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篇(十五) 国家正议(一)_风闻
付延明-03-28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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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起源,可以说是众说纷纭。有自然说、契约说、武力说、私有制说、氏族说等等不同说法。其中,契约说是学界主流。西方社会学,基于或关联着社会契约论。
所有国家都是独一无二的,不仅因为国家的历史、地理、人文,还因为时刻变动的国际格局。从起源处寻找国家意义和性质的做法,仿佛西方哲学思想中那粒长成巨木的橡树种子,可以 “三岁看到老”!这实际上已经否定了国家的主体性。同样的,历史终结论中的国家政体模板,也包含了对主体性的否定。
国家始终在“成为自己”的途中。在地球村时代,每个国家都在接受国际社会的塑造,同时也参与了其他国家的塑造。人们并不确定国家的发展可以如其所愿(国家领袖也不能),更关键的是,人们甚至不能确信发展的方向!价值判断本来就因人而异,何况还有“塞翁失马”、“盛极而衰”,事物包含了它的对立面!
学者讨论国家和历史,目的在于打开视野,而不是预言甚至代为决策。国家将在与他国的合作、竞争、适应、借鉴等综合的相处中成就自己和他国,这就使得打开视野和真实之眼变得极为重要!尤其是在世界已经进入地球村的时代。
1840年以来的近代史,思想的冲击是如此巨大,主要的原因在于:其一,工商业发展使得各国相遇并紧密相接;其二,科学造就了全新的生态。仿佛在某一刻,历史的航船忽然从河流驶入了海洋并开始百舸争流之势:视野已不再是那条河,季风、洋流以及相遇的航船,成为无可回避的面对。
全盘西化之不可行,不仅在于惯性,还在于一个基本逻辑:既然是相遇,那么本国也是历史的流向之一,尊重他人理所应当,但自我否定并不是相遇的态度。于是,中国人要审视打开了的视野,“以人为鉴”的同时,纠正那些因我的缺席而有所偏执的话语。这并非“学习态度”的不端正,相反,“灯下黑”才是不端正。
契约说的局限
社会契约说假定:国家之前,人类是无政府的自然状态。自然状态下的人,都占有因自然法而产生的自然权利。因人们滥用自然权利,因而生命及财产得不到保障。为了摆脱这种自然状态,人们慢慢地经过明示或暗示的同意,订立一种契约以建立足以保障自然权利的国家和政府,人类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建立于契约的国家,任务是遵守自然法,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如果统治者违背契约,人民有权推翻政府。由此得出主权在民的结论。
社会契约说的确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解释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方面的关系。至少在反对君权神授,和反抗教会对政治的操弄方面,具有历史的积极意义。但它不是“国家”的定义,既不是国家起源的合法性规定,也不是国家组织形式的规定,更不是国家这一政治组织的主体性的规定。
社会契约论主张“从理性和经验中而不是从神学中引申出国家的自然规律”,但它所依据的“自然法”却是形而上的。看到“自然法”这个概念,莫名会有某种荒诞之感:“自然”和“法”怎么可以合乎逻辑地组成一个词?自然状态的规则就是无法无天,哪里有法?法是社会的产物,如何可以成为社会的根据?伟大的启蒙思想家们,不过是让“神”改变了方式:由授予君权转为赐下“自然法”。恩格斯指出:**社会契约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18世纪伟大的思想家们,也同他们的先驱一样,没有能够超越出他们自己的时代使他们受到的限制。**启蒙思想家们不过是把资产阶级所需要的权利命名为了“自然法”。就像先打出弹孔,然后以弹孔为圆心画出了靶子。契约论的实质是倒果为因,就是为资产阶级量身定制的“理性”,因而是非理性的。
国家是由足以形成复杂系统的众人,在一定的生存(生产力)条件下所“涌现”出来的政治实体。类比理解:人的大脑由神经细胞组成,但智能不是任何一个神经细胞或者在其中传导的生物电,而是人脑这一复杂系统的功能“涌现”。国家(这一政治实体)是由众人组成的复杂系统,不是个人权利的让渡可以表达的。换句话说,就算不介意契约论推导中的作弊行为,它也不成立。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不在同一个维度,无法让渡:它们之间不是此消彼长关系,而是相生相长关系。公权力是“善”,公权谋私才是“恶”。公权力是那座大厦,提供的是遮风挡雨保暖,个人有义务配合公权力维护这座大厦,那么,“让渡”在哪里?(大厦是由钢筋砖石等建材组成的,个人贡献了什么?哪一块是我的让渡?‘建材’都是无中生有而来,绝不是个人携带砖石投奔而来!‘社会’不是‘交易’而来!)
如果让渡的是立法权,那么“让渡”就只是一个名义,其含义就成了“我授权你立法管辖包括我在内的人”,这与阿Q的精神胜利法或有相通!跳过法律的阶级性,宣布契约说是完成了的“主权在民”,是一种欺骗(不诚)。契约说只是从一个角度论证了国家主权“应当”怎样,而不是“实现”了它。前者是契约说的进步所在,主权在民;后者则是它的反动所在,欺骗人民。在中国,“应当怎样”是政治学的常识: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中国的政治学是以此为基础的实践。为中国的政治学加上契约说的天花板,不是进步。
切面地看,国家之间有共性,在于人性的基本同质(性相近);也有差异,在于人性的不同塑造(习相远)。历史地看,国家是自身文化传承和国际竞争相互成就的结果,所以每个国家都是她全部的历史,同时又是其他国家的生成过程的参与者。于是每个国家都是独有的:禀赋不同,且“造物者”不同。试图从源头给出国家的定义,进而给出关于国家的通用范式,是徒劳的。以人的能力,计算清楚国家的成因,或者建立权利的转换模型,都是理性的膨胀。
所以才要把国家当作主体来研究(国际政治的智慧位于知识大厦的六层)。
《资本论》讨论了劳动和人的异化,确立了资本的主体性。我们可以参照马克思对资本的论述,理解国家这一政治实体的主体性。资本的主体性一经产生,就使得活动着的个人丧失了“独立性和个性”。并不是说个人面对资本就失去了“自由意志”,而是说谈论资本时,可以忽略人的自由意志:资本和人的主体性都是被承认的,但不在同一层面。就像智能一经产生,就是主体的人,了解一个人和诊断他的脑部疾病是两个层面的事情,虽然这两者都是合法且有意义的。国家一经产生,就必定有着属于它自身的性质:不能从人权推导国家主权,不能从人的意志推导国家意志。不是国家分有了个人出让的私权,而是国家背书了个人的私权。有了国家(秩序),自然状态下的权力(Power)才能转化为权利(Right);自然状态下不可能的权力,也因国家秩序而产生并固化为权利。
佛家说“因缘际会、缘聚缘散”,社会就是“聚”,其中的人与人的关系就是“缘”,二者一体两面。人之“聚”并不因理性或神谕,而是自然生存。聚居成为社会,德性内置于人性,聚居使得道德呈现,理性使得道德可以内化为人的修养。缘起性空,社会/国家都是无中生有而来,哪有什么自然法、自然权利!
创造“自然法”概念的人,在玩弄语言!
(通过努力)让自己过上好日子,是每个人的愿望,实现的途径是“产权”保障,即每个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如果不能互相承认产权,那么“努力”就不成立,社会就不能称为社会,国家也不能称为国家。个人面对公权力或其他强力,再怎么强调私有产权的“神圣性”都不过分。但由“神圣”而形而上,而至遮蔽政治的视野,则是掩耳盗铃。国家的确可能灭亡,社会的确可能失序堕入野蛮。而丛林中只有争夺,没有权利!政治的链条不因刻舟求剑的学说而中断:无论是否承认国家意志,战争(以及内战)的威胁就在那里,不因人们对“神圣”的信奉而消失。
西学东渐,基于契约说的西方社会学传入中国;近现代史,造就了一批跪下了的人。他们比这些学说的创立者更加虔诚;他们以“神圣”之名指责和谩骂;他们甚至主动自发地否定党和国家,仿佛未经西方签字就不合法!他们看不见那些学说发源地的人正在窃喜:居然有人傻到按我说的做,而不按我做的做!等你们把自己的国家搞乱了,莫怪我收割时的无情。你们不配得到我的尊重!
契约说不足以作为国家问题讨论的通用平台,“要求他国按契约论叙事”本身就不在平台上;也因为契约说是倒果为因的资本主义制度的定制款学说。经济学家所指望的小政府,以及社会学家所认定的“政府是必要的恶”,都是因资本需要而做的一种选择,不是一切国家和社会的普世正义。所有建立在契约论基础上的学说,只要它把资本的选择确立为不可质疑,那么它就是值得怀疑的。
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
---《共产党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