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行业务管理失当被暂停半年 这家券商遭监管重罚_风闻
灯塔媒介-04-14 16:06

灯塔媒介4月14日讯,北京证监局网站4月13日披露了对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的处罚决定:在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10月11日期间,国都证券暂停投行业务;另有相关人员同时受到处罚。
投行业务管理失当
经查,国都证券存在以下问题:
1. 公司治理方面。
一是股权管理未履职尽责。未审慎判断并报告部分股东一致行动人关系情况、公司股权结构重大变化和个别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二是未依规执行治理程序。未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薪酬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
三是激励的约束机制缺失。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未充分反映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要求。
2. 投资银行业务方面。
受公司治理影响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关联交易管理失当。关联方投行业务执业标准低;业务独立性不足,业务通道化;对部分关联方业务未履行合规审查和信息披露。
二是执行业务未勤勉尽责。部分债券项目未充分核查发行人主要风险发生变化的影响;部分IPO项目申报材料未充分核实发行人采购、存货、费用支出等业务真实性;对项目信用变化的风险防范和应对缺失,业务风险积聚。
三是合规内控管理薄弱。同一项目短期内多次召开立项、内核会议,在相关问题没有进一步充分核查的情况下即通过了内控程序;投资银行业务薪酬激励实行包干,业务人员收入与项目收入直接挂钩,业务部门负责人薪酬递延不满足规定年限。
监管认为,上述问题反映了国都证券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公司治理失衡,投行业务内控制衡失效,影响公司合规稳健展业。
监管进一步指出,公司治理方面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投资银行业务方面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二条,《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第三条、第四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三条、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款,《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重罚:投行业务被暂停半年
根据有关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国都证券采取责令改正并限制业务活动的行政监管措施:
1、 国都证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厘清股东股权关系,完善公司治理,建立有效内控机制,切实提升投资银行业务质量。应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报告结果。
2、 在2023年4月12日至2023年10月11日期间,暂停国都证券与股票发行相关的保荐、承销业务,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业务。
3、 国都证券应在暂停业务期间届满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国都证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董事长、时任董秘被处罚
就上述问题,北京证监局还对国都证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处罚。
北京证监局表示,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翁振杰作为公司董事长,对此负有主要责任。同时,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翁振杰是公司股权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
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翁振杰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北京证监局表示,朱玉萍作为国都证券时任董事会秘书,对上述部分问题负有责任。同时,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朱玉萍是公司股权管理事务的直接责任人。
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局决定对朱玉萍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全面注册制下,券商的责任
在全面实施注册制的新股发行制度中,券商作为证券发行中介机构的职责和责任得到了重视和强调。具体来说,券商在新股发行过程中需要承担以下责任:
1.资格审查责任:券商需要对公司和保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尽职调查,以判断其是否符合上市条件,从而保证新股发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信息披露责任:券商需要严格把控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市场及时足够的、准确的信息披露,以保证投资者知情权的实现,促进市场公平、公正、透明。
3.风险把控责任:券商需要对发行对象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尽力保证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损失;同时,对发行人的管理、监督,以及投资者的风险管理、风险提示等方面,也需要压实责任,以保障市场交易安全性。
4.追溯责任:在全面实行注册制制度后,券商和保荐人还需要对其审查的成果和内容进行追溯,确认披露的信息确实真实准确,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充份的信息权;同时,还需构建健全监督体系,定期向投资者披露信息,避免监管缺失和披露失误。
总之,券商在全面实行注册制制度下所担负责任可以说是非常重要的,需要在新股发行过程中,严格执行风险管理、信息公开等方面的职责,确保证券市场的安全和投资者的利益,并且不断加强自身的内控和审查工作,控制发行环节中的各种风险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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