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篇(十) 理想中国(二)_风闻
付延明-03-28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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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承诺
私有财产,并不是“据”为己有,其根据也不是个人的武力(匹夫一怒,流血五步),而是国家机器的支持。如果有人侵占他人私产,那么他就是与国家公器为敌。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是国家应尽之责,也是社会文明本身(哪些东西可以私有,是国家的性质所在)。
如果只是给出凭证(类似为合同加盖公章),那么这并不是值得讨论的问题,任何一个机构都能做到。但问题在于如何保证政府的公章有效(大家真的会按合同来执行)!
经济学中有个著名的“公地悲剧”,是经济学中的一个经典问题,也是博弈论教科书中必定要讨论的问题。源自哈定1968年发表的论文,文中引用事例:
一群牧民,开放的草地,每一个牧民都想多养牛(经济上是合算的)。但是大家都这样想,草地将可能被过度放牧,造成整个牧区的收益下降甚至草场退化…。如果全部牧场都是公有的,那就可能导致谁都养不了牛。
公地作为一项资源或财产,许多人有使用权,每一个人都倾向于过度使用,从而导致资源的枯竭。公地(公共资源)悲剧可以扩展到环境污染、过度捕捞、过度砍伐等等。许多经济学家以此来论证对包括土地在内的自然资源的私有化行动的正当性。那么,果真如此简单吗?
表面上看,经济学家们是有道理的,既然公共产权是浪费乃至破坏的原因,那就私有化。即使不考虑私有化过程可能存在的恶的示范,只说私有化的后果,也决不是经济学家们所说的这般轻易。政府可以轻易地将牧场分配给当地牧民(按经纬度画线,简直不要太容易)!假设其中没有异议,牧民各自占有了牧场,在经济学家们看来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牧民会调整养殖数量,实现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由于牧场并没有物理边界(实体的墙),牛羊就很可能越界,而牧场太大,场主很难时时看护。要解决越界放牧问题,有两种方式:其一,场主自管,可以建墙,可以巡视,但这样会增加成本,得不偿失;其二,要求政府承担禁止越界之责,但政府的警力资源有限,不可能专职于此。解决不了越界问题,那就只好选择我也越界。于是,私有化就成了空话。
问题远不止于空话。自管模式下,牧民要么自己武装起来,要么出卖牧场,否则就是“小儿闹市怀金”,被抢夺的风险极大。“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句话是公权对私权的承诺:由公权力授予的私权不被公权侵夺。但它在主流话语的叙事里,隐藏了一个不靠谱的推论:只要国王(这个权力最大的人)不进,那么任何其他人也就不能进(除非主人授权)。这一推论的现实性要基于政府的保障能力,并不是“对天发誓”就能实现的。
国王可以遵守承诺,但强盗呢?豪门呢?只要公权力不能制止强盗的进入,那么推论就不成立。公权力不能到达的地方,必然强者恒强,这片草场就可能成为一个局部的丛林。丛林之中必定诞生“组织”,甚至是武装组织。那么,不隶属于国家的武装组织是什么?黑社会?起义军?这已经不是一个经济问题。如果把“草场”引申为其他资源,则同样将造成必然的弱肉强食。
授予个人超出政府可以保障的权利,于弱者是一种陷害,于强者则是给予了“奉旨抢劫”的权利。发生在国内,是以公平、公正的名义鼓励弱肉强食。授权在国外,大英帝国与东印度公司的行径无需编排。如果一个国家允许国内某个局部呈现丛林形态,那就意味着该国的道德是“分片”的,因为丛林之中的法则是弱肉强食,是摧毁道德的。这种情况,与治理能力不足,或权衡之后的末端搁置不同。中国古代,受交通、通讯、支付等条件制约,选择“皇权不下县/乡”,但道德建设是下县/乡的。
授出无法保障的权力,意味着国家权力支持建立国内的“独立狩猎场”,场中可以合法抢夺!道德体系于是必然残破!这样的国家之中,如何可以建立自洽的道德体系?受教育程度越高,越不盲从于宗教的劝诫,人们迟早会从政策中解读出其中对“弱肉强食”的鼓励!当然这都不属于经济学范畴。
老子曰:“夫代司杀者杀,是谓代大匠斫,希有不伤其手者矣”。如果国家不能履行“司杀”之责,那么就会有人站出来,或行侠仗义,或以命博命!代有司杀人者固然有罪,但有司乃至国家亦非无过:执法者不执法、主政者不理政,有人该做的事情没做,便会有人做不该做的事情!秩序崩坏就是社会动乱之始。好莱坞电影中的超级英雄很酷炫,但生成超级英雄的社会并不是乐土,比如哥谭。
“负责任的政府”并不是一句空话,政府不能保障它发布的授权,就是等价的无政府。负责任的方式不多,权衡利弊谨慎授权是前提。不负责任的方式很多,通常会以一些假而空的口号为名,比如民主、自由、公平、公正。最彻底的民主(全民公投),未必可得人民有利的结果,但公投的组织者不承担责任;以自由之名所行的放任丛林模式,倡导自由者不承担责任;以公平为目的的分配,结果是弱肉强食的盛筵,参考前苏联的股份制私有化进程,方案制订者不承担责任;以公正为名的私有产权保护,不保护无产者,但不影响政府所宣称的公正。经济学家们提供了适用各种情形的方案及其理论,插标卖首般供人取用,也不用承担责任。恶止于斯乎!
恩格斯说:“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器,是使一切被支配的阶级受一个阶级控制的机器**”**。恩格斯给出的国家定义显然是侧重于生产关系表述的,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讨论场合,但这一定义是本质性的。无论国家政体如何,无论国家机器如何运转,人们都有权按照法利亚长老的原则来分辨:受益者是谁,鼓励了什么?就可以知道国家的阶级性。虚幻的口号及其名义下的国家制度,保障的是权势者的利益,隐含的是关于弱肉强食的不证自明。经济学家们声称的经济学理论的普适性原则,就是以偏概全式的谎言。于是,他们必须获得炫目的数学公式的支持,以便对任何国家指手画脚。试图用经济内涵政治,轻则“削足适履”,重则自残肢体。
对个人来说,生存和尊严是最基本也最重要的诉求。国家对个人生命和尊严的承诺是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承诺。国家对公民生命权的保护,核心是一句话:**生命至上、命案必破!**这句话的含义是:不允许放弃命案的侦破,公权力作为主体负有不破案不罢休的责任!只要有了新的证据或线索,公安机关就要重启侦破行动。作为公民,当然希望命案必破,甚至希望有案必破,但这是不现实的。超出侦破能力的目标设定,可能导致证据的不完善、不充分,增加冤案风险。哪怕仅仅是命案,也没有人可以承诺必破。国家承诺的是决心以及人力、财力、技术资源的保障。如果命案设置追诉期,那么犯罪分子总有个盼头,但在公安机关命案必破的承诺之下,犯罪分子永远没了出头之日(生不如死),也就产生了足够的震慑力。公安机关的读者可以澄清一下其中的分寸,破案的压力与规范执法的要求是并存的。
国家对个人尊严的保护,就是给予个人不受奴役的选择权。没有人可以阻止自愿的被奴役,但保障个人不依附他人的生存权利,则是政府应尽之责。这首先要求这个国家总体上达到一定的富足,在此基础上,采取行动消除生存线以下的贫困。其次是禁绝毒品并提供戒除毒瘾支持,条件同样是个人要有远离毒品的意愿。其三是提升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人民疾病的痛苦,并为因病致贫者提供社会救助。其四,作为上述三者的基础,应当保障义务教育。这些都要以税收为基础,没有财力支持,一切都是空话。所以国家要先富起来,哪怕承担一定的代价,包括环境的,也包括人的。
评估一个国家是否保护个人尊严,要看政府是否保障个人无需跪求的生存,扶贫、医保、禁毒都是最基本的条件。评估一个国家是否维护公平,要看政府是否开辟有“法外空间”,使得财富或地位达到一定层级的人可以跃出法治的边界(如果法治是云层,那么有人住在云端之上的‘仙境’)。如果一个政府不去努力实现这些基本保障,不能禁用法外空间,而只是宣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无论程序正义如何精致,都不能掩盖其阶级性在现实中的“弱者有罪”,不能改变“政府”只是权力的前台傀儡这一事实。
仓廪实而知礼节,财产权是文明本身。但“仓廪实”不只是仓廪的大小,更重要的是它的坚实!
上升通道
教育,是人走向社会的第一个阶梯。国家保障一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我国目前是小学至初中的九年制义务教育。之后学生根据自身和家庭条件选择继续深造或就业。九年义务教育保障的是个人科学世界观的形成:告诉学生,众人眼中的这个世界是怎样的,风云雷电都是自然现象而非神迹。接受过义务教育,个人至少可以有同他人对话的基础,成为一个合格的现代人。义务教育阶段的作用当然不止于此,还包括与人相处以及基本的爱国主义和道德观念。
走向社会,个人面对的主要是两条路径。一条是公职,一条是企事业(务农约等于个体户)。公职路径,是一个“地位”上升的阶梯,选择公职,意味着他将弃利取义。如果他意识不到这一点,那么他终将跌倒。企事业路径则指向以个人财富为标志的向上阶梯,他应当取之有道,用劳动(经营也是劳动)换取以货币计价的财富。当前情况,公职路径的竞争更激烈,说明公众的判断是就职公职优于企事业就业。
第一次社会分配是指国民总收入直接与生产要素相联系的分配,就业是第一次社会分配的必须形式。没有就业谈不上分配,也谈不上国民生产。但国家公务容纳的公职数量是有限的,高效行政是现代社会的追求,否则分配就成了无源之水。市场主体的企业,成立的目的就是赢利,因而效率是企业的必然追求。经营规模的总体限制使得企业可以提供的就业岗位也是有限的。
对国家来说,应当保持几个方面的平衡。其一,就业率(或其反面的失业率),高就业率意味着参与一次分配的国民占比高,但同时意味着行政成本或企业用工成本高。完全就业状态无法维持。因此,即使不考虑外部性,“理想”的就业率也不是越高越好,而是在保持一定就业压力下的较为充分就业。其二,三产在国民生产中的比重,无农不稳,无工不富,三产容纳最多的就业。其三,公职占比,人们当然希望国家公务可以无代价执行,但这并不现实,而公职又是服务于国民生产不可或缺的,一定占比的公职也是必须的。
国家的全部公职和全部的企事业岗位(以及创业环境),就是个人走向社会的主要阶梯。个人可以通过劳动来获取报酬,用报酬来维持和改善生活。对个人来说,阶梯就是这个社会所能给予的福利。无限责任的政府对此负有责任:保有向上的宽广阶梯,确保劳动致富路径的通畅。向上阶梯的宽度和平整度,都不是市场的内置责任,“看不见的手”只走自己的路,不管路网和秩序。
上述平衡是国家健康的指标,不是经济学问题而是包含了国际和国内政治、经济、文化诸领域的综合问题,牵连甚广。人类的数学能力不足以解决上述问题,甚至不足以解释它们。经济学研究结论要么是人尽皆知的,要么是错误的。上述问题只能在国家管理的实践中摸着石头过河(PDCA),也就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盲目采纳经济学家的结论,就是对国家的不负责任。
退一万步讲,即使采取了正确的经济政策,也不代表国家这个整体就可以健康运转了。事实上,经济学关注的是效率,而效率只是国家健康的指标之一,且不是越高越好,甚至是非线性的。如果把整个社会看作生命体,那么经济是这个生命体的消化系统,一个“一切为了吃”的生物将是什么样子?把祖国育成待宰的羔羊,或许是某些经济学家的使命。中国两千多年的治乱循环的国家经验,从人的阶层关系来看,指向的是贵族、世家、宗族地主,这样一条逐渐消除固化的道路。这条社会进化之轴的推动力决不只是经济。
阶层固化意味着通道的阻断,这对一个国家来说是某种高风险状态,整个国家仿佛积累了巨大的势能,一旦外力介入或内部有变,就可能造成崩塌,而固化的能量就转化为崩塌过程的破坏性力量。黑格尔的表述就是辩证法:社会发展蕴含了使它被扬弃的力量。同样应当记得黑格尔“凡现实的都是合理的”教导,阶层固化是国家满足某些条件时的必然趋势,而不是某种“错误”。中国治乱循环的历史无数次证明了这一点,五百年才见的开国天才以及他们的重臣,不可能不了解这一点并努力避免,然而历史确如所见。
贵族是一种由国家规定的身份,挑战贵族身份,就是挑战整个国家机器。也就是说,除非改朝换代,否则不可能变更身份。秦汉之前的封建制度,元代的四等人制度,都是国家法律明文规定了人的等级。秦汉以后的其他时期,至少不再是国家法律支持的等级设置。汉晋是世家大族占据历史舞台的时期,他们实际据有了权柄,把持了国民上升的通道。世家的时代,一个大族可能分仕且忠于两个敌对国家(比如诸葛之于魏蜀吴),一切以家族的延续为首要。没有千年的国祚,却有千年的豪门。隋唐用科举制度打破了这种豪门世家把持上升通道的状态,与君王共天下的士大夫阶层逐渐占据政治舞台。他们靠师生、同乡关系联结成足以对抗皇权的势力。
无论是贵族,还是之后的豪门世家以及士大夫、地主,都是与国民不同阶层的统治者,国家于是形成了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关系,社会的上升通道近乎阻断。只要这种少数人作为统治阶级的结构存在,治乱循环的周期律就必然存在。这种结构下,早晚会有人于绝望中站出来高呼**“王侯将相,宁有种乎”**!
不应当质疑开国皇帝们的智力,他们都是不世出的英才。他们必然心心念念地想法避免这种离心结构,他们的后代中也有天纵英才,也想救大厦之将倾,制止这种趋势。但很遗憾,摆在世人面前的两千余年的中国历史就是这样,跳不出的历史周期律。
历史的周期律首先是人口增长达到国土可以容纳的上限(可能有气候和外患的加持),其次是阶层固化导致的不平等,压低了这个上限。到达上限,就必然导致危机。但无论什么样的制度,都无法避免社会财富的趋向集中,只不过是以贵族、世家、士大夫等名份表现而已。那么,怎样才能消解这种集中、脱离、崩塌的预期呢?
中国可以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科学技术,学习大工业生产的组织经验以及大工业生产所必然要求的城市化的经验,但无法拿来跳出治乱循环的办法。西方社会,尚未经历中国这种人口达到上限的状态,他们那里没有这方面的经验。如果按中国的社会结构发展规则,西方社会还在世家豪门把持国政的阶段,西欧、日韩、美国都是如此。任何形式的选举民主都不是同一个层面的东西,无力影响世家豪门的存在。表现形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以及少数人阶层的固化进而脱离,成为一种非一般国民的存在。
理想中国是家国一体,始终保持同一个阶级自我管理的架构。这不仅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内涵,也是中国几千年农业社会发展史的深层教训,而工业化提供了改出的可能。方法上,首先是始终保持晋升通道的宽度和贯通;其次是生产力的发展,尽可能拓展就业;其三是适时引导价值观的方向,避免财富成为唯一正义;其四是行使国家管理职能的官僚体系不能固化为利益组织。
科学时代,人类已经解决了自然资源供养的问题,这方面的上限应当不会是必然遇到的过滤器。那么,社会结构的阶层固化,很可能是在人口到达上限之前就要遇到的一种危机。如何消解这种危机,将是对国家能力的某种终极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