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最高法副院长李国光解读五笔字型第四版诉讼案_风闻
骆飞鱼-古人今人若流水,共看明月皆如此。04-17 01:13
1992年至1996,王码公司与东南公司,就五笔字型第四版发生诉讼案。支持东南公司的联盟里,有联想的倪光南、长城的曾砚明、晓军的雷虹,四通的刘菊芬等。
最高法副院长李国光曾发表过文章,详细解读过五笔字型编码法专利侵权案。
要点如下:
1:本案的特点是,以专利权人的改进技术对抗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不仅在我国是首例,在外国也没有先例。
2:审理专利侵权案件时,应当清理原专利审批过程,将专利权利要求书确定的权利保护范围作为适用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的唯一标准,合理解决对权利要求内容的“宽解释”和“窄解释”,依法准确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3:三版专利独立要求的前序部分均为公知公用技术,特征部分所载的区别特征是:采用经优化(优选)的220个字根构成对简、繁汉字和词语依形编码的编码体系。原告王码公司王永民在中国专利局审查批准其专利时,明确承诺“220个字根的优选及其组合是本项发明的精华和核心”。因此,四版技术与三版专利技术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属等同,在侵权诉讼中,不允许对审定公告确定的专利权利的保护范围作任意扩大调解,本案应当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4:法院查明:1992年2月26日,中国专利局将汉字五笔字型第三版即“优化五笔字型”技术发明专利授予河南省计算中心、北京市王码电脑总公司、河南省南阳地区科委、河南省中文信息研究会等四单位。
5:王码公司经与其他专利权人协议,由其作为唯一代表,独家对外全权实施该专利并处理有关事务。
该发明专利是王码公司的五笔字型汉字输入技术的第三版技术(220个字根);其第二版技术(235个字根),于我国专利法施行前申请并获得美国、英国专利权;其第四版技术(199个字根)未申请专利,于1986年向社会公开并推广使用。虽然五笔字型二、三版获得了专利权,但王码公司向其国内外用户提供的均是第四版技术。
6:嗣后,一些技术人员根据减少字根、易学易记、增强规律性、提高键入速度的目的,改进形成在社会上广泛使用的汉字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
三版和四版确有不少相同之处,三版和四版的不同点在于:(1)四版技术与三版专利技术相比,所用的字根减少了21个,它是由199个字根组成的编码体系。(2)四版技术在5个区位字根所对应的键盘键位发生了变化,将三版专利技术5区下面5位对应字根移到了3区的位置,在标准的英文键盘上作比较,两者的编码有很大不同。(3)四版技术减少了字型,即由三版专利技术中使用的左右型、上下型、外内型和单位型四种变成左右型、上下型和杂合型三种。
此外,四版与三版具有不同的技术目的。三版专利技术以减少重码为第一目标,用户易学易记为第二目标;四版技术则以用户易学易记为第一目标,而把减少重码作为第二目标。四版采用了减少编码字根的数量,增强字根的分组的规律性,配合减少字型,精简编码规则等技术手段,形成了由199个字根构成对汉字依形编码的新的编码体系。
这一改进产生了明显的技术效果,使得四版的最高输入速度比三版专利技术的最高输入速度提高近一倍。由此可见,从这类编码技术发展的角度看,三版专利技术属于低版本,四版技术属于高版本,低版本的技术内容不能覆盖高版本的技术内容,先进的技术可能源于落后的技术,但落后的技术不能覆盖新的技术。
7:王码公司在本案诉讼前,早就将二版技术(235个字根)在美国申请了专利,而王码公司向美国计算机公司提供的是涉及侵权诉讼的四版技术,美国计算机公司没有因为受美国专利法保护的是二版专利技术、四版技术未申请专利而拒付使用费。这一事实,正是王码公司在诉讼中所坚持的三版和四版等同的理由之一,也是一些专家主张本案处理应同“国际接轨”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并没有采纳这些理由和主张,而是根据我国专利法的立法本意认真而准确地作了判断。
8: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讨论本案中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的核心是,在审理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必须全面审查专利申请时所确定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保护范围,包括技术特征和附图、方案,对发明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不能作扩大解释(即宽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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