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护夜班是违反人的生理规律的,承担着正常工作,所以应给予加班费_风闻
火凛凛-猛虎刚烈拳02-16 13:12
【本文来自《多地取消医护夜班费,“辛苦钱”为何成“违规发放”?医生值夜班属正常工作范畴?》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我的观点:夜班是违反人的生理规律的,承担着正常工作,所以给与加班费。
另外有关部门的“缺乏文件依据”就定为违规,这种就是过度问责的范围,因为从建国开始,夜班费就是国家关爱夜班人员的补助。这种不问青红皂白,只问有没有文件依据的做派,其实是西方法律教条主义的表现形式-唯法条论”,西方所谓恶法是法的概念就是由此衍生出来的!是一种机械教条的做法。
我想起前面有个文章说干部徐庶化,其实根本原因就在过度问责,例如因为没有文件依据,就说人家夜班费违规。这还算好的,我在现实中见过,某个三甲大医院,建了个托儿所幼儿园为职工服务,结果也因为缺乏文件依据,而被认为是违规。最后取消。
这样的所谓认真执行文件精神,实则过度问责就是一种形式主义,是最典型最典型的法律教条表现行为,这种法律教条的危害,你们看日本公务员,就会知道是怎么样的严重了,其实这种教条,会让所有工作人员以不被问责为第一信条,导致就是相互推诿,多干多错、不干不错,最终就是你找不到任何错处的八股,说了你也看不懂。
到这阶段,就是形式主义导致的官僚主义,并且积重难返。
没有任何文件或是法律可以把生活生产的任何地方都能预见到,面对没有文件依据的做法,我们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效果、从对生产生活是否有利等等维度去考量。好的做法就督促尽快规范化,坏的就制止。但是不问青红皂白一律定违规,这样挫伤积极性,另外鼓励了平庸和无能。
这让我想起,当年自己读过的有篇论文说:当年违法现象后背,是法律体系不完善,有很多法律在改革实践中就被突破了,而法律永远不可能快于社会现实,故而当年的那篇论文的观点是,对社会产生积极作用的违法行为给与宽容,积极修改法律规定。而对破坏社会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但是也要严格把握尺度。
现在一看,我只能说随着有关部门的大扩建,法律素养缺乏,或者说当年那些在法律界里存在的西方教条也随之进入有关部门。大培训是应该要搞得。起码要破除西方的法律教条那套。
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法律规定的前置和补充的。希望有关部门能尽快正视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