财政会计按照 2 先令等于 1 马克的汇兑率折成马克计算。在德国占领捷克斯洛伐克后,负责接受该国国家银行。1941 年给冯克写信,提议更有效地剥削占领区。以经济部长的资格签署了一系列法令,规定劫掠居住在德国的犹太人的财产无罪。这是从沙赫特直接负责组织从占领区大面积、无差别地掳掠公私财物的行为上、同时也是直接为本国的侵略战争提供经济支持的方面进行证明的证明路径。④列出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所依据的宪章规定,证明沙赫特的行为符合宪章所规定的罪状:破坏和平罪是“指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条约、协定或保证的战争,或参与实施上述任何罪行的共同计划或阴谋。”战争罪是“指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此种罪行包括,但不限于:杀害或虐待属于占领区或在占领区的平民,或为从事奴隶性劳动或为其他目的而将平民掠走;杀害或虐待战俘或海上人员,杀害人质,掳掠公私财产, 恣意破坏城市乡村,或非为军事需要而进行毁坏。”“参与制定或实施旨在犯上述任何罪行的共同计划或阴谋的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与同谋者,对于任何人为实现这种计划而作出的一切行为都要负责。”这是从全部审判活动所依据相关国际法律规定的路径上所进行的证明,确认沙赫特的种种行为都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罪状。⑤指出判决书的判词在沙赫特刑事责任上的自相矛盾。判决书述明:“一个计划,即使只是许多人中的一人想出来的,如果有许多人参与其执行,仍然是共同的计划;执行计划的人不能因为他们是受了想出计划的人的指挥而免除责任。希特勒决不能独自发动侵略战争。他必须取得政治家、军事领袖、外交家和商人的合作。当这些人明知他的目的而和他合作的时候,他们就成了他所创议的计划的同谋者。如果他们明知自己在做什么,他们就不能因为受了希特勒的利用而被认作无罪。他们的任务虽是独裁者所指定,但不能因此而免除对其行为的责任。”通过引述判决书中的这些内容,从法理的路径,同时也是判决书中所确认的法理的路径,对判决书未对沙赫特判罪的一种批驳。通过列出判决书中的证据与其结论的自相矛盾,进而证明法庭对沙赫特无罪判决的错误,使法庭未判决沙赫特有罪在事实、法理和逻辑上都站不住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