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澳门模式」解决陈同佳赴台投案问题_风闻
富權-豈能盡如人意,但求無愧我心02-15 03:22
陆委会昨早举行非例行的记者会,由「行政院」副院长郑文灿的「沙煲兄弟」、陆委会新任副主委,未来可能兼任发言人,亦即代替其前任,也是属于民进党「新潮流系」的丘垂正的角色的梁文杰首次登场主持。梁文杰宣布,考量COVID-19(2019冠状病毒疾病)岛内疫情稳定趋缓,为了推动疫后健康有序交流,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二十日起放宽防疫管制措施,从二月二十日上午九时起,恢复港澳居民来台申请。
在记者会上,有媒体提问到,港人陈同佳若是透过自由行申请来台湾,台湾方面会不会驳回;台湾方面和港府有没有进一步协调。梁文杰回应说,关于陈同佳案,「政府」立场没有改变,陈同佳来台投案,并非单纯签证问题,还有涉及双方管辖权等公权力行使,为了确保全案后续侦查与审判顺利进行,「希望港府务实回应我方提出司法互助请求,才能落实司法正义」。
而一直协助陈同佳的香港立法会议员、牧师管浩鸣则回应道,陈同佳仍然愿意到台湾就其涉嫌杀人一事投案。只要台方愿意向陈同佳发出赴台证件,不要「禁制」他回台,事件就可圆满解决。管浩鸣说,陈同佳现时身处偏远山上,昨早重申愿意前往台湾投案。
二零一八年初,陈同佳涉嫌在台湾杀害同行女友潘晓颖后逃回香港,其后被警方拘捕及依洗黑钱罪名起诉,被判入狱。基于香港特区与台湾地区尚未洽签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为了解决陈同佳赴台接受被控谋杀罪审判的问题,香港特区政府决定修订「逃犯条例」,却被香港特区内外的反中乱港势力所利用,发动「暴力抗争」。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陈同佳出狱后表示,愿意赴台投案自首。但台湾当局陆委会和警政署都声称,该案涉及台港双方管辖权及相关公权
力的行使,必须由台港双方政府谈好相关事宜,才能处理陈同佳来台入境投案的问题。即使是陈同佳自行购买机票赴台,也遭到台湾当局拒绝入境。现在,梁文杰再次代表民进党当局,重申这个立场。
然而,台湾当局的主张,完全缺乏制度及机制性的基础。实际上,台湾当局一直强调所谓「司法互助请求」,并提出「双方管辖权等公权力行使」的概念和借口。但到目前为止,台湾地区仍然未曾与香港特区洽签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所谓「司法互助请求」也就不具有任何形式的「双方管辖权等公权力行使」的问题。因此,台湾当局的诉求,摆明就是「向尼姑攞梳」的撒赖行为,「张飞的母亲——吴氏(无事)生飞(非)」。
很明显,台湾当局是要借着「陈同佳投案」,达成港台双方建立「司法互助请求」的「制度性机制」,并进而互相承认对方的管辖权和公权力行使,从而在民进党当局仍然拒绝承认「九二共识」的背景下,突破目前港台之间没有官方联络的僵局,及为因香港特区政府未有为其工作人员的证件续期,而导致台湾当局的香港经济文化办事处的官员撤回台北「攞番个彩」。并以此为「台阶」,意图进而恢复海峡两岸二零一四年建立的制度性联络机制。也就是说,要在已经充分利用因陈同佳事件酿成的「黑暴事件」,而让蔡英文得以高票当选连任的基础上,进一步以至是最后榨取陈同佳事件的「剩餘利用价值」。
民进党当局的这个意图,在拒绝向大陆的星云大师吊唁团成员中的相关官员发出入台证件中,就发挥得「淋漓尽致」。实际上,陆委会对赴台吊唁团成员中的官员的入境证件申请,就竟然声称国台办必须「先循既有联系机制联系陆委会」,就是要将政治凌驾于宗教及人道主义之上,将单纯的吊唁星云大师的民间宗教行为,篡改及偷渡为两岸事务官方机构恢复制度化联络机制的行为。倘「偷渡」成功,民进党当局就将会大肆宣扬,可以在不承认「九二共识」的情况下,实现「恢复两岸制度化联络机制」,迷惑及欺骗对民进党当局阻扰两岸交流的民众,以求在「二零二四」大选中骗取选票。
回到陈同佳赴台投案的实务处理方式上,其实可以采用「澳门模式」予以妥善解决,既能让陈同佳像其当初犯案之行时那样,以自由行方式赴台自首,又可让台湾当局在一定的范围内,行使其「管辖权」和「公权力」,达致双方的最大公约数。
在过去,人们提起「澳门模式」时,就很自然地想起,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澳门航空」以「改班号,不换飞机」的方式实行两岸直航,及在二零零五年初的民进党执政期间,两岸进行春节包机的协商时,采取「政府授权、民间名义、官员主谈、公权力落实」及「行业对行业」、「团体对团体」的方式,在澳门商谈的新模式。
但其实,还有另一种「澳门模式」,而且还是与陈同佳事件的性质高度吻合的非制度化的区际刑事合作的方式。在澳门回归后不久,两岸警方在尚未签署两岸刑事司法协助协议的情况下,大陆公安多次将其在己方区域拘捕的台湾地区嫌犯,押上内地与澳门之间航线的民航机,飞抵澳门国际机场后,该客机靠近飞澳门国际机场的台湾民航机,在澳门机场通过飞机之间的空桥,由大陆公安将台籍嫌犯移交给台湾警方,空中接力不落地澳门,解决了两岸司法难题。这是两岸双方都能接受的方式。
因此,陈同佳可以透过乘搭台湾地区的民航机,以自由行方式前往台北投案;而台湾地区的警员,则事先乘搭此架从台北启程的民航机,抵达香港国际机场后不落地,待陈同佳登机后,立即予以拘捕。由于按照国际公法及《国际民航公约》规定,在台湾地区登记的民航机的机舱内,是台湾当局「管辖权」的延伸,因而等于是台湾警方提前在「香港」行使了「公权力」,而且也没有「侵犯」香港特区的管辖权——即使是该拘捕行为在香港国际机场上发生。
聪明的中国人,什么「困难」都能解决。这个在香港国际机场执行的「澳门模式」,就可让香港特区和台湾当局都可各得其所,都有「面子」,妥善地解决相关难题,又何乐而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