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女被杀案的证明预设——证据常识的故事(6)_风闻
学之仁者-02-03 19:13
证明活动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证明对象预设,简称证明预设;第二个阶段是证据现象准备,简称证据准备;第三个阶段是证据实践得出证明结论,简称证据实践。证明活动的三个阶段是相对而言的, 也有相互交叉的情形。比如证据准备中的证据甄别,就与证据实践时有重叠,证据甄别中又可能进行新的证明预设、新的证据采集,等等。
证明预设是证明主体根据证明需求所提出的一个真实性需要证明的证明对象的活动,是证明主体对于需要获得的证明结果的一种预先的假设。证明预设的基本方式,就是提出证明对象。侦查活动中的证明预设也叫侦查预设。侦查预设是侦查证明中最能反映证明预设特点的一种活动。侦查预设通常是对犯罪动机、罪犯个人特征、犯罪过程、可能存在的犯罪证据等所进行的一些预测、假设的活动,以便于准确有效地开展侦查、收集证据和证明犯罪事实。
在上海曾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件:1995 年 10 月 11 日,上海七宝地区某酒楼老板的家里发生特大凶杀案件,53 号楼楼内 102 室的两个女服务员、小保姆和老板 9 个月的女儿均被杀死。当时老板夫妇不在家,让两个女服务员临时帮助小保姆照顾一下女婴,结果全部遇害。
经过现场勘查,警察对犯罪过程和犯罪人员进行了如下的侦查预测:①凶手不是冲着林老板一家来的。因为 53 号楼是一幢独立的楼房, 公交车不到达,只是一些不正规的乡间小道。凶手选择这里,表明此人对周围环境比较熟悉。凶手可能就住在这一带,至少是在这一带工作或居住过。②从凶手是翻墙进屋的痕迹来看,因墙外有一堆黄沙垫高了地势,踏上沙堆容易翻墙,可见此人对林老板一家并不熟悉,作案具有随机性,具有区域性流窜作案的特点。③根据被害者留下的血迹擦痕,凶手是先杀大房间床上的两个女服务员,然后再杀小房间的小保姆和女婴的。两个女服务员死在床上,裤子被拉下,下身裸露,但阴道内无精液。在沙发上被强奸的小保姆的胸罩被扯下在身边,内侧血迹多于外侧血迹,可见是先强奸后杀害的。估计凶手是一个性欲极强的未婚男青年,而且有性变态倾向。④现场留下的凶手的申力牌胶鞋鞋印表明,凶手不像有文化的人,因为这种较便宜的胶鞋上海人一般不穿,外来民工穿的较多,说明凶手肯定是外来人员而非本地居民。可能是一个民工, 其胶鞋磨损厉害,此人应当很穷,几乎买不起其他的鞋。⑤此案不是仇杀,应是抢劫强奸杀人,动机可能是盗窃,也可能与流氓兼有。因为屋内的保险柜被翻动但未撬,证明其图财动机明确,只是打不开,并非不要钱。写字台抽斗内侧的带血左手掌纹表明,此人翻动过这些地方,应当也是图财。现场遗留的打死 4 人的镀锌铁管表明,一个人半夜带着它专门入户强奸于情理不合,应是以盗窃为目的,有条件就泄欲。⑥现场痕迹表明,凶手只有一人,身高应在 1.7 米左右。从其作案手法来看,以前应曾有违法行为,但不是大问题,与公安机关打过交道,未判刑坐过牢。
这样的侦查预测,既是给凶手“画像”,也是为下一步的侦查活动提供方向和途径。根据侦查预测,警察们以七宝地区为中心,对周边的5 村一镇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是外来人口集聚的居住地和建筑工地。同时,在周边派出所秘密调查现场遗留的左手掌纹。若此人曾犯过不大的事,应在派出所留有掌纹。10 月 13 日便有派出所反映,7 月时在辖区一发廊内发生过一起打架纠纷,一个 1.7 米左右高的外来男青年用榔头将两个打工妹打得头破血流,拘留几天后放了。这个对象很符合侦查预测的范围:有违法但未犯罪的前科,与公安打过交道。经核对掌纹,与现场遗留的左手掌纹完全吻合。第二天,警察就在一出租屋将其抓获。此人叫毛相兴,25 岁,江西广丰农民,在上海打工。他交待:发案当晚他先欲到七宝服装厂去强奸女职工,但因宿舍人多而未成,只在七宝酒厂工地民工宿舍偷了几件衣服。回住户后不甘心,又出门闲逛,看到这栋独立公房,踏上沙堆翻墙进到 102 室的院子里,看到床上躺着两个女子,性欲大发。即到墙外一个建筑工地上拣了一根铁管,重新翻墙进入 102 室,拉下女服务员的裤子窥探下身,又摸其下身,见女子翻身,以为弄醒了女子,即用铁管猛击二女头部将其打死。旁边小房间小保姆听到动静,抱起婴儿推开门,被惊呆了。他威胁小保姆到沙发上并剥下她的衣裤,女婴摔到地下大哭,毛相兴将孩子捂死后还用铁管在其头上打了几下。然后回头对小保姆实施强奸,再用铁管猛击小保姆头部致其死亡。事后他扔下铁管,洗手并擦掉血迹,开始找屋内钱财,保险箱打不开只得放弃了。可见,这个侦查中的证明预设和侦查预测是比较到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