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两杀人犯与证据物象、证据信息的“造物”——证据观念的故事(3)_风闻
学之仁者-02-12 19:24
造物,是指人类制作之物,是人类做出来的事物,是人的“作品”, 是以物质的、功能的和信息的形态存在的物。造就是“做、制作”之意。证据现象是怎么来的?是证明主体决定进行证明活动并且确定了证明对象,使与特定证明对象相关的一切客观和主观之物都成为了它的证据现象。可见,证据现象就是因证明主体为特定证明活动的需要而确定证明对象、开始证明活动这样的主观行为而“造”出来的。
作为造物的证据现象,都是证据物象和证据信息的有机统一。证据物象,是指任何一个证据现象作为物质的物体都具有的、由物质所构成并占有一定空间和时间的形状和样子。它或是视觉可以感知的点线面, 圆角矩,黑白灰,彩色与无色,或是动与静、快与慢、高与低、大与小、宽与窄、弯与直、长与短、粗与细等组合而成的可视形态;或是触觉、嗅觉可以感知的冷与热、硬与软、强与弱、甜与苦、咸与淡、酸与辣、香与臭、粗糙与细腻等组合而成的触感形态;或是以其他方式感知的数与质、力与能、电与光、磁与场、声音与放射等组合而成的其它状态,等等。证据信息是指证据现象中与证明对象相关的思想内容,是证据现象的基本特征。与所有客观现象一样,证据现象包括证据物象和证据信息,是物象与信息二者的有机统一。
南宋光宗绍熙年间,溧阳县抓获 2 名杀人案犯李成和孙大亮。因县衙无权定案判刑,初审结束后便押到建康府复审。在 200 多里的押解途中,两名案犯同病相怜,互相小声交谈,差役也懒得制止。两人既已认罪,自知死期不远,也就毫无忌惮地互述各自案情,乃至家中琐事, 谈得十分投机。一日在客店住宿,差役让李成和孙大亮两人共挤一床。李成琢磨良久,便悄悄对孙大亮说:“你我二人事已至此,都会被杀头。但我们在差不多的时间内犯案,都没有当场被人看到,又在同一个镇上,是否可以想想别的办法。我家有老母孤身一人,境况贫寒,我死之后她也难以活命。要不你到府审之时喊冤,将罪过均推到我身上,反正你的案情我也熟悉,就由我一人全部承担下来。你家境较富,有幸解脱,能替我养活老母,使她得以安度晚年,我死也瞑目了。不知你意如何?”孙大亮顿时满口答应。第二天路上,二人又商量将口供编得更仔细。复审时,孙大亮果然大喊冤枉,并说杀人者可能是李成。知府张枃将李成带上公堂审讯,李成一口承担了两件命案。张枃认为所供属实,将孙大亮当堂释放,处李成以极刑。张枃为此十分得意,认为纠正了一起错案。在此案中,李成和孙大亮各有所图:李成为使老母有人赡养,孙大亮为使自己逃脱死罪,李成和孙大亮合谋一起编造了一起假案,使孙大亮脱罪,而由李成顶罪。而这其中的李成杀害两人和孙大亮没有杀人的所有证据,都是李成和孙大亮共同“创造”的,有“完整”的证据物象即二人的供述和辩解的供词并且被全面地记录在卷,也有“逻辑自洽”的证据信息即李成的自供有罪和孙大亮的自辩无罪的“天衣无缝”的证据信息,这证据的造物特性充分显露了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