啼笑皆非的鸳鸯判决——证据类型的故事(30)_风闻
学之仁者-04-05 21:19
2001 年 7 月,荆州中院原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陈新华担任审判长,重新组成合议庭,对湖北省高级法院发回重审的原告科发宾馆诉被告段平承包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审理,9 月 17 日合议庭进行了评议,10 月 17 日提交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同年 11 月 15 日,陈新华草拟了(2001)荆法经三初字第 19 号民事判决书,主管副院长于同月 19 日签发。原告法定代表人杜元柏为讨好陈新华,多次请陈新华吃饭,许诺将在建的桑拿部给陈新华的情妇陈某承包,但杜未兑现。此案被告段平也多次找陈做工作。陈新华为徇私情,隐瞒该案判决书拟稿已经副院长签发的事实,于 2002 年 2 月 10 日组织合议庭进行了第二次合议,评议的结论意见与副院长签发的判决书相比,缺少了“被告赔偿原告设备损失费 2 万元、衣物损失 1000 元”的判项,增加了“原、被告间给付内容相互冲抵后,原告应该返还被告押金 155766.68 元”的判项。此后,陈新华将副院长签发的判决书原稿的拟稿时间和判决时间改为 2002 年 11 月 15 日,打印后收存。又按第二次合议的结论打印了同案号,同判决时间而判决不同的判决书,将两次打印的判决书混在一起, 一并加盖了荆州中级法院的院章。2003 年 12 月,陈新华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书送给原告法定代表人杜元柏,将有利于被告的判决书送给被告段平。2004 年,杜元柏在上诉过程中隐隐感觉判决书有问题,但具体是什么问题也只能是猜测。因与被告代理人是同学,便拿到了被告的判决书进行比较,才发现原告和被告所持判决书是有差别的“鸳鸯判决”。因此,他写了一张“陈新华一案两判,枉法裁判”的标语挂在自己车上,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此案经检察机关侦查、起诉,汉江中级法院判决: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陈新华有期徒刑 4 年,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12 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8 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 17 年。判决书是法院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居中裁判、定分止争的权威法律文书,也是决定纠纷双方权利利益的基本法律依据。从证据的意义上说,也就是证明诉讼双方系争利益归属的最权威的证据,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中的书证,也具有“板上钉钉”的客观性、真实性,当然也属于所谓“客观证据”。只是在本案中,这样由同一司法机关制发、针对同一系争事实的书证,却有两个不同的证据信息、据有两个不同的证明功能,它们“客观存在” 但内容虚假,也是滑天下之大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