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被侵害名誉自己收集和固定证据——证据常识的故事(9)_风闻
学之仁者-02-06 19:28
证据活动有证明主体、证明对象、证据现象和证据实践这样四个要素。证明主体是进行特定证明活动的人,证明对象是需要进行证实或者证伪的目标,证据现象是所有可以作为证明依据的事物,证据实践是进行证据表达、证据应用等证明活动。这四个要素包含了谁来证明、证明什么、用什么证明、怎样来证明这样四个证明活动所必须解决的问题。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无法进行证明活动。“证据现象”后面有专章介绍,“证据实践”前面已有说明,这里不再重复。证明结果不是证明活动的要素,因为客观上存在着“证不出”的可能,而“证不出”不等于没有证明活动。当然,如果认为“证不出”也是一种证明结果,则将证明结果作为证明活动的要素之一也无妨。
证明主体,是指按照证明需求进行证明活动的自然人,是证明活动的行为实施者、物质承载者和信息集散者,也是证明活动的启动者、结束者和决定者,是证明活动唯一的能动者。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证明主体。证明主体主导证明活动,可以决定或者否认自己有证明权,甚至决定不用证据、不经证明而直接宣布结论等。
某县一中在本校大门的门楼柱上张贴告示载明:陈高在县一中任教期间为师不尊,师德有亏,告诉大家在求学时遇到陈高要谨慎小心。陈高品学兼优,大学毕业后原在县一中任教,三年后因与教务部门负责人的工作冲突且校领导偏帮而辞职,不久便在县育英中学任教。陈高得知原工作单位的作为后,既无奈又气愤,不知如何是好。陈高在请教了自己的律师朋友后,随即请了公证处的人员到县一中大门,对告示内容进行了现场拍照公证并向陈高出具了公证书。然后,陈高向法院提起名誉侵权诉讼,要求县一中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同时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陈高此时作为民事案件的原告人,同时也就必须承担县一中侵害自己名誉事实的证明责任,也就是在当原告的同时也成为了自己诉求事实的证明主体。法院人员到县一中保全证据时,发现告示已不存在了。法庭上,陈高以公证处的公证书为依据,要求县一中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而县一中作为被告方,同时也是原告所诉事实是否属实的证明主体,却拿不出陈高在县一中工作时“为师不尊,师德有亏”的证据,无法完成证明。法院在查实公证内容和过程都是真实可靠、被告无法证明其所公告内容属实的基础上,确认县一中侵害了陈高的名誉权,判令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此案中,陈高请公证处人员对县一中大门的侵权告示进行拍照以固定证据,并请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以确定侵权告示存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都是证明主体的一种证据准备行为。在发现侵权证据后,为了使所固定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陈高不仅是自己拍照留存,而且及时请公证处的公证人员进行采集和固定证据的相关操作,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进行办理,使所固定的证据经得起任何质疑。作为证明主体,这样的证据准备活动,是十分充分而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