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案中的诉求证据、辩驳证据、裁判证据——证据类型的故事(37)_风闻
学之仁者-04-17 22:17
诉求证据是指由证明主体提出的、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而表达和应用的证据现象,在证明中具有主动性和进攻性。辩驳证据是指证明主体提出的、为反对对方诉讼请求而表达和应用的证据现象,在证明中具有被动性和防守性。裁判证据是审判机关、仲裁机构进行裁判活动、处理权益争议中所表达和应用的证据现象。由于裁判活动本身具有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要求,人们要求裁判活动应当具有正当性、公平性、正义性和合理性,因此,裁判证据应当成为诉讼证据中的理想证据。诉讼证据有时候可能只能或是诉求证据、或是辩驳证据、或是裁判证据,但不是绝对的,它也可能同时既是诉求证据、又是辩驳证据、还是裁判证据。同一证据现象被诉求、辩驳、裁判三方都进行表达和应用的情况是比较普遍的,只是三方都是从各自的证据利益和证明需求出发,对同一的证据现象进行不同的证据解读罢了。
唐长久在担任湖南江永县委书记、永州市市委常委兼宣传部长、秘书长和市委副书记兼中心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期间,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 1534.35 万元经济损失;因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 213.94 万元(其中未遂 16 万元),被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提起公诉,并且列出所有诉求证据加以证明,包括证人证言、唐长久任职及其职责职权资料等书证、相关地块土地出让资料等书证、受贿款项和物品等物证和款物来源书证、唐长久的供述和辩解。针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唐长久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辩解和辩护,提出了反对指控的 8 条意见,也列出了所有辩驳证据加以证明。法官经过庭审调查后,对辩解和辩护的 8 条意见逐条进行了评议,并逐项列出了法官的裁判证据:
第一,采纳 2 条辩驳证据:一是辩护人提出“由于滥用职权行为与受贿行为有牵连关系,应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对唐长久按受贿罪定罪量刑,而不应数罪并罚”。对此,法官认同辩护人对相关证据、事实和法理的认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二是辩护人提出唐长久“与冯爱华共同收受冯德毅 10 万元定性不当”。法官认为“因案件事实中缺乏唐长久是利用职务便利这一客观条件”,庭审调查所确认的证据无法证明这一点,而辩护人提出的证据质疑能够成立,故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
第二,部分采纳 1 条辩驳证据:辩护人提出“指控收受王青松 30 万元和 6.48万元奥运金币、收受杨光胜 2.58 万元金质鸟巢、收受蔡方年 2005 年 2万元、收受唐海燕 5 万元,以上共计 46.06 万元证据不足”。法官根据庭审确认的证据,逐项进行了评议:①唐长久对于 2007 年农历 12 月底的一天收受王青松 20 万元的供述不稳定,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司法原则考虑,宜就低不就高认定受贿 10 万元。②对 2008 年农历 12 月底在永州市委办公楼前停车场收受王青松贿赂 10 万元,唐长久除在纪委作过供述外,在侦查阶段没有如此供述,且其在侦查阶段供述收钱的地点、金额与行贿人的证言不能印证,证据不足。③“唐长久对 2005 年农历 12月底的一天收受蔡方年贿赂 2 万元的供述与行贿人的交代在时间、数额上均存在矛盾;收受杨光胜一张 0.5 万元购物卡、2000 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在江永县武装部宿舍内收受唐海燕 5 万元、2010 年春节前收受尹玉林 2 万元这三笔事实,因行贿人的证言与唐长久的供述在金额上不一致,又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能认定唐长久受贿。”④“收受王青松 6.48 万元奥运金币、收受杨光胜 2.58 万元金质鸟巢这两笔事实虽然没有实物奥运金币和金质鸟巢来证实,但有唐长久在侦查期间的有罪供述、自我交待材料和行贿人的证言及银行证明材料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第三,不予采纳 5 条辩驳证据,这里列举 2 条:一是辩护人提出“指控收受蔡方年 100 万元存在定性错误”,认为是蔡方年给予唐长久的投资利息而非行贿受贿。法官通过庭审查明的证据和事实认定:蔡方年作为永州天宇地产公司法人代表,1997 年至 2007 年期间,唐长久在蔡方年做成电器生意、收回工程款、担保竞拍土地保证金、中标土地竞拍等方面提供了帮助和支持、关照。“为感谢这些年来唐长久的支持和关照,蔡方年先后 3 次送给唐长久钱物,折合人民币共计 103.42 万元,其中未遂16 万元。”其中,2007 年 10 月,唐长久的情妇“冯爱华与蔡方年协商以冯年华(冯爱华之妹)的名义借给天宇公司 150 万元,双方约定按月息 3 分支付利息。蔡方年为感谢唐长久多年来对他的关照,主动提出除公司支付 3 分的利息之外,自己额外再送给唐长久 100 万元。”“在正式办理借款手续时,蔡方年向冯爱华提出将送给唐长久的 100 万元按每月付 2 分利息的形式分期送给唐长久,蔡方年同时向冯爱华表示如果此事以后败露,就说是按 5 分的月息支付的利息,冯爱华当即表示同意,并将此情况告知了唐长久,唐长久予以认可。事后,蔡方年每次将送给唐长久的钱与实际支付给冯爱华的利息款一起给冯爱华,冯爱华每次收到钱后,都会及时将收钱情况告知唐长久,但钱一直由冯爱华保管。截至唐长久案发,蔡方年以每月 2 分利息的形式已送给唐长久 84 万元,尚有 16 万元因案发没有送出。”以上事实,“不仅有唐长久进入司法程序后作过的 1 次供述和书写的亲笔供词,且有证人蔡方年、冯爱华的证言, 能相互印证。正是由于唐长久多年以来利用担任永州市委领导的职务便利为蔡方年谋取利益,蔡方年才利用这次借钱付利息的机会送了 100 万元给唐长久。”虽然冯爱华、唐长久在检察机关调查时均翻供,但对其翻供的解释不合常理。”“唐长久收受蔡方年通过付利息方式送的 100 万元应属受贿。”二是辩护人提出“唐长久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法官通过庭审查明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唐长久“在接受调查时,主动供述了有关机关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但后又全部翻供,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法官通过对诉求证据和辩驳证据的当庭审查、确认,明确认定了裁判证据,确认了唐长久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2012 年 5 月 17 日作出了一审判决:唐长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