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案》与“客观证据”不客观——证据类型的故事(29)_风闻
学之仁者-04-04 20:52
客观证据是笔者的一种引申归纳。人们常常将一些诉讼个案的物质痕迹,比如除了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和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言词证据之外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种类的证据,都名之为“客观证据”。虽然没有专门论述“客观证据”这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但是实际上是将以特定物质形式存在的证据现象都以此名之,将所有以语言形式存在者一律排开。其实,就如在前面介绍证据观念时所讲到的,在特定证明活动中的任何证据现象都不是纯粹客观的,都是证明主体对证据存在的反映。证据现象的基本性质既不是单纯的客观性、也不是单一的主观性,而是主客观结合性,是人类对证明活动凭据的主观反映,实际上就是一种知识,一种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结果。认识客观世界的结果当然不能与客观世界本身划等号。
给证据现象打上“客观”的标签,将某类证据一律打上“客观”的标记,是很危险的。因为证据现象是由证明主体提供的,作为证明主体的人是十分复杂的。每个证明主体都有着不同的利益需求、不同的智能水准、受到不同的环境影响。他所提供的证据现象无不受到这些因素的种种影响,决定了证明主体所提供的证据现象也是十分复杂的,有真有假、有实有虚、有全有缺。如果将这些证据现象一无差别地通通打上“客观” 的标签,在证明活动中是会出错、丢脸的。客观证据这个类型的划分本身,就将证据现象这种主客观相结合的知识现象与客观性划了等号,使这种与自身性质相冲突的事物可以以“客观”之名“免签”进入证明活动并且作为证明依据,这就使证明活动本身的可靠性受到质疑,给证明结果的可信度带来了危险。
客观证据的说法也易给人们造成误导,似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现象都是天然客观的、真实可靠的,其实不然。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种类的所谓的“客观证据”,被证明主体、证明对象在发现、收集、保管、甄别、解读、表达、应用等环节中,进行伪造、变造、灭失、损坏、污染、调换、误读等等的情形并不罕见。“客观证据”并不客观,它被人们有意无意地伸手的地方太多太杂了。有人曾说“历史是任人打扮的小女孩”,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现象也并不必然会摆脱这种遭遇,甚至有人不介意塞给你一个“小男孩”(“小男孩”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时美国在日本广岛市投掷的首枚原子弹的代号),轰得你的整个证明活动面目全非。
勒内 - 弗洛里奥向著《错案》中有这样一个故事:有人偷了一辆汽车持械抢劫,警察找到了被抛弃的汽车, 发现上面有一个很清晰的指纹属于一名惯犯,而惯犯坚持申明自己无罪。可是,指纹是重要的物证,指纹检验是严谨的、准确的,而此人还有犯罪记录,因此谁也不信他的辩解。后来,别处的警察抓到了持械抢劫的三个人,他们都认罪,但都不明白汽车上那个惯犯的指纹是怎么回事,他们从不知道有这么个参加者。既然指纹比对的真实性无法推翻, 鉴定人就没有出错。那么,可以从指纹来源上找找原因,可是指纹的发现和提取过程是自然而且正常的,警察们都可以证实这一点,其真实性也无法推翻。后来人们才发现实情:惯犯在一次平常的核对中被传唤到警察分局,而那辆被警察发现用作持械抢劫的汽车当时也正停在那里。惯犯被人们挤推中不觉然将手搭在了那辆汽车的门上,以至留下了自己的指纹而不知。这是在物证的保管中,由于汽车这样的物证过大而无法封闭性保管,难免被无关的人接触到,而留下无关者的指纹就不奇怪了。就是这么一个十分偶然的细小情况,由于物证在人们心里的重要地位和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分量,使得办案人员不得不大费周章,又不得不认真地对待和审慎地处理。虽然这名惯犯所留指纹是客观的、真实的,似乎是一个“客观证据”,可是在实际上这个证据与汽车持械抢劫案却是无关的,不具备证据的本质特征——相关性。所以,即使戴着所谓“客观证据”这顶闪光的标签,但在汽车持械抢劫中却没有意义,没有证据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