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案判无罪中的证据——证据观念的故事(9)_风闻
学之仁者-02-18 19:14
笔者在《证据组合论——科学证据观对证据现象的新观察》一书中,曾将一些证据学说中存在的不足提了出来。这里谈谈笔者概括的其中“证据确实充分论”、“证明主体忽略论”和“证据个体孤立论”忽视证据本质相关性的几点问题。
“证据确实充分论”的要求,只是重视一个一个证据的真实性(确实)和众多证据数量堆积(充分)的数量性,而忽视对证据系统性、完整性和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证据之间相关性的揭示和应用。从证据本质而言,其证明功能的关键,是证据之间、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相关性联系。真实、充分与联系完整,同时都是诉讼证明的题中应有之义。改为“证据真实系统论”就妥当了。下面这个故事能够帮助我们理解这一点。
泉州市南明娱乐有限公司出纳员李端荣所掌管的现金日记账上有四笔项目开支出现重复报销入账,使公司现金多付出 32220 元,被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李端荣从被采取强制措施起到法院开庭审理, 均始终提出是经手人重复报支而非自己非法侵占。法院判决认为:四个项目开支出现重复报支有两种可能性,一种可能是李端荣叫他人重复制造凭证,给她重复报支从中侵吞公司财产;另一种可能是经手人重复制造凭证重复报支领款。本案的证据不能证明是李端荣侵占了公司财产, 宣告李端荣无罪。从本案证据看,四个项目开支的收款收据、费用报支凭证、领款人签字、验证人签字和审批人签字都经过了当事人的认可, 其真实性、可靠性是没有问题的,也是确实、充分的,李端荣所记现金日记账也予以印证。这些书证都已经确凿证明了南明公司重复支出了32200 元,这是“证据确实充分”了。可是,这个“证据确实充分”却不是证明“李端荣非法占有了公司 32200 元”的“证据确实充分”,而只是证明“南明公司重复支出了 32200 元”的“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只注重了这个“证据确实充分”,却忽视了这些证据与证明“李端荣非法占有”之间是怎样的关系,从而使整个证据系统不完整,不能构成一个有机的证据系统,得不出“李端荣非法占有了公司 32200 元”这一逻辑结论。而且,四个项目开支的经手人与李端荣在重复报支的款项最终“花落谁家”的问题上,都是各说各话。由于他们在此问题的处理上都具有利害关系,其对事实的陈述都有可能出现虚假的情况,故需要其他 证据来加以证实。但在这一点上,却都未做到“确实充分”,甚至没有 除了利害关系人的供述和证言之外的其他证据,遑论证据系统的完整。由于现有证据不能将“南明公司重复支出了 32200 元”的证明对象与此 款被“李端荣非法占有”的证明对象之间有机的联系起来,法官的合理 怀疑无法排除,只得宣告李端荣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