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驾驶员的正当防卫——证据常识的故事(3)_风闻
学之仁者-01-31 19:13
证明需求是指证明主体证实证明对象的欲望和要求。证明需求源于人的社会利益,不同的社会利益决定不同的证明需求。政治家需要证明自己的政治主张的合理性,学者需要证明自己学术观点的正确性,辩护人需要证明自己认定的事实的真实性,法官需要证明自己判决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等等,都会有其不同的证明需求。
2005 年 5 月 9 日,西安市北郊含元殿村村边的垃圾土坡旁发现一具男尸。警察经现场勘查,死者身上有心脏、腰间和手臂等 4 处利器伤痕,应为他杀。因无任何打斗痕迹,此地应为第二现场。经调查,死者叫朱秀峰,38 岁,无业,从外地迁到本村与母亲和妹妹生活。5 月 8 日晚去找弟弟借钱,就一直未回。后发现第一现场,距第二现场约 200 米,但离朱秀峰所住母亲家更远,死者应是从第一现场到母亲家的路上死亡。死者身上有 150 多元钱及存折、电话本等物,可以判断杀人意图不是劫财。这些情况,都是警察依职责所产生的证明需求,按证明需求进行相关侦查工作后所收集到的证据。
5 月 10 日早晨,有人给派出所打电话,小心翼翼地询问前两天有无人因打架受伤报案。打电话的人叫王保国,几年来都是以骑摩托车拉客为生,每月能赚五六百元。45 岁的王保国向警察说,自己是被抢劫后才夺刀捅人的,如果伤了人也是不得已。为此,他按照自己的证明需求,提供了以下证言:① 5 月 8 日晚他在西安北郊遭到了他的摩托车所拉客人的抢劫。抢劫者用水果刀顶着他的喉咙威胁,从他身上搜抢去了 40 多元。②他在与对方博斗时被对方刺伤了手背,也夺过刀子并在惊慌和黑暗中捅了对方几刀后挣脱跑开了。③本想打 110 但没拿手机,呼救也没有人理。又担心抢劫者会伤重死掉,还跑到离发案现场不远的小卖部借手电回到现场,但发现抢劫者已经不见了。④捅了抢劫者的水果刀是自己拿着的,交给了警察。
针对王保国实质上是正当防卫的自我证明,公安和检察机关进行了大量的分析取证以进行验证,看看能够证实或是证否王保国的自证,这又反映出公安和检察机关的证明需求。①公安机关经勘查检验第一现场和第二现场,与王保国所述回到第一现场时朱秀峰已经不在的情况相吻合。②调查朱秀峰的亲属证明,案发当晚朱秀峰身上只有从表弟处借来的 100 元和几元钱的路费,但尸体身上却有 150 多元,与王保国所述被搜抢去 40 多元的情节相吻合。结合王保国的手背之伤,他被朱秀峰抢劫的事实应是客观存在的。③王保国自述曾喊叫熟人的名字呼救,想吓走朱秀峰。经调查,案发现场附近有居民证实听到有人呼救。④现场不远处的小卖部的店主证实,案发当晚王保国确实去借用过手电筒。可以判断王保国没有置对方于死地的主观意图。⑤王保国交给警察的水果刀经朱秀峰家属辨认,该刀确为朱秀峰所有。⑥经法医鉴定,死者身上的伤痕和王保国手背的伤口,均系朱秀峰的水果刀一类的锐器形成。⑦经查朱秀峰与王保国两人及两家均互不相识,也无恩怨,王保国没有仇杀之类的动机。⑧朱秀峰没有正当职业和固定收入,终日无所事事,没钱就向父母要,曾因诈骗罪被判刑 13 年。因此性情,朱秀峰深夜以搭车为由进行抢劫是有可能的。⑨气象部门证明当晚没有月亮,能见度很差。王保国对朱秀峰捅刀,难以确认哪些是必要的或不必要的,法定的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的规定,在当时郊外深夜的环境下难以把握。
根据这些证据及其证明关系,警方认为,朱秀峰抢劫在先、被刺身亡在后。朱秀峰是在被王保国刺伤后往家逃的过程中,在翻越土坡时因失血过多导致死亡。因此,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均认为,王保国深夜在郊外遭人持刀抢劫,在反抗博斗中夺刀并在惊慌中捅伤劫犯,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