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油与手机卡的故事——证据常识的故事(5)_风闻
学之仁者-02-02 19:18
证明条件也可以说是证明环境,是影响证明活动所有因素的总称, 分为内部和外部两部分。内部条件如证明主体的自身素质条件、证据收集和运用条件、证明规则和证明标准条件,等等。外部条件如证明主体所处社会环境和信息环境、证明对象认知难度、证据现象的客观状况、证明方法的工具和手段,等等。环境和条件影响和制约证明主体的证明行为,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证明条件的不足是证明活动的一个普遍现象。
2006 年,北京市房山区政协副主席许志远及其司机刘晓明,分别向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供述了许志远主谋、刘晓明动手实施将许志远的情人陈红杀害焚尸抛弃的犯罪事实。两人的供述基本吻合,但是没有找到任何一点物证,让办案人员的心里很不踏实。这两个人中有任何一人的供述发生变化,都会使全案脆弱的证明体系崩塌。为寻找供述以外的其他证据,警察们将功夫下在了刘晓明所交待的杀人焚尸的涂料厂厂房内,希望找到哪怕是一丁点儿物证,能够与陈红这个人的个体联系起来。根据供述,此案的证明条件实在是太困难: 由于陈红是被刘晓明掐死,现场无血迹可寻找;由于陈红是被刘晓明烧成骨灰后全部被刘晓明扔到了垃圾场,而垃圾场每天都有垃圾车往返穿梭、推土机不停推送、新旧垃圾不停翻动、覆盖,已经完全失去了搜集可能。警察们把焚尸现场的地砖全部撬起来了,把墙面新粉刷的涂层全部铲下来了,希望能找到一点刘晓明可能遗漏的、焚烧后的陈红的骨殖、衣物残片等,但都一无所获。罪犯给警察们留下的收集证据的条件真是太苛刻了。怎么样才能在刘晓明供述的犯罪现场,找到陈红这个人的“人的东西”呢?这已经成为了警察们收集案件证据面前的一个拦路虎。
在对现场的不断观察和苦思冥想中,警察偶然发现,涂料厂的玻璃窗上有一些印渍,薄薄的有点粘手,少量油渍还顺着纱窗的一角向下流注,像抽油烟机的情形。但这不是厨房,会不会是刘晓明在焚尸时,尸体的水分和脂肪在高温作用下蒸发成水蒸汽和人体脂肪蒸汽,遇到较冷玻璃窗时重新凝结成的人体脂肪?证实这个设想的关键是证明这些油渍就是人的脂肪。经过收集提取这些油渍痕迹,由技术人员进行检验,确认了这就是人油。这样,案件的杀人焚尸的性质就完全可以确定了。
那么,此“人油”是否就是属于陈红这个人的呢?这也就更加困难了。因为人体的 DNA 在 64℃就完全被破坏了,这些人油完全没有了 DNA 检验的条件。警察们只好再从刘晓明的供述中寻找机会。经过反复审讯,刘晓明交待,他在焚烧陈红的手机之前,考虑到可能万一还有用,把手机卡拆了下来。后来觉得已经没有必要再冒用陈红的手机了,便把手机卡扔到了自己老家一个村口的厕所里了。警察们立即动手,起获了这个手机卡的重要物证。这个用陈红的身份证登记的手机卡,成为了除陈红的身体之外能够证明陈红这个“人的东西”,此案告破。办案人员不断创造和改善证明条件,终于使这样一起证据收集十分困难的案件得以柳暗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