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中的证据语言——证据观念的故事(13)_风闻
学之仁者-02-24 19:29
证据现象离开语言这种物质载体就无法存在。语言是证据现象的基本物质载体,也是证明活动的物质载体。明确证明对象、发现和收集证据素材、获得和描述证明依据、进行证据表达、开展证据应用、得出和描述证明结论等等,都离不开语言。思维活动是证明活动的基础,而语言则是思维活动得以进行的基本工具。无论是思考的语言,还是口头语言、书面语言、体态语,它们都是以文字、符号(或者约定俗成的动作、表情)、语法、语音为基础的,否则无法进行。对物质痕迹的解读只能是语言的,否则无以理解和接受。证明活动也只能在语言的平台上才能够进行,否则无法进行证明。可见,证据现象必然是一种语言现象。
何家弘教授在他的代表作《短缺证据与模糊事实》中讲到:“法庭审判中使用的主要证据形式就是语言,如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虽然在司法审判中,物证已经具备了成为‘主角’的能力,而且‘出场’的频率越来越高,但是其证明功能的实现仍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语言, 例如,物证提取人员的证言或笔录,物证鉴定人员的鉴定结论或意见。从这个意义上讲,证据是离不开语言的。”可见,物证作为证据,它自身在证据表达、证据应用时都离不开语言,它在证明活动中是作为一种语言活动而存在的。证明活动作为人类的专有活动,是以语言为物质载体的思维活动,只有语言才能思维、表达、理解和应用证据。而没有了语言对证据的表达、理解,就谈不上证据的应用,甚至连证据思维都是无法进行的。
2005 年 6 月 2 日,云南省新平县检察院受理了警方移送的“李世中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警方认定:4 月 11 日上午 9 时,被害人李建洪邀请兄长李玉洪到家中喝酒,其间本村村民李世中等人也相继赶来一起喝酒。下午 3 时,李世中与李建洪发生争吵,李建洪拿起一个小碗砸伤了李世中头部,众人走散,只剩下李建洪、李世中、李玉洪 3 人。李世中拾起一块木柴砸到李建洪的头顶,之后也跑走了。次日中午,李世中得知李建洪被自己打伤,主动向村治保主任说明了情况。13 日凌晨李建洪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建洪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硬脑外、硬脑下血肿并小脑扁桃体疝而死亡。
检察院经过审查和补充侦查后发现:①鉴定结论与犯罪嫌疑人李世中的供述存在矛盾,鉴定结论确认死者头部有两道明显的伤痕,而犯罪嫌疑人李世中自始至终都供称他只用木柴打过死者头顶一下。②死者之兄李玉洪的头部也有损伤但原因不明,而李玉洪是最后一个离开现场的人,应当对案件的整个过程最为清楚,而他却回避其弟的死因。③死者尸检鉴定书证实,他的头部有两处皮下淤血痕,并未流血,而现场勘查中发现在案发现场留有血迹,提取的血迹经鉴定为AB型。另外,从警方移送的现场提取作案工具木柴上的血迹看出,木柴上的血迹系滴落而成,并非是死者时所沾上的。④对李玉洪的血型进行鉴定后发现,他的血型恰恰为 AB 型。也就是说,他有作案的重大嫌疑。⑤经过对两处伤情的分别鉴定,认定作用于死者左颞顶部的外力所形成的损伤为致命伤,而头顶部外力所形成的损伤为轻微伤。
经再次询问李玉洪,他终于供述了当时的真实情况:“那天李世中用木柴打我弟弟李建洪的头顶跑掉后,我跟弟弟又因从前的小事发生了争吵。在争吵中,他用火钳打伤了我的头,流了不少血。气愤之下,我拾起一块较重的方木砸在了他的头部左侧,然后跑出他家,到水井处清洗了脸上的血迹,回到了自己的家中。”由此查明,李玉洪才是真凶! 2005 年 8 月 12 日,被关押了 128 天的李世中被宣告无罪释放。
此案中确认李玉洪犯罪的所有物证,比如死者头部的两道明显伤痕、李玉洪头部的损伤、死者的尸体状况、案发现场提取的作案工具木柴上的血迹、这些血迹的滴状特征和 AB 型血型、李玉洪的 AB 型血型、死者致命伤的确认等等,它们自身都没有主动的信息表达能力,不会自己说话,只能无声地呆在那里,都是通过专业人员的检验测试后,以鉴定意见的形式表达出来的。也就是说,所有这些物证的证据信息,都是通过专业人员的书面语言进行的表达。如果没有这些书面语言含义清晰的文字、语法所包含的明确证据信息,这些物证的证据功能是无法发挥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