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凤凰工程监理工作纪实(04)_风闻
鹤飞翔-岁月蹉跎,蹉跎岁月01-05 08:17
3. 掌权
3.1. 限制
到了凤凰项目部后,我当总代兼电气专业监理。谢总的意见让我把土建专业监理工作也抓起来。结果项目部顾问周老师不同意,理由:贺不是(学)这个专业的。后来谢总想了一招:因为当地质监部门规定,监理资料必须由有执业资格的人签字,因此他提出对土建资料实行“双签”。安排有执业资格的我把土建(资料)管起来。周再次以我不是(学)土建专业的为由,指示相关人员对我封锁资料。
当总监前后,公司领导和周对我的交底很明确:现场监理工作以周HC为核心。我做为总监负责组织实施;并承担总监应该负的责任。
怨不得公司找不到愿意接手凤凰项目的总监!谁都不愿意背后有个“垂帘听政”、却任何责任不负的“太上皇”。也理解了前任谢总的苦恼。
我不同。看到监理工作处处被动,大小质量问题控制不住,心里着急。事情不应该是这样的!解决内部工作挚肘的地方,必须讲究工作方法。区分清楚主要矛盾和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
3.2.周的长短处
周曾经担任过工程项目总监,经验丰富;且业主方谷总是从建筑学院毕业的,也算周的学生吧,因此周基本能够控制住场面。
周在进度控制方面有独到的方法和措施。每次监理例会,他能从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比较上看出问题。如,如果发现存在有工作面,但是无人施工的现象时,说明或者劳动力投入不足;或者流水段组织不好;或者材料供应有问题……当施工方给出解释、说明后,就能发出具体、明确的监理指令,要求限期解决,并在以后的监理例会上检查落实情况。一来二去,监理权威自然树立起来。
也许正是由于经验丰富,有权威,因此有时过多干预施工方的活动,遗留下可能给监理工作带来风险的隐患。
有一次,裙楼西侧肥槽回填的地基下陷,无法搭建钢结构施工需要的格构柱体系。造成回填地基下陷的根本原因是前期施工单位在回填土时没有严格按照施工工艺组织施工,且回填后没有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遗留了严重质量隐患。监理部为此发出《工作联系单》要求整改。没有效果。
在监理例会上,没等总承包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周就主动提出整改方案:对下陷部位,下挖3米,采用级配砂石回填至正负0.00。在此基础上再搭建格构柱。
且不论这样的处理措施有何依据?有没有做过地基承载力的计算?仅仅是由代表业主的监理方提出的这个(施工)方案,就会带来设计变更,增加工程费用等一系列风险,因此监理方要承担责任。无形中把施工方的问题变成了监理方的问题;并给以后承包单位的索赔留下伏笔。
我清楚地意识到这个后果,因此没有将周提出的整改方案记入会议纪要。而是坚持要总承包单位自己解决前期施工遗留的质量隐患。
后来,钢结构施工单位采取了在软弱地基上铺放巨大的双层(单板厚3cm)钢板措施,满足了搭建格构柱对地基强度的要求。
3.3.冲突。
随着二次结构施工单位进场,总包方出现了管理困难局面。
二次结构施工分包商是业主方的队伍,即甲指分包商。仗着业主方有股份在其中的背景,非常牛气。初进场时,根本不把总包单位放在眼里。以至于总包单位项目经理常常发出:哪里见过总包项目经理抽烟得自己掏腰包买的情况?!……之类的牢骚。言外之意,二次结构分包商不懂潜规则,居然进场后不与总包领导拉关系。
加上其它一些分包商不服从总包管理的事情,于是在监理例会上总包单位项目经理提出:二次结构分包工程何时开工?由监理下达开工令。
周连想都没有想就答应了。表态:这是自然的!二次结构工程何时开工?由监理部下达开工令。
其实,根据国家规定,每个单位工程只能下达一次《开工令》。分包的工程归总包单位管理。能不能开工?是总包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情。监理部只有监督权,而没有代替总包单位下令开工的权利。总包单位这样做的目的很明显:将总包与分包之间的矛盾转为监理与分包的矛盾,借监理之手收拾不服从总包管理的甲指分包商;进而挑拨监理与业主方之间的关系。其用心何其毒也?!
看到其中的玄机,因此我没有将周的决定记入会议纪要。
这下总包经理不干了。打上门,当着周的面质问我:监理例会上决定了的、周老师也已经答应了的事情,为什么总监不执行?!
我冷静地回复:周老师的表态是个人意见,不是监理部的决定!分包商归你们总包管理,能不能开工?是总包的事情,监理部无权替总包进行管理。国家有规定,每个单位工程监理只能下达一次《开工令》。
总包单位项目经理和周均无语。
从此后,周很少替我做决定了。
3.4 结局
我担任总监半年后,周索性不再每天来现场了,改为每周开监理例会时来;不久改为每月来一次;不久,不来了……但是留下话:需要我时,来个电话;保持联系。
没有了老周的挚肘,我这个总监的“责、权、利”才真正落实,开始进入角色。

2010年10月27日,工地举行了钢结构第一根钢柱开始安装仪式