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篇(十六) 国家正议(二)_风闻
付延明-03-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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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与人权
契约说联结着人格与人权。
人格,是一个复合概念,有多种含义。道德上的人格,指一个人的品德和操守;法律上的人格,指享有法律地位的人。以下讨论社会学(法律、经济等)意义上的人格,即作为社会一员的人的资格,它使得财产权可以被标注。
人的主体性构筑了社会棋盘的边界,这既是物理的规定,也是人的约定。社会学意义的人格显现:相处意味着共享,意味着“相互承认物权”。人类聚居形成社会,财产权已经同时可能,人格是财产权的载体,只待公权力的背书和生产力的赋值。
人格是产权的唯一标识,就像一个带有ID的托盘。社会学意义上的“平等”,是指人格的平等,是这个托盘的性质不因人而异:托盘不能嵌套。与“平等”相对立的概念是“特权”而不是贫富差距。现代社会的“平等”,首先是人格的平等(去依附)。
生命权和自由意志统一于人的主体性之中,或者说人的主体性就是生命权+自由意志。在作为主体的人在社会中呈现其人格时,生命权和自由意志已经携带进入社会。也就是说,社会的“接纳”已包含了人的生命权和自由意志,只看社会进步如何标识。生命权和自由意志是托盘本身,不是可以放入托盘的“物品”,不可以被标注产权。任何的相关讨论都是“争夺”,不具有哲学意义。
生命权
生命权不是国家(政府)赋予个人的权利,也不应以“权利”一词冠名,却是政府必须拿出态度的面对。生命权与人性(及社会性)同在,生命权受到威胁意味着人性将退隐,意味着对社会性的否定,而国家以社会性为前提。因此,生命权不是国民权利列表上的第几项,而是确认该表格有效的那个签章:保护人民的生命,是一项刻印在国家本体上的责任!这并不是形而上的律令,却是国家的本职:拒绝就意味着政府自身合法性的缺失。
政府(换届无关)必须确立“生命至上”的信条并实践它。由此而生长的法律体系,应当体现:生命无价、杀人偿命、命案必破、挽救生命免责、大医精诚等原则。
人们曾经一度热议废除死刑。既然热议,说明异见双方都有说得通的道理。而既然法学家们的意见也不能统一,那就说明道理在法律之外!要放到国家主权框架下讨论。
巴丹戴尔说服陪审团的关键段落:“你们的孩子将来会知道,你们曾经将一个青年判处了死刑,到那时,你们再看一看他们的目光吧**!**”陪审团成员都是普通市民,不可能全部泯灭良知,被打动是正常的。律师的话不是在激发良知,而是在发出威胁:你愿意承担将来被孩子们质疑(正义性)的后果吗!该律师的行为已事实上超出了法律的框架;也意味着,陪审团制度本身就包含了缺口:通向政治。这就是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根本区别。
政治上,死刑去留是一个责任问题,即有没有一个承担判定和执行死刑(剥夺生命)的责任主体。把这一责任交付市民,是因为应当承担的那个主体不愿承担!“代大匠斫”就是社会的必然趋势:既然政府不当“大匠”,那就要有人持刀!而“代大匠斫者,稀有不伤其手矣”,操刀者为了自身安全(安全是主观的),可能选择斩草除根(过度报复),于是操刀者可能成为下一个被斫者。这是一条可以无限延展的链条,链条中断条件是:斩草除根成功,或者放弃报复。前者指向家族乃至种族灭绝,后者指向亲情淡漠。
如果政府承担剥夺生命的责任,链条就在这里截断。好处是政府成了背锅侠(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民间的仇杀链条可以被斩断;坏处也很明显:当权者的放纵可能导致草菅人命;人民可能会越来越依赖政府,失去血性。
人们面临选择。若保留死刑,就要有一个责任主体。如果政府承担,那么人民要时刻防范政权的变质,防止公职体系过度地行使权力。如果政府不承担,那么生杀之权将落入律师和搅动社会思潮的幕后势力手上(陪审团承担不起死刑之责)。若废除死刑,则“代大匠斫”事件将成为因果链条上难以消除的节点。普通人可能站出来“主持正义”,他们可能被称为英雄!---安保业可能兴旺。
相信大多数中国人从最朴素的良知出发,都会赞成保留死刑,当然同时也支持少杀、慎杀。同样,大多数中国人会认为死刑的责任主体只能是国家。许多国人可能会困惑于法系的选择,毕竟大陆法系的灵活性不足,经常面临法条滞后性带来的无法可依的场景,似乎普通法系就可以克服这些问题,并且可以产生精彩的控辩。但法系选择的背后,是国家性质、政治立场,以及可期的未来。这一点上,请相信毛主席那一代领导人(以及历代君王重臣)的智慧。
对生命的敬畏,不是靠口号和说辞体现的。废死派用敬畏生命来做辩护是无效的,因为杀人者已不知敬畏。人类并不能从纯理性中得出无立场的正义!唯一的共识是生命无价。
敬畏生命,政府首先要在防灾救灾方面负起责任,那么,“小政府”的合法性是否充分?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是政府合法性的根基,也是政府敢于背锅的底气,也是政权高于法权的根据(司法只能相对独立)。手握生杀之权,与无条件的人民生命至上,是一副对等的责权:没有生杀之权,政府无法清除局部的失序,已经备好推脱责任的借口;政府脱离人民,人民如何可能托付生杀之权?人民心中的账本在实时记录着政府的得分,那么政府为什么要接受保护生命和死刑判决这两道只有负分的考题!无可推脱罢了。
无限责任政府是“听话”的实在孩子,有限责任政府是“会说”的顽皮孩子。前者是真被历史老人教训怕了,后者则还在历史老人面前耍着小聪明。历史老人并不生气,该你的就是你的,绝不会因调皮或听话而有所偏向。有人坚称历史已经终结,有人冒充历史老人指点江山,历史老人也没有生气,只是在自言自语着:后果自负。
自由意志
与生命权一样,自由意志不是政府授予的权利,而是生而为人的自有福利。因此,自由意志无需讨论。社会学中关于“自由意志”的讨论要么是混淆视听,要么是偷换概念。
自由意志在物理上不可剥夺,科技发展并未使人类掌握操控他人思想的能力;自由意志在人性上不可剥夺,因为共同的不愿。人的思想(价值观)可能被影响甚至被塑造,可以表述为钳制、洗脑,但不是操控或剥夺。那么,社会学上的“自由”究竟是什么?为什么如此重要,以至于经常要以“自由之名”?
以自由之名,可以讨论“自杀”吗?生命权和自由意志同为人性的前提,如何可以在相互纠缠和否定中得出理性的结论?对历史上那些在民族危亡之际慷慨赴死的英雄,后人只有缅怀和敬仰,不敢论证他们的行为在哲学上的合法性。但最基本的良知告诉我们,人不应当自杀。或许不应就自杀问题展开人性的追问,可以确认的只是:在社会性那一层面上,人的生命不只属于他/她自己。
相关的,可以讨论“安乐死”吗?作为个人,我希望在生命只有痛苦无可留恋的时候,我的孩子可以协助我结束生命,因为我信任亲情。但若作为立法者,我不能支持将“安乐死”合法化,因为不能承担处置无辜生命的责任。
进入社会性层面,可以讨论“自由”,但此“自由”已非彼“自由”,康德称之为“实践的自由”。法律、法规和道德共同构建了行事规则体系,这些规则的总原则是人格平等,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我可以不遵守规则,但代价是他人对我同样不遵守规则;我可以不承认他人的私有产权,那么他人也可以同等不承认我的私有产权。斗争的结果只能是互相伤害,所以人们选择妥协。
只要是在社会层面谈论,那么上述规则已在。不承认人格平等的总原则,就不具有讨论社会问题的资格!妄谈得出的结论也没有任何社会学意义:丛林生态中,没有私有产权(权利),只有武力占有(权力);也没有自由(权利),只有求生(权力)。关于权利的讨论不能踏足法外之地,在国家权力不及之地,没有法律支持的权利。
社会层面(法律支持)的自由,是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成为怎样的人,即在社会中塑造自己的自由,也即按存在主义哲学“存在”的自由,也即最朴素的“后果自负”做人的自由。这种自由是每个人生而有之的权利,也是自由意志在社会领域的唯一投影。
为了区分不同层面的“自由”,不妨按康德的方法,把这种后果自负的自由称为“自律自由”:我将沿着合法的赛道攀登。自律自由是社会实践中唯一真实的自由:他人会成为你的助力,当然你也会成为他人的助力;你可以在路口选择方向,只要不翻越栏杆;可以坐下来与人攀谈,可以扶一把将要倒地的行人;也可以边走边骂,或者推挤同行者,可以抄近路,只要不被抓住…。
理想的社会,应当是:自律的个人+宽广的赛道+无特权的秩序。
言论自由
当代主流话语体系中的“自由”,以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冠名的自由,已远离自由意志(及其投影)的本义,可以称之为“表达自由”或“言论自由”。“言论/表达自由”是权利,同时是法律规定的个人或组织“表达”这一行为的边界。公权力承诺不加罪于“表达”,但不承诺不追究其后果,也不承诺制止他人的反对和事后的追究(如果造成损害)。
“言论自由”更像是一份契约,民众依此契约之规定,可以在何时、以何种方式表达自己(或组织)的观点。“我不同意你说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据传是伏尔泰的名言。这句话影响很大,至少国内知识界几乎人尽皆知。如果真有一份《关于言论自由的合同》文本,那么伏尔泰的名言可以作为《合同》的副标题。
但为什么需要这样一份契约?契约的签字双方分别是谁?人群中挥舞着契约的那个人属于签字的哪一方?
把镜头对向一个广场。广场很大,中央设有一个(或多个)高台。广场上的人可以在下午四点至六点之间,自由登台演说。演说音量不限、内容不限,可以批评政府、点评时政、抨击某项政策或法律,可以质问总统、议员、法官、狱警。如果有人试图阻止他人登台,那么人群会高呼“言论自由”;如果有人指责演说内容荒谬,那么众人会要求他念一下副标题…。一切似乎激昂而有序。
把镜头拉远。在更大的视野中,可以看到广场的围墙,围墙上布有电网,每隔一段距离设有岗亭,岗亭中设有岗哨。继续观察一段时间,六点一到,哨声响起,人群有序散去,走向各自编号的房间;如果有人恋恋不舍,那么警察会依法进来清场…。
喊出“言论自由”的那些先辈们想要的,不可能是这样一份契约。在“朕即国家”的黑暗统治面临资产阶级挑战的历史切面,言论自由是打破民众认知黑幕的有力武器。资产阶级就是利用这些武器开启了民智并最终完成了革命。最初的革命者心怀未来,为后继者定下了“言论自由”的祖训,一如明太祖的“不杀言官”。但无论是谁,都不能预见到国家会因阶层分化而重新陷入黑暗,而编织黑幕的人就是他们的后继者。历史的悲剧在于,新的黑幕编织者是旧黑幕的打破者的后继,而后继者们坚信自己的编织是正义的事业,一如那个“胡不食肉糜”的皇帝决不相信人民会饿死,更不相信饥民竟然仇恨自己这个正义与善良的化身。
当代那些高呼“言论自由”的人,不可能都是井底之蛙。不可能所有人都没有将镜头拉远的尝试和持续观察的耐心。当**“我尊重你发言的权利,但请尊重我不听的权利”、“我为表达你们的心愿而登台,因此顺利摆脱了你们”、“如果继续为你们发声,我将失去为你们发声而设的这个舒适的座位”**…这一切都不让人感到荒诞,并且以契约形式固定下来时,世界是荒诞的。
一份契约总是要双方满意的,至少是签字代表们要满意。不妨试问:签字代表是什么人?高举契约满世界挥舞的又是什么人?不惜制造仇恨也要分化族群,以便保持广场上的演说热度的又是什么人?朱皇帝没有想到后世的言官们把犯颜直谏和廷杖化作了晋身之阶;资产阶级革命者也不曾想到后世的演讲台变成了名利场。纷纷登场的不过是走狗罢了!或许有自觉与不自觉的区别。
私有产权
财产权也是社会的(因而也是国家的)应许,在全人类实现按需分配之前,财产权必定存在,这是事实,也是作为人的共同的选择(人们选择了相互承认物权,并用法律和道德约束这种承认,只不过法律相对于道德增加了公权力的公证)。财产权的认定、继承、守护等都是政治问题,不是经济学可以承载的。关于产权的法条是这个社会运行的基础规则,将最终影响社会的生态。
比如继承,欧洲中世纪(封建社会)的长子继承制,将产生两个重要后果:一是封建领主的产权(主要是土地)有自然增长的趋势,这是领主阶层占据政策主导权时的必然选择,通常王权暗弱;二是社会整体的扩张态势。其余男丁只能在父兄的帮助下另寻落脚处,于是开拓和冒险精神被提倡。与长子继承制相对的平均继承制,将导致领主的势力趋向分割而走弱,有利于王权集中,开拓的责任也主要地交付王权。如何选择,既有内部力量对比因素,也有外部威胁因素,唯一不需担心的是政治家们(立法者)的智力。
推恩令是继承制的转变,汉武帝极大推进了中央集权。总有人拿”罪己诏“与”推恩令“并论…。汉武帝的功过,后人当然可以评说,但功不能掩其过,过亦不能抹杀其功!汉武帝是让”汉“字能顶天立地的关键几人之一。
比如税率。税率过高,将助长富豪们资产转移的倾向;税率过低,则国家财政不充足,甚至单算守护其产权的成本都不够。慈善基金或中立海外注册地是妥协的结果,既能体现合理的税率及其梯度,又能让大富豪们安下心来。如果社会是个果园,那么这种妥协将有利于果树的大型化,至于是否利于提高果园总产量,则不一定。如何选择,取决于内外部综合因素,同样不需担心立法者的智商,那是他们相要的结果。
比如财产的守护。如何保证个人“托盘”中的东西不被他人占有?要么是里面根本没什么东西,要么是别人难以够到,要么是伸手到别人盘中的代价过高。“不贵难得之货”确实可以降低社会运行成本,但同时也就只能小国寡民下去,国家将难以在地球村时代自存。守护财产的职责交给个人,则必然导致兼并和集中,走向阶层分化、固化,产生与政府分权的组织/势力(比如领主)。交给政府,则政府运营成本增加,警察、税务、行政、司法等部门要相应扩张:“大政府”成为必然。
关于产权的规则,既没有世外的指导意见,也没有理性可以推导的最优解。人们找不到一个既怎样又怎样的方法,只看如何选择。选择权就在立国之时,之后就只是修正。所谓选择,就是各方利益代表博弈的结果,于是国家有了阶级性。社会财富就在规则的约束下生产、分配、继承和守护。
个人财富可以量化为货币,是因为这个时代已默认货币可以购买所需的物品和服务。超市中面包的价格是5元,我有10元,可以等价地认为我有2个面包,因为我可以随时实现¥10和2个面包之间的转换。但现实生活中,这种转换并不总能实现,可能涨价,可能缺货,还可能是非卖品(比如货架和收银员)!物品不等于商品;货币不一定能购买到服务,比如买凶杀人。
货币是一般等价物,可以转化为商品(含服务,下同),商品的价值是凝结于其中的劳动。于是,以货币表达的个人财富就等价于一定量的劳动,而可以计价的劳动就是“权力”。财产,是储存起来的“权力”;政府,是“权力”的银行;财产权,是“存款”的凭据。人们希望凭据是神圣的,希望银行永不失信,还希望存款不贬值。
普通人辛勤积累,所求不过是未来(失去劳动能力时)能够兑现属于我的(或许更好的)东西,即可以在未来兑现的权力。所以,不高于“温和”的通胀,以及适度增长的退休金,既是应当,也是善政。而不断提高的健康、医疗保障以及生活水平(让储存的‘权力’增值),是这个时代(科技进步以及国家强盛)应许的福利。
富人的财产远远超过其基本生活所需,超额的“权力储备”是客观存在。如何应对,是国内政治的大课题。任何社会,财富的相对集中都不可避免,(以货币计价的)贫富差距也必然拉开。只要财富是合法取得的,那么政府就要一视同仁地保护,否则国家的规则体系就可能崩溃,这是不可承受之重。但贫富分化以及阶层固化的后果同样不可承受,人们始终面临两害相权!国家当然可以选择掩耳盗铃,但社会动荡的根源不会因选择而自行消失。
常识(历史和现实的)告诉我们:如果社会不能容纳富人,意味着社会财富总容量受限,国家不可能富强;如果富人不能学会与社会相处,意味着他将要成为社会之恶:阶层固化之后,任何的努力都是把社会推向悬崖的助力(无关道德,无关理性)。
文明曲线
财产权是“社会文明”本身。有恒产者有恒心、仓廪实而知礼节、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没有财产权,就谈不上守护,也谈不上承认与尊重。
承认私有产权,就要承受贫富分化,这一点无可回避。但现代社会的负载终究有个底线:不能容忍特权。特权的典型有二:一是特供,只有哪个级别(或阶层)才有资格;二是官商合流(包括政商旋转门),官员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特权,意味着万劫不复!前苏联倒下的教训不可或忘。所以,宪法对公民私有产权的保护承诺是相同的;公民可以买到的东西是相同的;公民获取财富的路径是开放的;而对官员贪腐、以权谋私是零容忍的。
这个社会所追求的,无非是一组标注为文明的指标。一个纺锤型的社会贫富结构或许是现实可寻的理想:社会的文明程度与合法的社会财富总量正相关,同时与财富的合理分布正相关。于是,文明内涵了社会的安定富足,以及权利的相互承认。承认,可以是法律(惩戒)划定的藩篱,也可以是道德(风评)奖励的辞让;可以是藩篱内化的契约精神,也可以是道德内化的个人修养。贵族精神、君子之风的内涵是相同的:对人格平等的坚守(尊重他人就是尊重自己)。如果“承认”的土壤流失(特权或过度分化),文明将下沉。
人类社会之中隐伏着一条文明曲线。曲线升高的那一端,是社会的安定与富足、人民知耻而有教养,对应的是合法财产品类的丰富、合法路径的宽广以及免于过度辛劳。曲线下沉的那一端,是社会的贫困与纷争、人性在生存的悬崖边上承受考验,对应的是积蓄的匮乏、路径的内卷以及生计的艰辛。曲线继续下沉,则是尚有底线的战争,如春秋时期各诸侯国之间的“贵族式”争霸:人性仍居主导。继续下沉,战争的目的转向杀伤战斗人员和解除战争潜力,如战国时期,战争以并吞为目的,但人性仍有留存。再往下,则是无法无天的乱世,争斗渐以种族灭绝为目的,人性已不在。
如果世界是一座花园,那么文明就是百花齐放的绚烂,道德就是自娱也娱人的花朵,财富就是肥沃和茁壮,人就是植株的生机,社会性就是植株的共存和互助(防风固土)。文明很可贵,她的凋谢首先是满地落红,然后枯枝败叶,进而主干倾颓,进而连根拔起,进而物种灭绝。破坏程度不同,恢复的难度也不同。
战争,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烈度的增加而逐层向下突破,摧毁文明。人们固然可以期望风雨过后的彩虹,纵观历史,华夏文明也曾多次被摧毁,又能在废墟上重建辉煌。但无论如何,摧毁的过程总是残酷而血腥的,是文明的塌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